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防治监督新进展和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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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传染病防治监督新进展 和工作要求,安徽省卫生监督所 马志鑫,提纲,一、工作职责变化 二、即将出台的工作规范介绍 三、2014年的传染病监督重点工作 四、传染病监督内容、依据及行政处罚的内容,一、工作职责变化,2010年,原卫生部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工作规范明确了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职责为:监督对象为4种机构、5项工作内容。,2013年3月组建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的要求,经梳理,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涉及1部法律、7部行政法规、14部部门规章,涉及面广。 传染病防治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疫苗流通与预防艾滋病接种

2、管理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血吸虫病防治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职责 范围扩大。 国家卫生计生委在卫生监督三年规划中明确要求:三年内要对所有的监督对象,所有传染病防治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全覆盖。,传染病防治工作主要涉及公共卫生和医疗卫生两个方面 。医疗卫生机构及相关单位 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违法行为的处理。,监督的内容涉及:预防接种管理、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传染病疫情控制管理、消毒隔离措施落实情况、医疗废物处置、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检查等等。,二、即将出台的工作规范介绍,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消毒产品

3、卫生安全评价规定 以上三个规范的(征求意见稿)已经在在征求意见中或者已经结束征求意见即将出台。,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范,本规范是对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卫监督发201082号进行的修订,原规范共5章32条,修订后为6章35条。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修改: (一)规范名称。本次修订将规范的名称修改为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即规范(征求意见稿),删除了“日常”二字。,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原因: 一是无论平时还是传染病疫情暴发流行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机构均应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二是明确了传染病疫情暴发流行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机构的重点监督工作内容。,传染病防治卫

4、生监督工作规范,(二)增加的内容。增加了5项内容 1.预防接种的监督。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规定,针对疾病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明确了预防接种卫生监督的内容与方法。 2.生物安全的监督。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内容与方法作出规定。 3.信息管理。结合信息化技术发展与卫生监督工作发展实际,将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的信息管理作为专门一章单独列出,符合时代特征,有利于工作资料的积累与信息数据的综合分析与利用。,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范,4.明确疫情暴发流行时的重点监督内容。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四条明确了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履

5、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的相关职责;明确了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的重点监督内容。 5.明确参照执行的规定。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消毒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机构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科研机构及其他相关单位实施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参照本办法。,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范,(三)其他。 结合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的实际,在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职责方面增加了监督信息管理的内容;消毒隔离方面更注重对消毒效果的监督;菌(毒)种或者样本生物安全监督方面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作为重点。另外,还有一些文字上的精简与

6、调整。,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众健康,规范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法规、规章,对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执法。 本规范所指的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采供血机构。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能力建设,保障人员配备,合理配置工作装备,并将工作经费纳入预算管理。 第

7、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机构在开展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执法时,适用本规范。,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二章 监督职责及要求 第五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机构职责: (一)制订全省(区、市)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划,以及相应工作制度;根据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情况,确定年度重点监督工作内容和监督覆盖率、监督频次; (二)组织实施全省(区、市)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及相关培训;对下级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进行指导、督查; (三)对管辖范围内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情况实施日常卫生监督工作; (四)组织协调、督办、查办辖区内传染病防治重大违法案件; (五)负

8、责全省(区、市)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信息管理及数据汇总、核实、分析和上报工作; (六)承担上级部门指定或交办的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任务。 第六条 设区的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机构职责: (一)根据本省(区、市)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划、年度计划,结合实际,制定辖区内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计划,明确重点监督内容并组织落实; (二)组织开展辖区内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培训工作;,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三)组织开展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传染病疫情报告、传染病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及医疗废物处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 (四)组织

9、查处辖区内传染病防治违法案件; (五)负责辖区内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信息的汇总、核实、分析和上报工作; (六)设区的市对县级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进行指导、督查; (七)承担上级部门指定或交办的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任务。 第七条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监督机构应当设置传染病防治监督科(处)室,负责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的具体工作;县级监督机构应当有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的科室或指定专人从事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 第八条 实施现场卫生监督执法前,监督人员应当明确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任务、方法、要求,检查安全防护装备,做好安全防护。 第九条 实施现场卫生监督执法时,发现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收集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

10、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依法先行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监督机构应当建立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档案,掌握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情况及传染病防治工作情况。,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三章 卫生监督内容及方法 预防接种的卫生监督 第十一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预防接种的卫生监督内容: (一)接种单位和人员的资质情况; (二)接种单位疫苗公示、接种告知(询问)的情况; (三)疫苗的接收、购进、分发、供应、使用登记和报告情况; (四)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情况; (五)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理情况和报告情,

11、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预防接种时,主要采取以下方法: (一)查阅接种单位经过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证明文件、工作人员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资料; (二)核查接种单位接收第一类疫苗或者购进第二类疫苗的记录,接种情况登记、报告记录,以及完成国家免疫规划后剩余第一类疫苗的报告记录; (三)查阅接种单位医疗卫生人员在实施接种前,对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告知、询问记录;查阅实施预防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填写的接种记录;,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四)检查接种单位在其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的情况;

12、 (五)查阅乡级医疗卫生机构向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村医疗卫生机构分发第一类疫苗的记录; (六)查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疫苗购进、分发、供应记录,核查记录的保存期限; (七)查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向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索取的证明文件,核查文件的保存期限; (八)查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理和报告的记录。,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二节 传染病疫情报告的卫生监督 第十三条 传染病疫情报告的卫生监督内容: (一)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的管理组织、制度及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与管理职责的情况; (二)疾病预防控

13、制机构及时对辖区网络直报的传染病疫情信息审核确认,并开展疫情分析、调查与核实的情况;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履行与相关部门传染病疫情信息通报职责的情况。,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情况时,主要采取以下方法: (一)查阅设置疫情报告管理部门或明确疫情报告管理职责分工的文件资料,核查疫情报告管理部门和专职疫情报告人员,查阅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制度; (二)查阅传染病疫情审核记录、各类常规疫情分析报告等文字资料,核查设置疫情值班、咨询电话的情况; (三)查阅传染病疫情通报制度,与动物防疫机构互相通报动物间和人间发生的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

14、、与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互相通报传染病疫情以及相关信息的记录; (四)现场检查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系统运转情况,疫情网络直报设备,疫情报告人员现场演示报告卡的审核确认以及疫情数据导出的情况; (五)核查承担辖区内不具备疫情网络直报条件的疫情报告单位传染病疫情代报的情况; (六)查阅与传染病疫情报告相关的其他记录情况。,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情况时,主要采取以下方法: (一)查阅设置疫情报告管理部门或明确疫情报告管理职责分工的文件,核查专职疫情报告人员;查阅传染病报告管理制度,内容应当包括传染病诊断、登记、报告、检查等方面;核查传染病疫情网络

15、直报及相关电话记录,对临床异常诊断信息的快速反应流程及有关记录; (二)查阅门诊日志、实验室和影像资料阳性结果、传染病报告卡、传染病报告登记和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信息等资料,核查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报告的情况; (三)查阅开展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内部检查的记录、报告; (四)查阅定期组织临床医生、新上岗人员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等传染病报告管理专业培训与考核的资料; (五)检查专用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设备及报告系统运转情况,专职疫情报告人员演示传染病网络直报操作; (六)对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县级以下医疗机构,查阅传染病报告卡登记备案记

16、录,核查传染病疫情网络代报情况。,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采供血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情况时,主要采取以下方法: (一)查阅传染病疫情报告等制度,核查疫情报告管理部门或人员; (二)查阅HIV抗体检测两次初筛阳性结果登记情况,以及献血者或供浆员登记簿,核查HIV初筛阳性结果报告情况; (三)对于设置疫情网络直报系统的机构,检查疫情报告人员演示网络直报操作,检查传染病信息报告系统运转情况; (四)对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机构,查阅传染病报告卡登记备案记录,核查传染病疫情网络代报情况。,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三节 传染病疫情控制的卫生监督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控制的卫生监督内容: (一)建立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及落实情况; (二)感染性疾病科或分诊点的设置和开放情况; (三)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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