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不可代替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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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教师不可代替家长姓 名:贺建新单 位:大同市南郊区常青中学内容提要:教师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参与者,是学生求知学习的人生导师,是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重要领路人,教师不可代替家长,不是学生的父母亲。首先,家长 和学生是血缘关系而教师不是。其次,家长可以惩罚孩子,教师不可以。再次,家长是法定监护人,教师不是。法定 监护 人,就要负法律责任,就要对孩子的各方位负责。孩子的很多言行,都必须在家长的监护下。最后,家长是孩子的衣食父母,提供孩子生活的重要来源,教师则不然。正文:教师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参与者,是学生求知学习的人生导师,是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重要领路人。可是当今有一种有一种现象就是教师

2、家长化,值得我们深思,应该引起我们的注意。在当今的教育论著中,有人就明确提出,教师要给学生父亲或母亲般的温暖,要象学生的父母亲那样关心和爱护学生。有的教师在介绍自己的成功经验时,也总是反复强调,自己 给了学生多少多少关心和爱护,就象父母亲那样关怀爱护学生。我们说,教师是应该多多的关心和爱护学生,多给学生以爱。因为这是教师的责任决定的。但如果要求所有的教师都要成为学生的父母亲,都要给学生父母亲般的爱心,恐怕还是很难做到的,因为教师不可代替家长,不是学生的父母亲,笔者认为如下:首先,家 长和学生是血缘关系而教师不是。俗话说:“血浓于水”。说的就是人间的血亲是一种与生俱来的亲情。这种亲情是后天难以培

3、养的,否则,就不存在那些报来的孩子,当他们一听到自己并非养父母所生,就难以接受既成事实的现象了。一个孩子的成长,他 们都是自己的父母付出一生心血,从小又都是在父母亲的养育之下成长起来的。他们对自己的父母,就自然地有一种特殊的感情。这种感情是师生之情所无法比拟的。因 为它有着血缘的基础。所以,学生和父母的感情,更能经得起时间的考验。即便是当年孩子或父母亲做了对不起父母或孩子的事情,但在若干年后,他们还是能够互相原谅,重新相认。师生之间就不同了。与漫长的人生相比,学生在求学时代,教师在从教时期,与特定的个人的关系,只能说是短暂的。可以说,在这短暂的交往中,要他们普遍建立起一种非常深厚的感情,恐怕是

4、十分困难的,也是不太现实的。我们只要看一看现在的学生对教师的称呼就可以明白了。现在,学生称呼教师,在背后,一般是直呼其名,很少听到有某一个学会是称教师为某教师的。可是,我们却没有听到,在我们中国,有哪个孩子称呼自己的父母亲而直呼其名的。这就可见其关系的本质不同。至于当面称呼教师,一般也没有谁叫教师为某教师的,他们的称呼是:“语文教师”、 “数学教师”或者“英语教师”、 “地理教师”,都是在教师这个通用的名词前,加上个学科的名称。所以,你要教师象对待自己的孩子那样关心爱护学生,一时还是难以做到的。因为,学生就是学生,孩子就是孩子其次,家长可以惩罚孩子,教师不可以。虽然,在当今世界,从法律上明确规

5、定家长可以任意惩罚自己孩子的现象是不存在的,但可以说,从来都不惩罚孩子的家长,恐怕在全世界也是难找到的。因为,孩子并不是从来就懂事的,用一句通俗语来说,就是孩子生下来还不是社会化了的人,他们必须经过社会化这样的阶段,才可以成为真正社会意义上的人。他们一生下来,还完全没有社会的概念,不懂社会的规范。而在这个社会化的过程中,家长的惩罚是必要的,这当然就包括了体罚。当然,这是恨铁不成钢似的惩罚,是美丽的惩罚。家长有权这样做,也有责任这样做,只要不虐待,不伤害孩子。 “子不教,父之过。 ”“棍棒下面出孝子。 ”这都是中国古人的教子经,当然也是蔑视孩子人权的一种落后家庭教育方式,尤其是后者,在今天已经遭

6、到人们的唾弃,但教师就不能惩罚学生。家长打孩子虽然遭到很多人的反对,但家长适度的惩罚孩子,还是很多家长管教孩子的重要手段。其实,在今天的家庭教育中,为什么很多的孩子只怕父亲却不怕母亲?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父亲有威严,母亲却只有温和。如果父亲和母亲一样,只有疼爱,没有严厉,恐怕很多孩子都难以成材。至少在咱们中国,目前是这样。教师呢?却只有苦口婆心地方式了。骂与打,在今天社会已经被人们所批评,法律上也不允许。现在,对教师而言,更多的是强调爱,强调教师要付出爱心,要以爱来感化学生,以爱来教育学生。在这个意义上说,教师没有惩罚学生的权利,只有为学生献出爱心的责任。但对于那些比较顽皮的孩子,任凭你给他

7、们多少爱,任凭你付出多少,他或她很可能仍然我行我素。在这个既不能骂又不能罚的时代,要求那些不是家长的教师要象家长那样管教好学生,实在是太难了。再次,家长是法定监护人,教师不是。法定监护人,就要负法律责任,就要对孩子的各方位负责。孩子的很多言行,都必须在家长的监护下。孩子一旦违法,家长要负法律责任。这是法定监护人所内含的法律意义。就是说,作为监护人的家长,由于所负的责任大,所以,他们对孩子的管教权利也相应更大。一般而言,在我们中国,对自己孩子的管教,骂与打,基本上是常有的事。一个孩子挨了父亲或者母亲的打,没有谁会去上法庭,见官司的,除非是例外。教师,只是教育者和引导者,不是法定意义上的监护人,所

8、以,相应的,也就不需要负家长那么大的责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教师就可以放弃自己教育孩子的责任,该负的责任,还是要负起来的。 教师法就规定了教师权利:“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对教师的义务,也作了相应的规定:“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 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最后,家长是孩子的衣食父母,提供孩子生活的重要来源,教师则不然。作为成长中的孩子,他们还不具备劳动的能力,在生活上,还必须完全依赖父母,如果父母亲一旦以断他们的生活来源相威胁,孩子就会感觉到孤立无援,要为衣食担忧,就感到害怕。这是每一个孩子都非常担心的。所以,父母亲的话,他们一般不敢不听。教师则不然,在学生面前,从来都没有哪一个会把教师当作自己的衣食父母,在生活的来源上,对教师而言,学生是独立的,不受教 师支配的。教师完全不能象家长一样,可以在生活的来源上支配孩子。伟大的领袖邓小平告诉我们:经济是基础,一切要从经济出发。家长掌握了孩子的经济命脉,支配了孩子的生活来源。教师则不具有这样的地位与作用。教师永远是教师,家长永远是家长,角色不可混淆。所以说教师不可代替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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