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用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宣贯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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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用钢筋产品 生产许可证宣贯会,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 2011年6月14日,目 录,细则主要内容调整,2,生产许可工作概况,产业政策,3,一、生产许可工作概况,质检总局2010年第90号公告,生产许可目录,审批权限调整,根据总局2006年第136号公告、2009年第16号公告以及2010第89号公告,自2006年9月5日起先后分三批共计20类45个产品品种下放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一、生产许可工作概况,生产许可证产品类别和产品品种数,一、生产许可工作概况,一、生产许可工作概况,8个规范性文件发布,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管理规定 2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管理

2、规定 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查人员管理规定 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机构管理规定 5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规定 6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信息管理规定 7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管理规定 8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工作管理规定,关于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一、生产许可工作概况,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1年第10号 关于公布61类工业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公告 共涉及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61类产品,101个产品品种的101个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细则发布,一、生产许可工作概况,细则修订情况,一、生产许可工作概况

3、,细则重大变化,1、法律地位提升 2、更加科学合法可操作 3、改为国家正式出版物,一、生产许可工作概况,二、细则主要内容调整,细则名称与排序,溶解乙炔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溶解乙炔),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冷轧带肋钢筋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建筑用钢筋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钢筋混凝土热轧钢筋) 建筑用钢筋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冷轧带肋钢筋),细 则 框 架,1 总则 2 工作机构 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4 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2 企业实地核查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4 审定与发证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

4、许可 5 审查要求 5.1 企业生产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5.2 企业生产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5.3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出厂检验项目 5.4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5.5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6 证书和标志 6.1 证书 6.2 标志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8 监督检查 9 收费 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11 附则 附件1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 附件2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申请书 附件3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5、 附件4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附件5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 附件6检验报告,二、细则主要内容调整,主要内容增加1章、2节、4个附件,细则主要章节附件变化,二、细则主要内容调整,1.1 执行总局第130号令及有关规定,.为了做好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公布,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修订)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二、细则主要内容

6、调整,1.2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划分为 3个产品单元、12个产品品种,其规格型号见表1。,调整,1.3 限定于对企业生产行为要求,第一章 总则,.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 “1.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

7、二、细则主要内容调整,1.4 执行标准修订细则,第一章 总则,1.4 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二、细则主要内容调整,1.5 增加第五节重大许可事项听证,第一章 总则,1.5 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二、细则主要内容调整,国家、审查部、省级、检验机构,第二章 工作机构,2.4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 根据工作需要,

8、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动态调整。 关注有关文件,网上公布的信息为最新检验机构情况。,二、细则主要内容调整,第三章 取证基本条件,3.1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5.2、附件2);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2); 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5.1、附件2);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

9、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涉及6个重要产业政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主要内容是条例第九条,第四章 许可程序,4.1 申请和受理 4.2 企业实地核查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4 审定与发证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二、细则主要内容调整,第四章 许可程序,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 建筑用钢筋,“产品名称”栏填写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单元”栏按表1的产品单元栏填写,“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栏按表1的产品品种和规格型号栏填写。,申请书填写,二、

10、细则主要内容调整,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申 请 书 产品类别: 建筑用钢筋 产品名称: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 企业名称: xxxxx (公章) 联系电话: xx xxx 联 系 人: x x x 申请类别:发证迁址增项其他 申请日期: 2011年x月x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印制,第四章 许可程序,二、细则主要内容调整,二、细则主要内容调整,第四章 许可程序,二、细则主要内容调整,第四章 许可程序,6.1.1 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包括产品单元、

11、产品品种、规格型号。 例如:1、普通热轧钢筋(含钢坯)HRB 400E 1020mm 2、热轧光圆钢筋(含钢坯)HPB300 812mm,证书填写,二、细则主要内容调整,“符合”和“不符合”,“合格”和“不合格”,“符合”“轻微缺陷”“不符合”,“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关于企业核查办法中不符合项名称的调整,第四章 许可程序,二、细则主要内容调整,增加附件4:轻微缺陷项汇总表,细则4.2.6规定: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但存在轻微缺陷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第四章 许可程序,二、细则主要内容调整,关于观察员参加

12、实地核查的规定,细则4.2.2 规定 “企业实际生产地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委派一名观察员参加实地核查。观察员一般由从事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行政人员担任。”,第四章 许可程序,-细则和审查工作规定规定了观察员的有关职责和要求,二、细则主要内容调整,关于观察员参加实地核查的规定,第四章 许可程序,二、细则主要内容调整,对审查组和被核查企业在核查活动中的行为进行监督,协调企业为审查组实地核查提供工作便利条件, 维护现场核查秩序,督促被核查企业按照审查组的整改意见开展整改, 并对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细则4.2.5规定,审查组应当将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复印件1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省

13、级许可证办公室。,细则4.2.6规定,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但存在轻微缺陷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细则8.9 规定,“企业是否对实地核查过程中发现的轻微缺陷项目进行了整改。”作为重点后续监督检查内容。,关于增加获证企业存在轻微缺陷应当 整改的情况,第四章 许可程序,二、细则主要内容调整,第四章 许可程序,二、细则主要内容调整,4.2.8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视为企业审查不合格。 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政府行为和和社会异

14、常事件等。,第四章 许可程序,二、细则主要内容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审查组实地核查时,发现企业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的,审查组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并会同观察员签字,按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处理。 (一)企业无正当理由,未按企业实地核查计划进行实地核查的; (二)在实地核查规定的时间内不能恢复生产的; (三)企业实际住所、生产地址、产品与申请材料不符的。 第二十六条 企业向审查组提出推迟核查要求时,审查组应告知企业与审查组织单位联系,在未接到审查组织单位通知前,按原实地核查计划进行。,第四章 许可程序,二、细则主要内容调整,4.4.3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

15、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听取申请人的意见。,第四章 许可程序,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3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5) 。 起草说明:应根据各产品的特点,参照附件所列检验报告格式确定本产品统一的检验报告格式。,统一抽样单和检验报告格式(附件5),二、细则主要内容调整,增加获证企业信息公告发布期限,,4.4.4 国家质检总局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获证企业名单以公告、网络(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产品质量监督”页面“生产许可”栏目)等方式向社会公布。,第四章 许可程序,二、细则主要内容调整,第五章 审查要求,5.1 企业生产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5.2 企业生产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5.3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出厂检验项目 5.4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5.5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二、细则主要内容调整,第五章 审查要求,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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