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法_建筑土木_工程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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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2章 城乡规划法,规划会影响我们的生活吗?,规划会影响企业的发展!,规划直接影响城市建设!,总之:,规划是我们生活和城市建设的第一步,城乡规划,对一定时期内城乡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 是指调整城乡规划制定、实施和管理过程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008-1-1城乡规划法的主要内容共7章70条 总则 城乡规划的制定 城乡规划的实施 城乡规划的修改 监督检查 法律责任 附件,适用范围,地域适用范围 规划区,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

2、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对人的适用范围 1、管理机关人员; 2、规划编制人员; 3、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 的人员.,一、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城乡统筹 合理布局 节约土地 先规划后建设 改善生态环境 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 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 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 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 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安全的需要,(一)突出城乡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1、立法目的体现公共政策 为了确定城市的发展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理制定城市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适应社会主

3、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法。 城市规划法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城乡规划法,(一)突出城乡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2、规划的原则体现公共政策要求,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第4条的规定),3、从建设发展的重点上体现公共政策要求 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

4、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 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第29条的规定)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第34条的规定),4、城乡规划制定、实施的程序上 体现公众的参与,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

5、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在上报审批的材料中应当附具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第26条的规定)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第48、50条的规定)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第22条的规定),5、保证公平,明确有关赔偿或补偿责任,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第50条的规定),因撤销行政许可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第57条的规定),二、规划的种类,城乡规划,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规划

6、 镇规划 乡规划 村庄规划,总体规划 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一)总体规划 城市政府从宏观上对一定时期内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土地利用、空间分布以及各项建设与发展的总体部署。,城市总体规划的内容,城市发展目标 城市性质与城市规模 城镇体系 都市圈用地布局 主城及社区建设 城市交通,总体规划中的“四线”,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城市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

7、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城市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二)详细规划,城市详细规划是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详细规定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指标和其他规划管理要求,或者直接对建设做出具体的安排和规划设计。分为 控制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是确定建设区域内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 修建性详细规划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化,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的规划要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控制指标,各地块的主要用途 建筑密度 建筑高度 容积率 绿地率

8、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容积率,项目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率,容积率越高,销售面积就越多,获利越大,但是购房者的居住环境就越差。以一块占地1万平方米的土地来计算,假使容积率是3,意味着可建3万平方米,如果把容积率提高到3.5,则可建3.5万平方米。如果以6000元平方米的价格出售,可以多得3000万元。容积率决定地价成本在房屋价格中的比例,决定被开发土地的含金量.而容积率的高低,决定权在规划部门手里。,明确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规定 (第17条)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

9、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关键词: “绿线”、“兰线”、“黄线”等在规划实施中不得擅自改变 下位规划不得改变上位规划强制性内容,突出近期建设规划(第34条) 城市、县、镇政府应当根据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 关键词:近期建设规划是总体规划实施的关键 是城市近期土地出让和开发建设的依据,增加了规划评估的内容 (第46条) 省域城

10、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大会常委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关键词:定期评估 公众参与评估 评估结果向人大和审批机关报告,增加了修改规划的补偿规定 (第50条) “一书三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

11、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关键词:修改规划与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第3节 规划的实施,根据法律规定,城市土地利用与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实行法定许可证制度。为了体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法律严肃性,促进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因此,建设部决定制定全国统一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990年4月1日起施行。,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制度的完善,选址意见书 (第36条的规定)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37条、38条的规定)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40条的规定)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41条的规定)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第33条的规定) 临时建设规划管理 (第44条的

12、规定) 建设工程完工后的规划条件核实(第45条的规定)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 (第24条的规定) 规划师执业资格管理,一、选址意见书,选址意见书是指建设工程在立项过程中,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意见书,选址意见书的内容,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名称、 依据、规模、选址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 及附件 红线图是规划局确定的项目建筑总平面图,或城市规范管理部门正式确定的项目建筑的总用地面积的示意图,其中红线是用来表示建筑物的边界外沿界限,即实际可使用土地的边界图。,(1)发放选址意见书的变化(第36条) 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

13、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其它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城市规划法第三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关键词:批准、核准及划拨用地的项目发“一书”,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概念 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用地位置、界限和范围符合城市规划的法定凭证,是建设单位用地的法律凭证。,没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用地单位属非法用地,房地产商的售房行为也属非法,不能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件,(2)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变化

14、 (第37、38、39条) 规划区内划拨用地的项目,由市、县政府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规核发用地规划许可证。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申请用地。 规划区内出让用地的,在出让前,市、县政府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规提出规划条件,作为土地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土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持有关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领取用地规划许可证。 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土地出让合同中的规划条件。 土地出让合同中没有规划条件的,合同无效;未取得用地规划许可证而批准用地的,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对规划条件的规定,根据2004年建设部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15、的规定,规划条件及附图的要求: 规划条件出让地块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绿地比例、必须配置的公共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建筑界线、开发期限等。 附图标明地块区位与现状,地块坐标、标高,道路红线坐标、标高,出入口位置,建筑界线以及地块周围地区的环境与基础设施条件。,附图与附件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配套证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图与附件由发证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4)增加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41条) 将原来的选址意见书变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明确了发放许可证的范围: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 对

16、村民住宅建设管理进行授权: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占用农用地特别规定: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及村民住宅建设,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市、县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5)规划许可范围的变化 (第42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6)加强对地下空间的规划管理 (第33条) 规划先行、量力而行、安全第一的原则 分阶段规划地下空间。总体规划确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原则和目标,对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进行综合安排;详细规划阶段,结合各项专业规划,提出地上地下空间的衔接要求,对各项建设进行具体安排和设计。 考虑与物权法的衔接。物权法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城镇地下空间利用要统筹考虑空间所有权的问题,防止出现由于地下空间使用权设立不当阻碍城市基础设施或城市安全设施无法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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