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产分割的几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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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前房产分割的几种情况解读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关于关于房产分割几种情形婚前贷款买房归自己传统中国家庭中,男人供房是比较主流的现像,因此房屋权属通常也只登记于男方一人名下,婚后由夫妻共同偿还债务,那么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在此房产的所有权归属上是否有所颠覆?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若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判决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解读:

2、房子到底归谁?现行司法解释遵循物权法的精神,以不动产权属等记确定物权所有人,同时对于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由产权人给予配偶一定补偿,同时还要兼顾婚后房产升值部分,由所有权人给予一定的补偿。“啃老房产”归个人在当今高消费的社会,房价无异成为众多物价攀升的领头羊,价涨薪不动,准备新婚的年轻人怎能耐住动辄百万以上的巨款。因此,父母的馈赠较为常见,父母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如何确定归属也成为争议的焦点?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解读:父母为子女出资买房时,通常都是倾其积蓄,很少有人去签

3、协议或做公证。原来在此之前出台的司法解释二规定中,正好与此相反,有违国情,而司法解释三的出台,正好顺应了民意,合情合理。婚内财产分割弱者为王夫妻双方不离婚,共同财产能分割吗?新的司法解释告诉我们,法律将保护弱势一方。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解读:该条是涉及婚姻财产的重大突破。它确立了婚内分割财产制度,会对夫妻双方弱

4、势一方起到保护作用。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弱势方不用以婚姻破裂为代价,在婚内直接起诉要求共同财产分割,从而保护自己的财产不受损失。这个条款可以保护夫妻间在经济上处于弱势的一方,尤其是长年担任家庭主妇的女性面临被动离婚的困境时,有了很好的救济渠道。婚内财产分割制度在国外早有明确规定,而我国婚姻法在此制度上一直有空缺。现在通过司法解释来进行实践,一方面可以立即开始救济弱势群体,实现公平正义;另一方面,为将来我国婚姻法完善夫妻财产制度也可以积累宝贵的实践经验。不管婚姻法解释三如何规定,抑或是将来可能出现的婚姻法解释四如何规定,婚姻归根结底是社会公共道德,法律是在婚姻感情破裂的前提下,为了维护社会绝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出发,以最低限度的道德来衡量财产关系,大家还是应该予以客观认识,不能片面感情用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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