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导员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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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3关于界定专职辅导员、一线专职辅导员、兼职辅导员、班主任范围的说明为做好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状况统计工作,现将专职辅导员、一线专职辅导员、兼职辅导员、班主任的界定范围做说明如下:专职辅导员是指在一线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院系学工组长、团总支书记、党总支副书记等副处级以下从事学生工作的人员。一线专职辅导员是专职辅导员的一部分,是指专职在一线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辅导员,不含院系学工组长、团总支书记、党总支副书记等。兼职辅导员是指兼职从事辅导员工作的人员,包括带班的学生工作部门、研究生工作部门、校团委等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及研究生等。班主任是指从专业课教师中选聘

2、的带班教师。部分高校根据工作需要,从本校免试推荐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中择优选聘的“2+2”、“2+3”等类型的辅导员,在专职从事辅导员工作期间,列入专职辅导员统计;攻读研究生学位期间,兼职从事辅导员工作的,列入兼职辅导员统计。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情况自查工作的通知教思政厅函2008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2006年7月23日,教育部发布了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以下简称规定)。2006年7月27日,教育部办公厅印发了2006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培训计划(教

3、思政厅20062号,以下简称计划)。为全面了解各地各高校贯彻落实规定、计划精神情况,了解全国高校辅导员队伍的构成状况,以进一步推动中发200416号文件精神的深入贯彻落实,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我部决定于2008年1011月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中开展辅导员队伍建设情况自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时间2008年1011月。二、检查的主要任务全面了解各地各高校贯彻落实规定、计划精神,加强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情况,特别是在贯彻落实中采取的新举措、出台的新政策、积累的新经验、推进工作的新典型,在贯彻落实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导致问题产生的原因,以及对进一步加强此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三、检

4、查的主要内容围绕贯彻落实规定、计划,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界定直属高校专职辅导员范围的通知(教人厅20081号)精神,重点检查以下方面工作情况:1制订规定实施细则,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相关政策情况;2专职辅导员的选聘标准、程序及配备比例等情况;3设置专职辅导员的相应教师职务岗位情况;4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情况;5专职辅导员培养培训情况;6近年来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好的经验做法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分析产生的原因,提出进一步加强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四、有关要求1本次检查工作以自查为主,各省级教育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自查工作的组织实施。有条件的省级教育工作部门可组织本行

5、政区域内高等学校开展互查。我部将适时对部分地区和高校进行抽查。2各地各高校要高度重视本次检查工作。对照规定、计划,逐条自查,通过自查总结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检查工作结束后,要认真总结,形成书面自查报告,内容应包括本地区或本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整体情况、做法和经验、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意见建议等。3请各省级教育工作部门和教育部直属高校按要求填报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状况统计表(该表可在我部主页http:/思想政治工作司专栏下载);教育部直属高校需同时向我部和所在地的省级教育工作部门报送数据。411月7日前,请各省级教育工作部门和教育部直属高校将自查报告和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状况统

6、计表一式一份报送我部思想政治工作司,同时发送电子版至。联系人及电话:葛元杰,010-66097663,周作福,66096672;传真:66092064。附件:1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状况统计表(高校用表) 2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状况统计表(省级教育工作部门用表)3关于界定专职辅导员、一线专职辅导员、兼职辅导员、班主任范围的说明 教育部办公厅 二八年十月九日编辑本段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24号 部长周济 二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精神,切实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特制

7、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等学校应当把辅导员队伍建设作为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应当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促进高等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促进培养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辅导员是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编辑本段第二章要求与职责第四条辅导员工作的要求是: (一)认真做好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服务育人工作,加强学生班级建设和管理;

8、 (二)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与成才; (三)主动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理论与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技能和水平; (四)定期开展相关工作调查和研究,分析工作对象和工作条件的变化,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 (五)注重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特别是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径,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编辑本段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第五条: (一)帮助高校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

9、同理想和坚定信念。积极引导学生不断追求更高的目标,使他们中的先进分子树立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确立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念; (二)帮助高校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经常性地开展谈心活动,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提高思想认识和精神境界; (三)了解和掌握高校学生思想政治状况,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化解矛盾冲突,参与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 (四)落实好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有关工作,组织好高校学生勤工助学,积极

10、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五)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 (六)以班级为基础,以学生为主体,发挥学生班集体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组织力量; (七)组织、协调班主任、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和组织员等工作骨干共同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在学生中间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 (八)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委会建设,做好学生骨干培养工作,激发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 编辑本段第三章配备与选聘第六条高等学校总体上要按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本、专科生一线专职辅导员岗位。辅导员的配备应专职为主、专兼结合,每个院(系)的每个年级应当设专职

11、辅导员。每个班级都要配备一名兼职班主任。 第七条高等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一定比例配备研究生辅导员,从事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研究生专业导师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要担负相应职责。 第八条辅导员选聘应当坚持如下标准: (一)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 (二)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德才兼备,乐于奉献,潜心教书育人,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 (三)具有相关的学科专业背景,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接受过系统的上岗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九条辅导员选聘工作要在高等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采取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高等学校组织、人事、学生工作部门和院(系)等相关

12、单位按辅导员任职条件及笔试、面试考核等相关程序具体负责选聘工作。 第十条新聘任的青年专业教师,原则上要从事一定时间的辅导员、班主任工作。 专职辅导员可兼任学生党支部书记、院(系)团委(团总支)书记等相关职务,并可承担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等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 编辑本段第四章培养与发展第十一条高等学校应结合实际,按各校统一的教师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合理设置专职辅导员的相应教师职务岗位。专职辅导员可按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要求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二条高等学校应根据辅导员岗位基本职责、任职条件等要求,结合各校实际,制定辅导员评

13、聘教师职务的具体条件,突出其从事学生工作的特点。辅导员评聘教师职务应坚持工作实绩、科学研究能力和研究成果相结合的原则,对于中级以下职务应侧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十三条高等学校应成立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具体负责本校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 高等学校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一般应由有关校领导,学生工作、组织人事、教学科研部门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组成。 第十四条高等学校可根据辅导员的任职年限及实际工作表现,确定相应级别的行政待遇,给予相应的倾斜政策。 第十五条辅导员的培养应纳入高等学校师资培训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享受专任教师培养同等待遇。 第十六条高等学校应当鼓励、支持辅导员

14、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实践和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发展开展研究。 第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辅导员培训和研修基地,承担所在区域内高等学校辅导员的岗前培训、日常培训和骨干培训,对辅导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时事政策、管理学、教育学、社会学和心理学以及就业指导、学生事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化辅导与培训,开展与辅导员工作相关的科学研究。 各高校负责对本校辅导员的系统培训。 第十八条高等学校要积极选拔优秀辅导员参加国内国际交流、考察和进修深造。支持辅导员在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基础上攻读相关专业学位,鼓励和支持专职辅导员成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的专门人才。 第十九条高等学校要积极为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创造便利条件,应根据辅导员的工作特点,在岗位津贴、办公条件、通讯经费等方面制定相关政策,为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提供必要保障。 第二十条高等学校应把辅导员队伍作为后备干部培养和选拔的重要来源,根据工作需要,向校内管理工作岗位选派或向地方组织部门推荐。 编辑本段第五章管理与考核第二十一条高等学校辅导员实行学校和院(系)双重领导。高等学校要把辅导员队伍建设放在与学校教学、科研队伍建设同等重要位置,统筹规划,统一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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