建设工程监理 第07讲 监理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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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监理工程师和工程监理企业,2,第一节 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是 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监理人员 。 一、监理工程师的执业特点 1、从事管理服务 2、需要有技术、经济、法律和管理知识 3、必须有监理的执业资格 !,3,二、 监理工程师的素质,建设工程监理,1、较高的学历和复合型知识结构 2、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 3、良好的品德 1)热爱本质工作 2)具有科学态度 3)为人正直、办事公道 4)谦虚谨慎,善于听取不同意见 4、身体健康 年满65周岁不再予以注册 !,4,三、 监理工程师的职业道德,守法、诚信、公正、科学; 执行建设有关的法规政策,履行合同义务; 善于学习,不断提高

2、监理水平; 不以个人名义承接监理业务; 不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监理单位注册和兼职; 不在政府机关、施工承包商以及设备材料供应商、制造商等单位兼职或有经济联系; 不为所监理项目指定承包商、设备材料及构配件的供应商、制造商; 不泄漏所监理工程各方认为需要保密的事项; 不收受被监理单位的礼品和礼金; 坚持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5,四、FIDIC道德准则,建设工程监理,1、对社会和职业的责任 1) 接收对社会的职业责任 2) 寻求与确认的发展原则相适应的解决方法 3) 在任何时候,维护职业的尊严、名誉和荣誉 2、能力 1) 保持其知识和技能与技术、法规、管理的发展相一致的水平,对于委托人要求的服

3、务采取相应的技能,并尽心尽力 2)仅在有能力从事服务时方才进行 3、正直性 在任何时候均为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行使其职责,并且正直和忠诚地进行职业服务。 !,6,4、公正性,1)在提供职业咨询、评审或决策时不偏不倚 2) 通知;委托人在行使其委托是可能引起的任何潜在利益冲突; 3) 不接收可能导致判断不公的报酬。 5、对他人公正 1)坚强“按照能力选择”的观念; 2) 不得故意或五一第做出损害他人名誉或事务的事情; 3) 不得直接或间接取代某以特定工作中已经任命的其他咨询工程师的位置; 4)通知该工程师并且接到委托人终止其先前任命的建议前不得取代该咨询工程师的工作; 5)在被要求对其咨询工程师的工

4、作进行审查的情况下,要以适当的职业行为和礼貌进行。 !,7,五、监理工程师的法律地位,1、法律地位 建筑法确定了推行工程监理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赋予了质量确认的签字权,监理委托合同约定了监理的具体的权利和义务。 2、监理工程师的权利 1)使用监理工程师名称 2)使用监理工程师印章 3)依法自主执行业务 4)签署监理文件 5)法律法规赋予的其它权利 !,8,3、监理工程师的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按照合同约定监理 2)恪守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3)保守职业中接触到的,并被要求保守的技术与与商业秘密 4)不同时受聘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单位执行业务 5)不出卖、出借、转让、涂改监理工程师资格证

5、书、岗位证书和印章 6) 接受职业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9,六、 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1、违法行为 工程监理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1)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件或设备当做合格品签认; 2) 与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串通,在工程招标投标、工程实施的过程以及竣工验收中弄虚作假。 2、违约行为 工程监理不履行或不当履行合同义务。 监理工程师违约造成的违约责任由监理企业承担,但监理单位可以按内部管理办法向责任监理工程师追偿。 3、安全生产责任 我国刑法规定工程监理单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徒刑。 !,

6、10,东南大学远程教育,建设工程监理,第07讲,主讲教师:张 星,11,第二节 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资格考试、 注册与继续教育,一、执业资格考试 1、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意义 1)促进监理人员学习业务; 2)统一监理工程师的的业务能力标准; 3)有利于公正地认定监理工程师; 4)建立监理人才库; 5)便于国际接轨 2、考试资格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后有三年以上工程设计或施工管理经验。 !,12,3、考试科目,1)建设监理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 2)工程建设合同管理 3)工程建设质量、投资、进度控制 4)工程建设监理案例分析 4、 考试结果 考试通过,将有国家人事部和建设部联

7、合颁发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13,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设工程监理,1、注册条件 1)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2)遵纪守法 3)身体健康 2、首次注册手续 由拟聘用的单位向本地区或本部门的,省级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申请注册,经其初审合格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3、注册结果 符合注册条件的,发给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4、有效期 2年 !,14,5、不予注册的情形,1) 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2) 受刑罚,自执行完毕之日起不满五年的; 3) 因监理行为受行政处罚或处分,自决定之日起不满两年; 4)申请注册中弄虚作假; 5)同时在两个或

8、两个以上的监理单位注册; 6) 年龄在65周岁及其以上; 7) 其它不允许注册的条件 !,15,6、继续注册,1)提交的材料 从事监理的业绩证明和工作总结 国务院建设行政部门认可的过程监理继续教育证明 2)不予继续注册的情形 不能提供上述材料 同时在两个及以上监理单位执业 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监理工作中有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的 3) 有效期 2年 !,16,7、变更注册,建设工程监理,1)规定 注册的单位、专业等内容发生变化的应申请注册变更 变更注册每年只能申请一次。 2)程序 由本人申请,单位同意,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如果是变更单位,还需要原注册单

9、位的解聘证明 !,17,8、撤销注册,1)撤销注册将收回监理工程师注册证和执业印章! 2)撤销注册的情形: 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受到刑事或停止执业的行政处分 自行停止执业满2年; 3)被撤销注册者,在处罚满五年后,可以重新申请注册 三、注册监理工程师的继续教育 为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方法,更新知识,有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18,第三节 工程监理企业的组织形式,企业是指一切从事生产、流通或服务性活动,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经济组织。 一、公司制监理企业 1、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1)筹建登记与名称预先

10、核准 2)登记前审批 法律、行政法规对设立公司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19,3)制定公司章程,建设工程监理,(1) 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5)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6)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7)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8)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9)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11)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20,4)办理验资,(1)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2) 以工业产权、

11、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3)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5) 填写登记申请表,正式申请登记 (1)登记条件 a、股东符合法定人数(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b、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十万元) c、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d、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e、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21,(2) 提交的文件,a、全体股东指定或委托的申办人证明文件 b、公司董事长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c、公司章程(应当有全体

12、股东在章程上签名、盖章 ) d、股东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e、验资证明 f、载明公司董事、监事及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 g、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h、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i、公司依法预审批文件 !,22,6)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登记的内容 (1) 名称 (2) 住所 (3)法定代表人 (4)公司类型 (5) 注册资本金 (6)经营范围 (7)营业期限 7)工商管理部门核发法人营业执照 8)办理其他开业手续 !,工程建设监理,23,东南大学远程教育,建设工程监理,第09讲,主讲教师:张 星,24,9)有限责任公司的

13、组织机构,(1) 股东会 (2) 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董事长或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3) 监事会或监事 (4) 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或由执行董事担任) !,25,2、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1)发起人 一般不少于5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设立方式 (1)发起设立 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2)募集设立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其余股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 3)最低注册资本金 最低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0万元。 !,2

14、6,3、 公司的变化,1)分公司与子公司 (1) 分公司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2) 子公司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7,2)公司的合并与分立,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应当由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 (1)公司的合并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吸收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新设合并 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2)公司分立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3)变更登记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28,3)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1) 公司破产 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法院依法宣告破产; (2) 清算 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3) 公司解散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 事由出现时; 股东会决议解散;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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