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虚拟主体”之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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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论“虚拟主体”之法律地位林旭霞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关键词: 虚拟主体/法律人格/身份内容提要: “虚拟主体”是指以 TCP/IP 协议为基础在互联网上虚构、假设的网络行为的实施者。在处理网络争端的过程中,人们提出:虚拟空间中虚拟的“人”能否人格化,从而成为法律“人”?通过对法律人格内涵、标准的分析,我们发现,虽然法律人格在现代社会呈现扩张的趋势,但赋予“虚拟主体”法律人格的设想,没有法律上的进路。“虚拟主体”是民事主体在网络环境下的身份。它代表了不同的现实主体在网络活动中不同的地位并体现了他们的特定的利益。私法上的“人格

2、”与“身份”都是属于历史的、又是伴随法律未来的命题。近现代以来,社会的发展使“法律人格”呈现扩张的趋势,“身份”也远不是亲属意义上的概念,而是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互联网的发展又将人们的视线引向网络空间,人们通过互联网进行的活动多姿多彩,虚拟空间栩栩如生地模拟、再现着现实世界的生活美好的或丑恶的。现实财产利益以及各种权益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争议在网上的延伸已成不争的事实。由此引申出的问题便是:“法律人格”有否向虚拟世界扩张的可能?虚拟空间的重要表征 “虚拟主体”处于怎样的法律地位?这一问题关涉民法基本理论在网络时代的命运。对此,我们必须

3、作出具有前瞻性的研究。一、关于“虚拟主体”的界定从词源上看,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虚拟”一词的意义是:虚构的、假设的。也就是说,汉语意义上,“虚拟”的原意是人类的假设或假想。虚拟在英文中的表述是“virtual”,根据The Oxford Dictionary 的解释,“virtual”的意义是:虽然不是真的,因表现或效果如同真的而可视为真的。在这一意义上,“虚拟”一词包含有“模拟真实且如同真实”的意思。本文对“虚拟主体”概念的界定是基于虚拟的第一种意义虚构的、假设的,即“虚拟主体”是指以 TCP/IP 协议为基础在互联网上虚构、假设的网络行为的实施者。网络中之所以存在这种“虚拟主体”,是

4、因为虚拟环境实际上是一种计算机与计算机网络之间的连接关系。这种连接关系依靠 TCP/IP(Transmission Control Protocol/Internet Protocol,即传输控制协议/因特网协议)与用户资源共享原理来维系,使众多计算机统一按照 TCP/IP 协议来即时交换信息。在这种虚拟的网络空间中,识别行为主体无法依靠相貌、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名称、标记等有形的标识,而只能依据一组二进制数据组成的 IP 地址。也就是说,虚拟环境实行的是最小化的身份验证。于是,无论申请域名、注册网站、申请个人主页、申请邮箱、租用网站等等网

5、上活动,用户需要提供的就是账户和密码这两种信息,账号和密码的结合即可以验证用户已获得某一系统的授权,即取得了(或称“虚构”了)一个“虚拟主体”。 1就网络服务器而言,它只识别用户的 IP 地址,以及通过某一TCP/IP 协议的兼容协议上网,而无需获知用户的其他身份信息。在网络中,现实的主体身份被隐去,“虚拟主体”直接表现了现实主体在网上的一切活动。就如劳伦斯莱斯格在代码塑造网络空间的法律一书中所描述:“这仿佛让你置身于一间狂欢节的游戏屋中,光线朦胧昏暗,声音此起彼伏,但你却不知道声音来自何人,也不能确定来自何处。网络系统知道有实体在那里与它交互,但不知道那些实体是谁。”“虚拟主体”是虚构的,但

6、决不是虚幻的。它的虚构是相对于现实中真实的用户而言。网络环境中的民事利益都是通过“虚拟主体”来实现的。无论是网上商务活动、发布或使用信息、浏览数据库、发送电子邮件,甚至使网上争端的调处,都是以“虚拟主体”的名义进行。也就是说,虚拟主体是现实主体从事网上活动所必不可少的一种网络存在,是网络技术安排的结果。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为避免对虚拟主体的认识产生歧义,有必要将虚拟主体与网络环境中、尤其是游戏环境中形象地模拟、并如同真实世界中人物的所谓“虚拟人物”相区别。在一些网站,网络用户可以设计、塑造“虚拟人物”,通过“虚拟人物”在网上与其他人交往。在

7、诸如“The Sims Online”的网站上,“虚拟人物”可以通过打哈欠、鼓掌、大喊、摆手、哭泣、拥抱、接吻(用各种方式),以及做上百种其他普通人的行为动作让网上其他人知道他的心情感受。对于很多网友而言,他们甚至把网上“虚拟人物”当成塑造自己形象的一个工程,他们甚至于更欣赏他们网上的人格形象,而不是现实生活中真实的自我。他们所希望表达的思想、情感也可以通过网上“虚拟人物”得以宣泄。在网络游戏中,“虚拟人物”的表现更加直观:玩家们可以在网上交易站(eBay)上通过“虚拟人物”,把手中的网上资产由虚拟价值变为实际的货币。 2在游戏社区中,“虚拟人物”还时时演绎着现实生活的场景:某一个“虚拟人物”

8、与其他“虚拟人物”的婚姻,乃至于某一“虚拟人物”对其他社区成员的“强暴”行为。但是,无论有什么样的外观,“虚拟人物”是网友们支配的“物”而不是“人”。“虚拟人物”从技术角度而言,是储存于各种网络设备、并在网络空间中传输的各类信息。实质上是借助于计算机这种媒介表现出来的数据组合。“虚拟人物”是现实主体支配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的对象。网络用户通过与服务器的信息交互,实现对“虚拟人物”的占有、支配。“虚拟人物”的造型不仅仅取决于用户的操作,还取决于软件设计它们的外形、对话、声音,“虚拟人物”活动的网络社区的场景,故事情节等等,都是软件开发、设计者

9、的智力成果。形象而言,如果一个网上“虚拟人物”死了,其他人是否可以从其“尸体”身上卸掉铠甲,为他们自己所用,这完全取决于软件的设定和网站管理机制,而不是决定于“虚拟人物”的“地位”或“身份”。正是因为网上“虚拟人物”与现实主体的人身没有当然的联系,所以现实主体在网上可以设计很多、甚至于相互矛盾的“虚拟人物”。总之,“虚拟人物”本质上是物,本文所探讨的并非这种模拟现实世界人物的形象化的物,而是网络用户在互联网上虚构、假设的网络行为实施者。本文试图确定的是“虚拟主体”在现行法律框架中的地位。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是:由于网络技术的发展尤其是网络游戏业的兴盛,导致虚拟财产纠纷日益盛行。与此同时,网上争端

10、解决机制也在逐步形成,如网上仲裁、网上调解等。在处理纠纷的过程中的一个难题便是,虚拟财产的现实主体身份往往难以确认。由此便引发出一种关于“虚拟主体”法律地位的大胆设想:承认“虚拟主体”的法律地位而不必确认虚拟主体对应的真实主体,民事责任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可以由虚拟主体承担并由网络服务商执行,刑事责任例外。 3由此产生的疑问是:虚拟主体可以被赋予法律人格吗?虚拟主体的法律地位究竟是什么?二、“虚拟主体”法律人格化之否定虚拟主体法律人格问题源起于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人们在网上的活动不需要以真实的身份出现,所有网络行为都是通过“虚拟主体”实

11、现的。另一方面,就理论基础而言,在近现代民法上,人之所以是人,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不是自然法的理念。正如凯尔森在国家与法律一般理论中讲过,在法律上,自然人与法人一样,都是“法”人,都是法律规定的人。那么,虚拟空间中虚拟的“人”能否人格化,从而成为法律“人”?回答上述问题的理论基础是法律人格 4及其判断标准。(一)法律人格的内涵及其发展法律人格的概念是建立在“生物人”与“法律人”分离的基础上。法律人格一词来源于拉丁语 persona,原指戏剧中的假面具,进而意味着扮演剧中角色的演员。由于法律人格并非指人的整体,而是脱离了人的整体的人在法律舞台上扮演的角色,因此该词语是象征性的。 5正因为所谓“法

12、律人格”是这样一种意义,所以,即使是人以外的存在,“对于适合于作为私法上权利义务主体的概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念,也会得到承认,人的集合体(团体)、财产的集合体通常被定义为法人(Personne morale,Juristische person)这种情形也显示出所谓法律人格是意味着并不一定与人性有联系的法律上的特别资格。” 6而近代意义上的所谓“法律人格”就是“私法上的权利义务所归属之主体,即权利义务归宿点的意思” 7也就是说,私法上,“人”首先是从权利义务主体的层面来把握的。法律人格的内涵是随着社会发展而演变的。根据早期的罗马法,pers

13、ona 广义上指所有具有血肉之躯的人;在狭义上仅指自由人,即最起码拥有自由权的人。但在罗马法上,生物学意义上的人称为“homo”,具有主体资格的人称为“caput”(“caput”原指“头颅”或书籍的一章),只有当“homo”具有“caput”时,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persona)。这种人在法律上的地位称为“personalit”(人格)。根据罗马法的规定,并非一切人均为权利主体。在罗马时代的早期,作为权利主体的人除了是人以外,还需具备其他条件:首先,其须为“自由民”(status libertatis),奴隶没有自由权,所以也就不具有法律人格;其次,还应当是“市民”(status ci

14、vitas),外国人是没有市民权的;此外,罗马法根据人们在家族中的地位不同,把人分为自权人和他权人,他权人要受家长权、夫权、或买主权的支配,因此没有独立的人格。可见,早期罗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马法作为人类早期法律文明的代表,是以身份为基础来对“法律人格”作出适格判断。17 至 18 世纪,在法学领域中,古典自然法学说和理性主义思潮对西方法律观念以及法律基本原则和制度产生了重大影响。法国民法典就是传承罗马法精神和弘扬自然法理念的光辉典范。自然法精神在法国民法典人法部分的体现,就在于扬弃了罗马法人格技术中的身份基础,而将人格与人的伦理价值联系起

15、来。法国民法典第 8 条规定“一切法国人均享有民事权利”,从而确立了自然人完全独立而平等的法律人格。依据法国民法典第 8 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不仅在范围上涵盖了所有法国人,而且在法律人的范围内实现了人格上的平等,从而“人人生而平等”的自然法理念在实定法中得以实现。法律人格的界定标准从身份到伦理的转变是法国民法典主体制度的根本特征。德国民法典是 19 世纪德国学说汇纂派的产物, 8学说汇纂学派强调实定法的系统化、抽象化和逻辑性,钻研和营造实定法的概念、逻辑,演绎实定法的规则、体系。作为德国民法典基本概念的“人”,是通过其权利能力来表述的。德国民法典在主体制度方面,首次创造了“权利能力”(Recht

16、sfaehigkeit)的概念,它以“对权利和义务的承载能力”即权利能力作为法律人格的依据,“从而完成了民事主体实质基础从自然法向实定法的转化”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9权利能力作为法律人格的实定法基础,使“人格”的具备与个人所具有的理性分离,由此,确认“团体”的法律人格成为可能。德国民法典第一次在法律上使用了“法人”(Juristische Person)的概念,在民法中确认了法人制度。从德国民法典开始,民法主体制度从以个人为中心的一元论,转变为自然人与法人并立的二元论,这是主体制度的一个巨大进步,并在随后的历史中得到各国广泛的认同。总之,在德国民法典的法律主体技术上,法律人格的标准就是权利能力,“它在形式逻辑上抽离了具体的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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