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司法化散论——从我国宪法司法第一案谈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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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宪法司法化散论从我国宪法司法第一案谈起19999年1月29日,原告齐某以以侵犯姓名权和受教育权为由由将被告人陈某、陈父以及山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山东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山东滕滕州市教育委员会告上法庭。案件要从1990年说起。当年,原告齐某参加中考,被济宁市商业学校录取为990级财会班的委培生,但是是齐某就读的滕州市第八中学学在收到录取通知书后直接将将它送给了和齐某同级的陈某某。于是陈某以齐某的名义在在该校财会班就读,陈某毕业业后被分配在银行工作。直至至1999年初,齐某才得知知自己被陈某冒名10年的事事情。齐某一纸诉状以侵犯姓姓名权和受教育权为由将上述述被告告上法庭,要求上述被被告赔偿经济

2、损失16万元和和精神损失40万元。这这一则看似简单的民事案件,却给中国司法界出了一个难难题。侵犯姓名权在我国的民民法通则中有详细的规定,但但是侵犯公民的受教育权仅仅仅是宪法上的权利,除了宪法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义务”之外,没有民法和其他他基本法律的保障,基本上是是一种处于“悬空”状态的权权利。而在我国的审判中也没没有直接援用宪法条文进行判判决的先例,因此,在法律上上这种受教育权虽然有规定但但是却无法得到保障。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xx年年8月13日颁布司法解释,准许适用宪法条文对原告的的宪法权利进行保护1这这一批复的出台,开了对公民民基本权利的侵害援用宪法进进

3、行保护的先例,也是我国宪宪法司法化的开端。本文拟对对宪法司法化问题作初步讨论论,以期抛砖引玉。一、宪宪法司法化的发展脉络宪法法司法化,主要是指宪法可以以像其它法律法规一样进入司司法程序,直接作为裁判案件件的法律依据1在宪法司司法化情况下,对于的公民最最重要的权利或者基本权利,无论是何种形态的保护消极的抑或是积极的保护都越来越依赖于司法机关关的权力。司法机关主要是法法院以司法判决、违宪或者合合宪审查等方式对公民的宪法法权利予以保障。由司法机关关对宪法权利进行保障在许多多国家已经成为惯例。宪法司司法化也不是从来就有的,它它是法治与宪政的产物。早在在1803年,美国联邦最高高法院在审理治安法官马伯里

4、里诉麦迪逊一案时,首席大法法官马歇尔在该案的判决中宣宣布:“立法机关制定的与宪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无效”。此此案奠定了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度,即联邦法院法官可以宪法法为依据审查联邦国会的立法法和行政部门的命令是否符合合宪法。由此开创了宪法司法法化的先河。继美国之后,奥奥地利于1919年创立了宪宪法法院。法国在1946年年建立了宪法委员会,作为宪宪法的监督和保障机关。19958年,经过一系列的改,法国建立了宪法会议,这这一组织,积极介入公民宪法法权利争议案件之中,以有影影响力的案例实现了对公民宪宪法权利的保障。德国在19949年通过基本法,建立了了独立的宪法法院系统专属处处理权力机关之间的宪法争议议和个

5、人提出的宪法申诉。目目前,宪法司法化无论是在英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在大陆法系系国家都得到了广泛认同,它它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普遍的做做法。二、宪法司法化的生生长因素宪法司法化的产生生并非偶然,它之所以倍受世世界各国青睐与以下因素有关关。首先,从宪法和普通法法律法规的关系来讲,普通法法律法规是宪法的具体化和量量化。普通法律法规对宪法所所规定的内容进行了较为详细细的阐述和扩展,使宪法规范范的内容更加具体的展现出来来;同时在普通法律法规的这这种阐述过程中,宪法所规定定的有关内容例如国家机关的的权限范围、公民的权利限度度进行了量化,并对超过法律律规定的度的行为进行相应的的惩罚。普通法律法规的这种种具体化和量化

6、必须以宪法规规范的内容为制约和纲要。从从总体上,宪法作为根本大法法因具有原则性、政策性而无无具体惩罚性或者弱制裁性,所以它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是是存在缺陷的。因此,在宪法法非司法化的情况下,只有通通过具体化和量化的法律才能能将这些权利落到实处。但是是由于普通法律法规不可能包包罗万象、完美无缺,因此,许多权利实际上并未得到具具体化与量化。无救济则无权权利,为兑现司法最终解决原原则,在上述情况下,法官不不得不求助于普通法律的源头头即宪法予以判案。其次,从宪法和法官的关系上来看看,宪法通常被视为法治国家家的生命之树,法官则成为看看护这棵树的园丁。由此可见见,法官在宪政发展史中处于于积极的地位。例如,在美国国的BrVBardfduaat一案中最高法院确立了“隔离不平等”原则推翻了PPlyVFrgus一案中确确立的“隔离且平等”的原则则,2宪法成为判断案件件的最高准则和价值依据33两案中,最高法院的法官官同样是依据宪法第14修正正案却得出了两个不同的结论论,这说明英美法系法官本来来就被视为造法者,“法律无无非是法官所宣读出来的内容容”,法院的职责只是“通过过对法律原则的不断重述并赋赋予他们不间断的,新的内容容来使他们与道德习俗保持同同步”2而大陆法系学者者则认为,法官只是严格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4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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