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司法规律的内涵及应用性初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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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司法规律的内涵及应用性初探内容提提要:对司法规律的认识、发发展、运用是构建社会主义司司法制度的奠基之石。探索我我国特有的司法规律,除需借借鉴国外相对成熟的司法理论论,还必须从有中国特色的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初级阶段段的基本国情出发,从适当的的司法价值取向角度衡量,赋赋予其具有时代特征并富有发发展性、彰显生命力的司法导导向功能。本文拟从司法价值值取向角度切入,先对司法一一般规律进行初步剖析,然后后在价值追求层面上揭示社会会主义司法的独特内涵,并以以当前普遍关注的司法改革举举措为标本,评价我国司法规规律的衍用现状。关键词:司法 规律 应用 价值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

2、治治国家,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近年来,法院系统逐步落实实该战略任务,在司法体制层层面积极探索,锐意改革,”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能动司法”、”诉诉前调解、诉调对接”等一一系统新理论、新提法、新举举措不断涌现,并陆续加以推推广。但也遭到理论界、实践践界不同声音的质疑,是否有有悖于客观的司法规律?应诟诟病的是制度本身,还是其推推广过程的教条?因此,要理理性看待或评价,必须要选择择适当的角度切入-本文也也提出了当前司法改革所透射射出价值取向是否在适当衍用用司法规律这一命题。而准确确界定司法规律的含义和内容

3、容,揭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背背景下司法规律的体现乃是首首要之备。一、司法规律的的界定:从法制历史长河溯源源规律与司法规律规律是是一个哲学概念,是指事物运运动过程中固有的本质的必然然的联系。司法活动作为人类类社会实践的一项专业性活动动,也必然有其规律性可言。首先,司法规律作为一种社社会规律,具有客观实在性,它的存在和发生作用不以人人的意志为转移。其实,尽管管司法规律是客观存在的,但但是人们能够发挥主观能动性性去认识规律并且利用规律。”在不同的国度、不同的的历史时期、不同的政治体制制和文化传统之下的司法活动动中,司法规律都有不同程度度、方式的体现。” 因此此,要研究某一事物的发展趋趋势,不仅要看到该

4、事物外部部发展的特殊性,更要揭示同同类事物内部的普遍规律,只只有辩证统一地把握事物,才才能使普遍真理同具体实际结结合起来。司法规律受法律律文化传统、司法体制、政治治制度乃至国家的经济发展水水平等因素共同影响。我国的的社会主义司法实行时间不长长,也未定型,受政治体制、机制、文化、经济、社会条条件、法官素质、职业伦理等等诸多内外部因素的影响和制制约,呈现出独具一格的特征征。要厘清我国社会主义司法法规律的内涵,应先采取继承承移植、去伪存菁的必要积累累,再在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的社会主义实践道路上进行改改良或者创新。简言之,探寻寻司法规律,就是从司法工作作的实践中去发现哪些因素是是我们必须要考虑到的因素

5、。因此,需要我们从法制历史史的长河中去溯源司法规律的的基本内涵。司法规律的基基本内涵就司法规律的内涵涵而言,司法规律是司法过程程中不以人的意志转移的内在在的本质的规定性,司法规律律属社会规律的一种,它是司司法权运作和司法组织设置中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基本准则,是对司法活动、司法权的内内在联系的抽象概括。普遍遍认为,司法规律的一般内容容包括司法的独立性、公正性性、公开性、效率性、消极性性、专业性等。我们尤需解构构以下几点:1、司法的独独立性。司法的独立性是司法法活动的本质属性。一般而言言,司法独立通常在两种意义义上使用:一是结构意义上,是指司法机关独立于其他机机关团体和个人,因此,司法法独立是一种”

6、国家权力的的结构原则”;二是程序意意义上,司法独立的意旨是在在司法过程中保障法官司法以以维护程序正当性和结果正确确性,因此也被称为”技术术性的司法规则。”2、司法的公正性。司法的公正正性既是司法活动的出发与落落脚点,也是司法活动的价值值特点。司法公正,作为诉讼讼活动正义的体现,其基本内内涵就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程和诉讼结果中体现公平与正正义的精神,包括实体公正和和程序公正。只有司法活动的的过程和结果都是公正的,才才算是司法公正,二者缺一不不可,因为实体公正是司法活活动追求的根本目标,程序公公正则是实现实体公正的措施施和保障。3、司法的效率率性。司法的效率性则要求司司法机关适当地加快诉讼的周周期

7、,加快审判活动的进程。自罗马法诞生以来,在很长长的历史时期内,公正一直被被法学家认为是法律的唯一价价值,效率游离于法律价值之之外。效率价值在法律领域得得到确立,主要归功于美国经经济分析法学的集大成者波斯斯纳。在波斯纳看来,经济学学是一门关于我们这个世界的的理性选择的科学。从这一意意义上说,司法也是一种经济济活动,这是因为司法是消耗耗社会资源的活动,而社会资资源是有限的,因此现代司法法也有一个理性选择的问题,即要求以最小的司法成本或或司法投入获取的最大的司法法效益。4、司法的消极性性。司法的消极性是司法活动动的固有本性,也是司法节制制主义所奉行的理念。司法消消极主义,或称司法克制主义义,是与司法

8、积极主义相对的的一个范畴,是一种司法哲学学的概念。在司法权的行使上上,司法官固守最核心的裁判判权,在司法权的延伸与细化化上,都要注意其行使的必要要限度和被动因应性,避免过过于主动而影响程序的中立。司法节制主义主张法院在行行使司法审查权时应当遵循司司法尊重原则,即在审查涉及及有关实质问题争议时尊重立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和行政机机关制定的政策,否认法院拥拥有相对独立的价值判断标准准。社会主义司法规律的新新内容司法规律具有特定的的时代特征,并不断得到发展展。司法一般规律的理念也体体现了这种思想发展的轨迹。如现实主义的司法公正观代代替了理想主义的司法公正观观,经济分析原理与法律的融融合导致了司法成本和效

9、益观观的产生。探寻司法规律,就就是从司法工作的实践中去发发现哪些因素是我们必须要考考虑到的因素。作为现代文明明法治社会的要求而言,作为为实践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司法规律必然有着其独异的内内容:1、司法独立的正确确定位。在现代法治国家,司司法独立是其主要标志。但在在我国谈司法独立,必须要建建立在当前国情的基础之上,过分强调制度意义上的司法法独立,如司法机关的独立性性等都是本文所不提倡的。我我们主要探讨的是价值意义上上的司法独立。它是指司法独独立不过是自在自为的法律自自主体的物质表现形式,法律律存在的价值是追求正义和理理性,独立的司法以追求正义义和理性为其目标,这是它的的内在价值和冲动。独立的司司

10、法不应求助于外部监督,而而应求助于司法官内心的独立立意识和信仰,主要依赖于司司法官的良心、对司法独立的的信仰以及司法职业道德等。需要认识的是,司法独立并并不是司法官的特权,而是政政治民主、社会发展、权利保保障、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只不过司法官有幸成为这一一要求的”载体”而已,对司法官而言,必须培养与与独立相适应的品质,对政府府而言,必须为司法官享受独独立地位提供充分的保障,对对社会而言,维护司法独立是是权利与秩序的重要保障。2、司法为民的强烈追求。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所不同同的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的本质性特征就是人民性。 人民性是”司法必须反映映社会意旨的最高追求”这这一司法规律在中国特色社会

11、会主义背景下的体现。从一般般意义上来讲,司法权的人民民性是指司法权在本源的意义义上属于人民所有;在性质上上应当并可以由人民直接或部部分地直接行使;在现实的意意义上需要人民直接参与司法法权的行使。在我国,”司司法为民”还表现在,司法法本质上是为人民服务,保护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益。党中央在确立了”立党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政纲领后。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出了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地地方各级法院纷纷出台相关具具体的落实措施。3、司法法监督的有机互动。司法权是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防止司法权的滥用,我我国在构建政治制度和司法制制度时,特别强调司法的监督督性。实现司法监督的方式包包括司法机关内

12、部的监督和外外部的监督。就司法机关的内内部监督而言,我国宪法和刑刑事诉讼法都明确规定,公安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院之间是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合和相互制约的关系,由此而而形成了公检法三机关内部的的互相监督机制。此外,我国国宪法和三大诉讼法还明确了了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督机关。检察机关有权对职务务犯罪以及刑事诉讼、民事诉诉讼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律监督。从司法机关的外部监监督来讲,人大作为国家权力力机关,有权对法院、检察院院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人民民监督员有权对检察机关的办办案活动进行监督。这些都充充分反映了我国司法权来源于于人民,也受到人民各种方式式的监督。这些监督均体现了了以权力和权利制

13、约权力的理理念,有助于防止司法权的滥滥用。4、司法效果的多层层统一。伴随着中国司法体制制改革的逐步深入,我国司法法机关愈益强调司法的效果性性,即司法活动必须讲求法律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果的有机统一。要实现三者的的统一,司法者不能仅仅是法法律的”自动售货机”,简单套用法条,而且应当是是”社会工程师”,在司司法过程中,不仅应当考虑案案件中的法律因素,还需要将将案件放置在整个政治和社会会环境中来予以考量,审时度度势地权衡法外的因素,利用用自由裁量权对各种利益进行行比较和均衡。司法活动的法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效果是辩证统一的。司法实践践中,必须克服两种倾向:一一是法律机械主义,这种倾向向过

14、分注重司法的法律效果,忽视了司法的政治效果和社社会效果,注重司法在形式上上的合法性,忽视了其实质上上的合法性;二是法律虚无主主义,这种倾向打着实现所谓谓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旗旗号,来影响法律的正确适用用,它实际上以政治效果和社社会效果代替了法律效果,以以合理性代替了合法性。这两两种错误的倾向实际上都是对对司法效果性的误解,不利于于法治秩序的形成,无助于法法律目的的实现、司法权威的的树立。因为,法律效果与政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可能体现现在不同侧面,但是,它们在在根本上统一于法的价值实现现。司法活动必须以法律效果果的实现为基础,在遵循实定定法的前提下追求政治效果和和社会效果的最大实现。绝对对不可以

15、为了实现所谓的政治治效果、社会效果而超越法律律、践踏法律。探索我国社社会主义司法规律内涵及其应应用,既要坚持中国特色,即即立足中国国情,在中国语境境下研究问题、解决问题,创创新性地继承和弘扬中国优良良的司法传统;又要强调实用用性,即将理论探索与我国的的司法实践相结合,针对实践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提出一一系列具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性的解决方案。二、司法规规律界定:从司法价值取向衡衡量选取司法价值取向这一一维度来探索司法规律,是因因为司法活动将法律制度付诸诸实施,必然贯彻统治阶级的的意志,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益。各国的司法实践都充分表表明,包括法院和检察院的司司法机关早已经不再是法律的的自动售货机,他

16、们在行使法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时,借借助法律解释,渗入自身对国国家和社会最高价值的判断。司法规律的遵循是实现公公众司法价值的唯一路径。从从司法的性质看,其社会功能能是调整矛盾、解决纠纷,而而其所蕴含的内在价值目标,更在于实现人们对公平、正正义、自由、秩序等法律价值值的期盼。这种期盼和追求由由于司法活动主体的多元化也也呈现出多元化的倾向,司法法实践中,各主体往往按照自自身的利益需求想象和设计司司法活动应有的价值目标并并根据自身利益获得满是的程程度对司法进行价值评价作为为法官,必须对不同司法主体体的期盼和诉求进行综合权衡衡,并作出最有利于司法公正正和社会公正的判断,这需要要一个适当的司法价值取向为为支撑。确定正确的司法价值值取向对司法社会功能的发挥挥意义重大,对一项司法改革举措是否契合司法的基本规规律,能否赢得司法的最广泛泛社会认同至关重要。司法法价值目标的取舍折射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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