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押业务操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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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目的为规范动产及货权融资业务(以下称货押业务)的操作,加强货押业务的过程管理,防范操作风险,特制定本规定。2 范围2.1本规定适用于总行本部和分支机构。2.2本规定明确了货押业务的管理模式、操作要点和要求。3 术语及定义3.1货押业务是指银行以企业自有或第三人合法拥有的动产或货权为抵质押,以一般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商票保贴、信用证及其他形式发放的,用于满足企业物流或生产领域配套流动资金需求的表内外授信业务。3.2本规定所指动产是指我行认可的、有较强流通性和变现能力的通用商品。3.3本规定所指货权是指以仓单、提单等权益凭证形式表现对货物的所有权。3.4货押业务按经营环节可分为:未来货权融

2、资业务、存货类融资业务;按监管方式可分为:独立监管模式、输出监管模式。3.4.1 未来货权融资是基于核心厂商(供货方)与经销商的供销关系,经销商通过我行融资提前支付预付款给核心厂商,并以未来货物作为抵质押担保的授信业务。3.4.1.1仓储监管模式是基于核心厂商(供货方)与经销商的供销关系,经销商通过我行融资提前支付预付款给核心厂商,由核心厂商直接将货物发运到我行指定的仓储监管单位或目的地,同时将货物转化为我行抵质押物的业务模式。3.4.2存货类融资业务是指借款人以我行能够接受的动产或货权(提单、仓单)作为抵质押向我行出质,我行向其提供融资的授信业务。包括静态质押模式、动态质押模式。3.4.2.

3、1在静态质押模式中,仓储监管机构对出质人发起的每一笔赎货申请,只能凭我行签发的赎货指令才可办理。3.4.2.2在动态质押模式中,仓储监管机构对于我行确定的最低价值范围内的抵质押物,出库时只能凭我行签发的指令予以放货,超过我行确定的最低价值部分可由仓储监管机构根据出质人申请放货。3.4.3.在独立监管模式中,出质人需将货物存入我行指定或认可的仓库,由仓储方对货物进行监管。 3.4.4在输出监管模式中,出质人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行指定监管仓库,由我行委托合作仓储监管机构或派驻监管员入驻仓库对货物进行监管。4 职责4.1 分支行负责货押业务的营销、受理、贷前调查、业务办理、中后期管理、贷后管理及权限内

4、审批。4.2 总行贸易金融部负责组织、协调、推动全行货押业务的开展,具体包括货押业务的发展规划及品牌建设、产品开发和制度建设、全行货押业务的管理、仓储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以及向风险管理部通报风险预警信号和重大事项等。4.3 总行贸易金融部下设货押中心,负责全行抵质押物价格指导、查库工作的检查、以及全行货押业务的管理。4.4 总行公司金融部负责货押业务的贷前大额授信调查并出具大额授信调查报告。4.5 总行授信评审部负责授权范围内货押业务的审查和审批。4.6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放款条件落实情况及合法性的形式审查、贷后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4.7 总行分管授信的副行长负责授权范围内货押业务的审查、审批。

5、4.8总行授信审查委员会负责授权范围的审议。4.9 总行行长对审议结果行使一票否决权。4.10 总行会计结算部负责货押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会计科目的制定。4.11 总行稽核审计部负责货押业务的稽核审计监督。4.12 总行监察室负责对违反货押业务相关管理规定的处罚。4.13 总行信息科技部负责货押业务系统的开发、管理和维护。5 业务要求5.1盯市 5.1.1总行货押中心盯市职责:a)选择抵质押物市场价格的报价渠道;b)关注市场风险预警信息并向全行发布;c)不定期对分支行盯市工作进行现场/非现场检查。d)定期撰写价格走势报告,对价格走势做出预测、分析。5.1.2分支行盯市职责:每日跟踪和掌握各种抵

6、质押物当天的市场行情,并与出质时或最近一次调整的价格进行对比,对抵质押物价格跌幅超过约定比例的,立即填写补款/补货通知单,同时要求客户经理通知客户对差额部分进行补款/补货。5.2跌价补偿5.2.1跌价补偿条款应在分支行与借款人签订的担保文件中明确约定:如借款人不能按约定对抵质押标的物的价格下跌进行补款或补货的,我行有权宣布授信提前到期,有权处置其银行账户资金及抵质押物。5.2.2当质物价格下跌幅度超出分支行与借款人约定的比例时:5.2.2.1分支行在抵质押物价格下跌一个工作日内,向仓储监管机构(我行派驻的监管员)发出质物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同时向借款人发出补款/补货通知单,正本须由借款人签收

7、。5.2.2.2跌价补偿中应补款项或补充货物的计算公式为:应补抵质押物数量=目前使用敞口余额/(质押率*目前质物市场单价)-原出质质物总数量;应补资金=(原出质单价-目前质物市场单价)*原出质质物数量*质押率。其中借款人所补货物品质和等级不得低于原抵质押物,且应为我行批复中认定的抵质押物品种。5.2.3补款/补货的跟踪与落实:分支行负责跟踪落实跌价补偿情况。补款/补货落实后,客户经理应及时将保证金入账凭证或抵质押物入库凭证连同补款/补货通知单回执存档备查。5.2.4若补款/补货通知单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借款人未能按要求补款/补货,应立即向总行贸易金融部报告,并采取相应风险防范措施。5.3核查库5

8、.3.1核库是指我行有关人员在货押业务授信后、第一次出账前进行的现场核查抵质押标的物的行为。重点是核查质物的数量、价值、权属、是否已办理抵质押及留存形态,确保抵质押权落实,保障授信安全。5.3.2查库是指我行有关人员定期/不定期向仓储监管机构及监管仓库查验抵质押标的物状况及检查仓储监管机构是否按仓储监管协议的要求履行对抵质押标的物的监管责任的行为。5.3.3核查库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5.3.3.1仓储监管机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和操作流程是否健全,其监管下的库存商品进出记录是否齐全。5.3.3.2仓储监管机构主要管理人员及主要业务操作人员的综合素质、行业经验以及对我行入库核查的配合情况。5.3.3

9、.3仓储监管条件核查,主要检查仓库是否达到抵质押物保管所需的条件,如防火、防盗等安保体系的落实情况;易燃、易爆、易损货物的保管有无必要的安全措施;需防潮、防晒、防腐蚀的货物是否有专门的防护措施等。5.3.3.4 仓储监管机构是否划分特定的仓位或相对独立的场地保管质物,是否粘贴或悬挂我行所要求的抵质押标识。5.3.3.5审查运输单据、入库单、帐簿等资料,核实存货人是否为出质人。将运输单据、入库单、帐簿等资料与仓单进行核对,检查抵质押物生产厂家、种类、规格、包装、质量、数量、重量、价值等方面是否达到我行要求。5.3.3.6对抵质押物进行现场盘点或抽查,与我行抵质押物账面数据进行核对。 5.3.3.

10、7对于未来货权的仓储监管模式,重点核查货物到货时间、运输单据、收货人、到货仓库是否与我行及出质人之间的约定相符。5.3.4现货质押业务授信后的第一次出帐,原则上应由出帐前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库,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核库时间的,报经总行贸易金融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办理。未来货权业务,需在货物入库后的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库。5.3.5核查库均由双人执行,交叉进行,确保落实核查库的监督、检查作用。核查库完成后应填写*银行核库(查库)通知/报告书。5.3.6总行贸易金融部的核查库行为不替代分支行、风险管理部及其他有关部门按我行要求履行授信后管理的职责。5.4 货押业务的货物品种应在我行货押商品目录内,超出

11、该目录的货物品种须报总行贸易金融部审批。5.5监管员职责5.5.1熟悉质押物的堆放秩序,每天按支行核定的质押物库存量进行盘点,并做好详细的记录。5.5.2监管员必须在监管质押物之日起建立总账、明细账及项目运行情况报告,台账内容必须详细、准确、清晰,以便支行或相关管理部门随时检查。5.5.3必须每日监督借款人妥善保管监控录像数据(如有)。5.5.4质押物监管期间,如质押物出现不利于我行债权安全的情况时(包括但不限于他人对质押物主张权利、有权机构查封扣押质押物、借款人不配合监管、质押物出现变质毁损等情况),监管员应立即告知我行。5.5.5质押物监管期间,按我行要求的工作时间,不间断的对质押物进行监

12、管。6 工作程序6.1现货质押操作流程6.1.1在货押业务操作方案和相关授信额度获批后,分支行与借款人及仓储监管机构落实相关业务操作细节,依据授信审批意见,落实审批条件,签订租赁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同时根据抵质押物性质确定是否购买保险。在最高额质押的情况下,须在质押合同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中增加以下内容:“本合同项下的质押物清单可替换,替换后的质押物清单自动成为本合同项下的组成部分,出质人及质押人对此无异议。”6.1.2核库、查询及出质通知的确认6.1.2.1出质人向分支行申请办理出质。6.1.2.2完成核库后,分支行与借款人一同向仓储监管机构发送查询及出质通知书,并由其出具查复及出质确认书/质

13、物清单进行书面确认,同时由出质人提供足以证明质物权属及数量、质量、品质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如已开具)、报关单、货运单、质量合格证书、商检证明等,并对上述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6.1.3核价、出质入库审批、出账审批6.1.3.1核价相关要求:a)按照购入价与市场价孰低的原则认定;b)如果我行处置质物时需要补缴税款的商品,购入价应按不含税价格认定;无需补缴税款的,国产商品的购入价可以按包含增值税的价格认定,进口商品的购入价可以按其进口完税价格加上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其它税收后的价格认定;c)购入价原则上不含运输费用,但煤炭等运输成本占总成本比重显著的商品价格可以包括铁路运输

14、、沿海运输或多式联运的运输费用;6.1.3.2核价与出质入库审批6.1.3.2.1业务发起:a)提供授信批复、货押业务操作方案批复、单笔业务合同、抵质押物权利凭证的原件或复印件、证明质物价格的资料(发票、合同、报关单、付款凭证或指定市场报价等),查询及出质通知书和查复及出质确认书/质物清单、*银行核库(查库)通知/报告书;若为标准仓单质押,须提供质押登记证明; b)填写质押物价格审核确认单;c) 填写货押业务出账审批表;d)提供放款所需的其他资料。6.1.3.2.2货押审核:a)审核提供的抵质押物权利凭证的原件或复印件、查询及出质通知书和查复及出质确认书/质物清单、*银行核库(查库)通知/报告

15、书等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我行的批复要求;b)核价,计算质押率,签注质押物价格审核确认单、货押业务出帐审批表,登记台帐,并将出质入库相关资料归档管理。6.1.3.2.3放款审核a)核对货押业务操作方案意见和授信审批意见是否落实;b)审查单笔业务合同;c)签批货押业务出账审批表;d)审查全部出账材料;e)办理出账。6.1.4赎货6.1.4.1在货押方案约定的赎货期内,借款人向分支行提交提货申请书原件,同时划入保证金。6.1.4.2 客户经理根据缴存保证金情况确认提货量,在货押业务提货审批表上签注提货意见报分支行相关负责人审查,相关负责人审核后在货押业务提货审批表中签发同意提货意见,由客户经理向仓储监管机构传真提货通知书。仓储监管机构在收到传真后,核对有关印鉴、签字、传真机号码,并与我行指定人员进行电话核实。核实无误后,准予出质人提货。提货后五个工作日内业务经办人将提货通知书原件交付仓储监管机构,同时将提货申请书、保证金入帐凭证、提货通知书复印件、提货通知书回执原件存档备查。6.2未来货权仓储监管模式操作流程6.2.1在货押业务操作方案和相关授信额度获批后,分支行与借款人及供货商落实相关业务操作细节,依据授信审批意见,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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