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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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第一部分 安全监理概述,一、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概况 1、施工安全生产的特点 产品生产的固定性; 露天作业条件恶劣性; 结构庞大施工高空性; 施工队伍流动性大、素质参差不齐,实施安全管理的困难性; 手工操作多、体力消耗大、强度高,造成劳动保护的艰巨性; 产品品种多样性、施工工艺多变性,导致施工安全管理的复杂性; 施工场地窄小,带来多工种作业的立体交叉性。,2、安全事故的特点 严重性、复杂性、可变性、多发性 3、安全生产及其管理 1)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防治” 2)安全生产管理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目标管理; 预防为主; 动态安全观其管理; 安全具有否

2、决权; 事故处理“四不放过”。 原因不清不放过,没受教育不放过,没有整改预防措 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责任领导不处理不放过。,3)安全生产的五种关系 安全与危险的并存; 安全与生产的统一; 安全与质量的同步; 安全与速度的互促; 安全与效益的兼顾。,二、法律法规与相关制度 1、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2、安全生产管理的相关制度 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安全生产费用保障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人员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安全技术措施制度; 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制度; 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防护用品及设备管理制度; 起重机械

3、和设备设施验收登记制度; 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工艺、设备、材料的淘汰制度,三、现行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1、法律责任概念 是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引起不利于行为人的法律后果,即违法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要受到法律的相应制裁。 1)法律责任的特征 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只能有国家专门机关或者国家授权的机构,在法律规定的全线范围内对违法人实施,通过国家强制力迫使违法行为人接受不利于自已的法律后果,保证法律的执行。 法律责任以法律制裁为必然后果。,2)法律责任的分类 民事责任,指民事主体

4、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修理、重做、更换;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行政责任,指由国家行政机关认定的,行为人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个人呢日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类。 行政处分,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根据法律或者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按照隶属关系,对 其所属的工作人员犯有轻微违法失职行为尚不够刑事处 分的或者违反内部纪律的一种制裁。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 对于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的形式包括警

5、告、记过、记 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罚指特定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规定,对违反行政法律行为尚不构成犯罪或者已 构成犯罪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 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主要有警戒罚、财产罚、行为罚、 人身罚、法律规定的其它行政处罚。 刑事责任,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了刑事法律规范所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刑事处罚主要包括:管制、拘役、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物种主刑和罚金、剥夺政治 权利、没收财产三种附加刑。 我国刑法第134、135、136、137、139条明确了违反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违法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2、

6、安全生产责任 2004年开始施行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建设工程参与各方及相关方的安全责任有了明确的规定。政府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建立、落实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企业法人负责制。,1)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1)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 域内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合同的约定,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随意压缩合同规定的工期。 (3)提供安全生产费用,

7、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措施所需费用。 (4)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要报送有关安全施工的资料。且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它相关部门备案。,(5)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产品、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措施和器材。 (6)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毗邻建筑的说明、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堆放及清除废弃物的措施报送建设

8、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2)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 (1)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重视地质环境对安全的影响,提交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公路水运安全生产的需要。 (2)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要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重点或关键岗位要落实安全责任负责人,要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 (3)设计单位应当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应当考虑施工安全

9、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中等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生产隐患或者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4)设计单位应当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3)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安全监理是工程建设监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重要保障。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

10、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距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监理单位应建立以下五项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技术措施审查制度; 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制度; 安全隐患处理制度; 严重安全隐患报告制度; 按照法律、法规与强制性标准设施监理制度。,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在实施安全监理过程中应把握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1)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就构成违法行为。 (

11、2)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就构成一种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便构成违法行为。 (4)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就构成违法。,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对于监理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2)刑事责任:刑法第137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

12、尤其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民事责任:工程监理单位的违法行为往往也是违纪行为,如果因此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尽量单位应当对建设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监理单位应当在以下方面采取相应的措施: (1)建立健全监理安全责任的规章制度,确定落实监理安全责任的分管领导和归口管理的部门,在单位各级岗位职责中落实监理安全责任。 (2)起草编制企业内部的落实尽量安全责任的工作导则,确定企业内部各项目监理机构,落实监理安全责任的考核检查标准,定期、全面检查和评估所有工地的安全状况、各监理机构所采取的安全工作措施。 (3)全面清理在监工程的监理合同约定内容及

13、人员调配情况,积极与建设单位协商调整有关增加与监理安全责任向适应的义务与费用条款,经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要求。 (4)定期开展监理企业内部的安全教育工程。 (5)监理总监理工程师上岗前的考核工作,强化总监理工程师的安全责任心、企业荣誉感,把项目的监理安全责任落到实处。,4)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1)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资质条件 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

14、业资格的人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订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3)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基本保障措施 A)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款专用 办法明确规定,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安全生产费用,一般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 B)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的设置 办法明确规定,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每5000万元施工合同额配备一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5000万元的至少配备一名。 C)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规定 D)安全施工

15、技术交底 E)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 F)施工现场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设置要求 G)环境污染防护措施 H)消防安全保障措施 I)劳动安全管理 J)安全昂好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的安全管理,(4)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安全责任的划分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它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5)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A)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

16、上岗 B)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考核 C) 作业人员进入新岗位、新工地或采用新技术时的上岗教育培训。,5)其它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1)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的安全责任 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2)出租单位的安全责任 应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出租前应对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对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3)拆装单位的安全责任 (4)检验检测单位的安全责任 (5)来访人员,3、对违法行为的处罚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条款与刑法衔接。 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增加了民事责任。 3)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加大行政处罚力度。 4)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了注册执业人员资格的处罚。,四、安全监理的概念、范围及工作内容 1、工程安全监理的概念 指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或业主)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合同文件,对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的监督检查。 2、工程安全监理的行为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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