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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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论 侵 权 责 任 法 归 责 原 则 的 法 律适 用论 文 提 要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侵 权 责 任 法 于 2010 年 7 月 1 日 起 正 式 实施 , 它 是 一 部 私 权 保 障 法 , 它 的 颁 布 实 施 是 我 国 强 化 私 权 保 护 的一 项 重 要 举 措 。 侵 权 责 任 法 规 定 了 系 统 的 归 责 原 则 理 论 , 这是 侵 权 责 任 法 能 够 正 确 适 用 的 前 提 和 依 据 。 我 国 侵 权 法 的 归 责 原则 包 括 过 错 责 任 原 则 、 过 错 推 定 原 则 、 严 格 责 任 原 则 和

2、公 平 责 任原 则 。 其 中 过 错 责 任 原 则 是 一 般 的 、 最 常 用 的 归 责 原 则 ; 过 错 推定 原 则 和 严 格 责 任 原 则 是 特 殊 的 归 责 原 则 , 只 有 在 法 律 条 文 有 明确 规 定 的 情 况 下 才 能 适 用 ; 公 平 原 则 是 一 项 辅 助 性 的 原 则 , 是 在前 三 种 原 则 都 无 法 适 用 的 情 况 下 起 补 充 性 的 原 则 。 四 项 归 责 原 则在 侵 权 法 的 法 律 适 用 问 题 上 起 到 了 指 导 性 的 作 用 , 它 们 是 法 官 在审 理 侵 权 案 件 时 首 先

3、要 考 虑 的 问 题 , 只 有 正 确 运 用 了 归 责 原 则 才能 使 侵 权 责 任 明 晰 , 才 能 正 确 适 用 具 体 的 法 律 条 文 。本 文 首 先 对 归 责 原 则 的 概 念 和 分 类 作 了 具 体 的 介 绍 , 接 着 分别 对 四 项 原 则 的 内 涵 与 具 体 的 法 律 适 用 问 题 作 了 详 细 的 阐 述 。 在过 错 责 任 原 则 的 适 用 中 , 过 错 是 确 定 行 为 人 责 任 的 主 观 因 素 , 过错 的 程 度 决 定 了 责 任 的 大 小 ; 而 在 严 格 责 任 的 适 用 中 , 行 为 人 无论

4、主 观 上 是 否 存 在 过 错 都 应 承 担 责 任 , 即 使 存 在 免 责 事 由 , 也 是被 严 格 限 制 适 用 的 ; 在 过 错 推 定 原 则 的 适 用 中 , 采 用 的 是 举 证 责任 倒 置 的 方 式 , 行 为 人 不 能 证 明 自 己 无 过 错 , 法 官 就 推 定 行 为 人- 2 -存 在 过 错 , 应 承 担 责 任 。 笔 者 希 望 通 过 对 我 国 侵 权 责 任 法 各项 归 责 原 则 的 介 绍 , 能 够 对 该 法 的 法 律 适 用 起 到 一 定 的 帮 助 。全 文 共 8441 字 。正 文 :2009 年 12

5、 月 26 日 , 备 受 社 会 各 界 广 泛 关 注 的 侵 权 责 任 法 经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十 二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 于 2010 年 7月 1 日 起 正 式 实 施 。 侵 权 责 任 法 通 过 构 建 科 学 合 理 的 多 元 归责 原 则 体 系 , 既 对 私 权 利 形 成 了 更 加 周 密 的 保 护 , 又 为 侵 权 责任 法 未 来 的 发 展 留 下 了 足 够 的 空 间 。 我 国 侵 权 责 任 法 明 确地 规 定 了 过 错 责 任 、 过 错 推 定 责 任 及 严 格 责 任 等 多 重 归 责 原

6、 则 ,形 成 了 一 个 严 密 的 逻 辑 体 系 。 时 至 今 日 , 侵 权 责 任 法 已 实 施了 将 近 一 年 的 时 间 , 关 于 侵 权 法 的 具 体 适 用 仍 存 在 着 一 定 的 争 议 。对 一 个 具 体 的 侵 权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条 文 时 , 首 先 必 须 明 确 , 对 此 案件 适 用 那 种 归 责 原 则 合 适 , 只 有 适 用 恰 当 的 归 责 原 则 案 件 才 能 得到 正 确 的 处 理 ; 如 果 对 一 个 侵 权 纠 纷 案 件 在 适 用 法 律 时 , 用 错 了归 责 原 则 , 这 个 案 件 的 法 律

7、 适 用 就 会 出 现 根 本 性 的 错 误 。 由 此 可见 , 归 责 原 则 对 于 侵 权 责 任 法 的 正 确 适 用 具 有 至 关 重 要 的 作用 。一 、 归 责 原 则 概 述( 一 ) “归 责 ”及 “归 责 原 则 ”的 概 念关于 “归责” (Imputatio,Imputation,Zurechnung)的界定,- 3 -在德国学者拉伦茨看来,是指“负担行为之结果,对受害人言,即填补其所受之损害” (1)。台湾学者邱聪智认为:“在法律规范原理上,使遭受损害之权益,与促使损害发出之原因者结合,将损害因而转嫁由原因者承担之法律价值判断因素,即为归责 意义之核心”

8、 (2) 。总之,关于归责可以这样认为,它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或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后,应以何种根据使之负责,即法律应以行为人的过错还是应以已发生的损害结果抑或以公平原则等作为价值判断标准,使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侵权责任法的精髓和基础,杨立新教授认为:“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指确定侵权行为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准则,是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确定侵权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以及与自己具有特定关系的人或者物件所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原则” (3) 。张新宝教授认为:“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指以何种根据确认和追究赔偿义务人的民事责任,它所解决的是侵权的民事责任之基础问题”(4

9、) 。侵权的归责原则,实际上是归责的规则,它是确定行为人的民事侵权责任的根据和标准,作为确定侵权责任的依据,不同的归责原则确立了不同侵权责任承担的准则。一定的归责原则直接体现了统治阶级的侵权立法政策,同时又集中表现了侵权法的规范功能。(二)归责原则的分类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后,对归责原则的分类大致有三种意见:(1)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 (5) ,台北自版 1987 年,第 272 页。(2) 邱聪智:庞德民事归责理论之评介 ,载台大法学论丛1982 年第 11 卷第 2 期,第 277 页。(3) 杨立新:侵权行为法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 68页。(4) 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

10、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2页。- 4 -第一种观点认为,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法的唯一归责原则,即一元体系说。无过错责任,实际上是特殊的推定过错责任,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中的过错推定,理解为一般推定过错,从而把无过错责任(特殊的推定过错责任)、推定过错责任并列统一于过错责任旗下。而公平责任原则的内容,不应属于侵权责任的范畴。第二种观点认为,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是两元制,即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与第7条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严格责任原则)。此种观点将过错推定原则归入过错责任原则之中,认为过错推定原则是特殊的过错责任原则,应该被其包含。第三种观点认为,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三种归

11、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杨立新教授一直坚持这种观点。杨立新教授认为,侵权责任法第7条规定了严格责任原则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第6条的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关于过错责任的规定;第二款的内容是: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责任,此为过错推定原则的规定。第四种观点认为,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四种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以王利明教授为代表的学者持此种观点。他们认为,责任法第24条规定的是公平责任原则,该原则作为辅助性的原则也应纳入到侵权法的归

12、责体系之中。笔者较为认同王利明教授关于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的分类。- 5 -侵权责任法并不是简单的列举了几项归责原则,而是根据不同原则的地位进行了逻辑性的规定,形成了严密的归责体系。过错责任是最一般的归责原则,因此侵权责任法在第6条的第一款首先规定了该原则,接下来在第6条的第二款和第7条分别规定了过错推定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作为侵权法的特殊原则,这两项原则只有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其适用范围小于过错责任原则。而第24条规定的公平责任则是一项辅助性的归责原则,其地位不能与三种原则相提并论。二、 过错责任原则(一) 过错责任的内涵及构成1、过错责任的内涵过错是侵权责任法的核心问题,它是行

13、为人决定其行动的主观心理状态, 表现为对其实施的某一行为的一种故意或过失, 违反的是对他人的注意义务, 因此也决定了行为人的应受谴责性。从19世纪以来,过错责任成为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归责原则,其后关于归责理论有了较大的发展,但过错的概念仍然是侵权法上最基础、最核心的概念,也是归责的基础。“过错责任原则是关于过错责任的归责,它是指以过错为归责的依据,并以过错作为确立责任和责任范围的基础。” (5)2、过错责任的构成在过错责任原则制度下, 只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行为人就应(5) 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0 年版,第 203 页。- 6 -承担侵权责任:(1)侵权人实施了

14、侵权行为,过错责任承担的首要前提是侵权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若无行为则不会产生侵权责任,因此,侵权人的行为是构成过错责任的必备要件。(2)侵权行为人行为时要有过错。在过错责任中,归责的基础是过错,所谓过错,实际上是指行为人在实施加害行为时的某种非难的主观状态,此种状态是通过行为人所实施的不正当的、违法的行为所表现出来的。 过错是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核心要件, 也是人民法院审判侵权案件的主要考虑因素。在考虑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时,过错责任原则也要求考虑受害人对所害发生的过错问题,若损害完全是由于受害人本身的过错所造成的,那么行为人可以被免除责任。(3)受害人受到了损害。民事权益受到损害是行

15、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结果要件,由于侵权人的不正当行为致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这是要求侵权人承担责任的基本条件。(4)侵权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作为原因, 损害事实作为结果, 在二者间存在客观联系。因果关系是侵权责任的重要构成要件, 在行为与损害之间确定存在因果关系的, 就有可能构成侵权责任, 没有因果关系则是不可能构成侵权责任的。(二)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适用问题1、过错是进行责任认定的主观因素- 7 -过错责任原则是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一般归责原则,是整个侵权法归责体系的基础,凡是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都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以行为人的主观

16、过错为归责依据,所以只有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具有过错才能考虑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侵权责任法第2条所列举的该法保护的对象中,主观因素对受保护的法益的范围是有一定影响的。例如,在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中,一般采用的是完全赔偿原则,但为了限制责任的范围和保护人们的行为自由,法律往往规定只有在行为人主观上故意造成损害的情况下才赔偿纯粹的经济损失。“从比较法上看,对与行为人因果关系链条太长的纯粹经济损失,法律一般不支持给予赔偿,因为远远超出了行为人可预期的范围” (6) 。在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中,行为人的过错对其所要承担的责任是有影响的,是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应考虑行为人的过错程度。2、 过错程度影响责任范围过错责任作为一项归责原则,不仅仅适用于责任的确立,而且还适用于责任范围的确定。换言之,责任范围的确定,需要考虑行为人的过错程度,过错越大自然承担的责任就越重,过错越小承担的责任也就越轻。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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