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监理(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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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师简介,张宗利,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宁波市斯正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 1996年毕业于福州大学硅酸盐工程专业,2010年毕业于浙江大学道路与桥梁工程专业,学士学位,在工作之余认真钻研工程建设业务知识,先后取得了七项国家级执业(或职业)资格证书,曾获得宁波市优秀监理工程师、浙江省优秀监理工程师等荣誉称号。,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宁波市斯正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张宗利 Tel:15990289057 Email:,安全管理的几个常识 安全监理的概念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职责和责任 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理职责的主要工作及工作内容 监理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监理职责的首要工作 监理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监

2、理职责的重要工作 安全监理的工作方法和手段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监理企业安全责任风险及其防范,杭州地铁湘湖站“11.15”坍塌重大事故,2008年11月15日下午3时15分,正在施工的杭州地铁湘湖站北2基坑现场 发生大面积坍塌事故,造成21人死亡,2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961万元。,重庆巴南区轻轨桥梁脚手架垮塌,2011年12月19日19时许,重庆巴南区李九路一施工轻轨桥梁发生脚手架垮塌事件, 在建轻轨工地发生垮塌,一辆水泥罐车和一返程无乘客的客车遭埋压,已造成1死6伤。,引言,安全管理的几个常识,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第一,所谓“安全第一”,就是说,在生产经营活

3、动中,在处理保证安全生产与实现生产经营的其他各项目标的关系上,要始终把安全特别是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放在首要的位置,实行“安全优先”的原则。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努力实现生产的其他目标。从根本上说,安全第一与保证生产及实现生产经营活动本身的目标是一致的。“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为了生产”这种提法是与“安全第一”提法是不矛盾的。“安全第一”是安全生产的基础。,预防为主,所谓“预防为主”,就是说,对安全生产的管理,主要不是在发生事故后去组织抢救,进行事故调查,找原因、追究责任、堵漏洞,这些当然都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不可缺少的重要方面,对事故预防也有亡羊补牢的作用。但更重要的,是要谋事在先,尊重科学,探索规

4、律,采取有效的事前控制措施,千方百计预防事故的发生,做到防患于未然,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预防为主”是安全生产方针的核心,是实施安全生产的根本。,综合治理,所谓“综合治理”,就是说,对于安全生产管理,要从多方面同时进行,既要求物质上的投入保证,又要有各方建设责任主体的积极配合,另外还要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奖罚措施等,安全生产是综合治理的结果。,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这是企业各级领导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坚持的原则。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领导,应当肩负起安全生产的责任,在抓经营管理的同时必须做好安全生产。企业要全面落实安全规章领导责任制,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严密的责任网

5、络。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有主要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是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施工现场所有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都与项目经理的管理有一定的联系,大量地事故案例也说明了这一点。,三不伤害,“三不伤害”原则是指教育广大职工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企业在开展安全教育时,应将“三不伤害”原则告诉企业全体职工,使企业职工人人牢记“三不伤害”原则,使“三不伤害”原则深入人心。,四不放过,“四不放过”原则是指发生安全事故后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有关领导和责任者

6、没有追究责任不放过。这是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处理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则,“四不放过”缺一不可。,五同时,“五同时”是指企业生产组织及领导者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经营工作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到每一个生产组织管理环节中去。“五同时”原则要求企业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各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的其他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等,配置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第一章 安全监理的概念,2006年10月16日建设部在 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指出: 为了

7、认真贯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指导和督促工程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工作, 简称叫“安全监理”。,安全监理就是要求工程监理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赋于监理的安全生产责任,履行监理的安全生产职责,做好安全生产监理工作。,安全监理工作的特点:,1.责任体系 安全监理的责任是由监理单位和项目监理机构共同承担的;在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上,实行的是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每一位监理从业人员都有相应的安全监理责任。 2.工作内容 一个重点:抓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两个关键:方案审核和实施监督必须符合强制性条文;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体系。,3.方法、手段 (1)审:审查

8、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审查专项施工方案;首先是符合性审查,即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其次是程序性审查,各项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2)查:实施中,要求监理人员定期巡视检查,对施工单位的自查进行抽查。 (3)停: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4)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各地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范,北京市地方标准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DB11/382-2006 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规程DB13(J)68-2007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设

9、工程安全监理规程DG/T08-2035-2008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宁波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实施细则(试行)(甬建发【2009】50号)2009年3月16日,第二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监理职责和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对监理安全责任的规定:,第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

10、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

11、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监理单位对其自身的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2.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

12、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民事责任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监理工程师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 第五十八条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第一百三十四条修改:“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修改: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

13、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增加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文)中提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未进行审查的,监理单位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

14、案未经监理单位签字认可,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将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未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报告的,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监理单位在监理巡视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没有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的,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施工单位拒绝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进行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将情况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监理单位没有及时报告的,应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监理单位

15、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应当承担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建设工程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是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所在,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大局。造成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等都是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但对于监理单位要不要对安全生产承担责任,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承担责任,一直存在争议。同时由于条例只是对监理企业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责和法律责任作了原则上的规定,条例实施后,一方面,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感到缺少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定;另一方面,政府有关部门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时,对条例理解和掌握的尺度不尽相同,致使有的一些地方把监

16、理单位和人员的安全责任无限扩大,所有的安全生产事故,主管部门都要处罚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为此,建设部于2006年10月6日组织制定了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如何界定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理责任 条例第五十七条对监理单位在安全生产中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相应的规定。若干意见严格依据条例的规定,对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做了详细阐释。为指导监理单位履行好规定的职责,若干意见要求监理单位该审查的一定要审查,该检查的一定要检查,该停工的一定要停工,该报告的一定要报告。若干意见也明确,监理单位履行了规定的职责,施工单位未执行监理指令继续施工或发生安全事故的,应依法追究监理单位以外的其他相应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监理单位履行了条例规定的职责,若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要依法追究其他单位的责任,而不再追究监理企业的法律责任。这样,政府主管部门在处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时,对监理单位,主要是看其是否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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