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各部门流程和税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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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公司注销服务对象 企业呈交材料1、 【第一步】公司清算组备案提交材料: 1、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书 (公司加盖公章) ; 2、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由股东签署)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

2、责机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加盖公章) ; 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无须提交股东会决议,提交人民法院成立清算组的决定。 人民法院裁定解散的,还应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还应提交行政机关的相关决定。 4、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 【第二步】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 、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公司加盖公章)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由破产管理人签署。 、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公司破

3、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由破产管理人签署。 3、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4、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确认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确认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确认文件。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确认文件。 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

4、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在清算报告上已签署备案、确认意见的,可不再提交此项材料。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5、经确认清算报告; 内容包括:依公司法公司财产清理情况,通知、公告债权人情况,公司清偿情况(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公司债务等) ,股东对清偿后的公司财产进行分配的情况,公司所有债权债务已清算完毕。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 6、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 ;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

5、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设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8、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3、注:1、依照公司法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由破产管理人签署) ,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3、因合并、分立而办理公司注销登记的,无须办理【第一步

6、】 ,亦无须提交【第二步】中4、5、6项材料,提交合并或分立协议。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无须办理【第一步】 。 4、以上涉及签署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加盖公章。公司合并、分立服务对象 企业呈交材料1、公司合并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因合并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公司,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工商企字200983号)的规定执行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合并各方签署的合并协议。合并协议应当包括: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合并形式,合并后公司的名称,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合并后公司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情况,

7、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解散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处置情况,签约日期、地点以及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合并公告应当包括:合并各方的名称,合并形式,合并前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 (三)合并各方公司关于通过合并协议的决议或决定; (四)合并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七)因合并办理公司设立、变更登记的,提交载明合并情况的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 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不进行清算的,注销登记可以不提交清算报告,

8、但是合并协议中载明解散公司需先行办理清算的除外。 因合并新设公司的经营范围或存续公司新增的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在登记前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登记前报有关部门审批,凭有关部门的许可文件、证件办理登记。2、因合并解散公司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解散公司注销后分公司归属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公司申请该分公司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 (二)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合并协议复印件; (四)新设或存续公司的章程(加盖公司公章) ; (五)载明合并情况的解散公司的

9、注销证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设立或变更证明; (六)因合并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八)分公司营业执照。 申请人提交的上述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企业登记提交材料的规定。3、因合并解散公司持有股权所在公司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根据合并协议,解散公司注销后其持有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归属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被投资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 (二)公司签署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 ; (三)公司签署的指定

10、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四)合并协议复印件; (五)载明合并情况的解散公司注销证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设立或变更证明; (六)因合并存续或新设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七)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九)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申请人提交的上述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企业登记提交材料的规定。4、公司分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因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公司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

11、范 (工商企字200983号)的规定执行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司分立的决议或决定。分立决议或决定应当包括:分立形式,分立前后公司的名称,分立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分立后公司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情况,分立后原公司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处置情况。 (二)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分立公告应当包括:分立各方的名称,分立形式,分立前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 (四)分立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 ,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七)因分立申请公司设

12、立登记的,提交载明分立情况的存续公司的变更证明或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 因分立而解散的公司不进行清算的,注销登记可以不提交清算报告,但是分立决议或决定中载明解散公司需先行办理清算的除外。 因分立新设公司的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在登记前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登记前报有关部门审批,凭有关部门的许可文件、证件办理登记。5、因分立公司分公司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根据分立决议或决定,分立前公司分公司归属于新设公司的,公司办理该分公司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 (二)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

13、证件复印件; (三)分立决议或决定复印件; (四)因分立新设公司的章程(加盖公司公章) ; (五)载明分立情况的存续或解散公司的变更或注销证明、新设公司的设立证明; (六)因分立新设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八)分公司营业执照。 申请人提交的上述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企业登记提交材料的规定。6、因分立公司持有股权所在公司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根据合并协议,分立前公司持有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归属于新设公司的,被投资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

14、变更登记申请书 ; (二)公司签署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 (三)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四)分立决议或决定复印件; (五)载明分立情况的存续或解散公司变更或注销证明、新设公司的设立证明; (六)因分立新设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七)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九)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申请人提交的上述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企业登记提交材料的规定。税务登记注销办理指南 地税办理地点:一站式服务中

15、心地税窗口(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51号工商大楼二楼)申请条件:(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2)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

16、理税务登记。(纳税人的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是在同一市(区) 、县内的,需到原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3)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4)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提交资料清单:(1)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3份)(2)税务、会计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为纳税人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税收清算报告(鉴证报告) (正常注销和地址迁出园区的企业均须提供) ;重组企业提供重组报告;“清算报告”必须包含以下六项内容:不动产处置情况,包括注销企业资产处置表 (2份)和房产证、土地证复印件;公司清算期内财产清理情况(不动产处置情况需单独说明) ,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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