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最高人民法院的媒体观发展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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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诉 讼 理由是什么?解析最高人民法院的媒体观阚敬侠最高人民法院 2009 年底发布的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是做好司法公开与相关领域新闻舆论监督十分重要的两个法律文件,值得予以关注。一、两个规定将司法审判领域的新闻舆论监督法律化、制度化,相对而言,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在正确对待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方面的进步。中共中央十七大报告提出要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因此,在立法、司法、行政诸领域施行公共信息公开、扩大人民群众通过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表达意见的权利,成为时代的迫切要求。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多次实行面向全社会的开门立法,国务院颁布

2、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这两个规定,推动司法审判活动的信息公开,保障司法审判领域的新闻舆论监督,是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善待媒体的具体体现和有益尝试。我国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1987 年以来为党的历次代表大会报告所强调,成为我国新闻宣传工作的主要形式之一,深受人民群众的拥护,得到党和国家各级机关和领导人的大力支持。1994 年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规定新闻媒体负有舆论监督的权利义务,有关地方立法也曾经把新闻媒体的批评报道作为司法、行政执法工作的线索和依据之一。近年来,通过互联网这一新的传播形式,广大人民群众体现了越来越广泛深入的舆论监督需求。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

3、 2009 年修订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第一条,就明确要求把坚持正面宣传为主与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统一起来,积极反映人民群众的正确意见和呼声,批评侵害人民利益的现象和行为,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的正当权益。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这就把新闻媒体对法院工作的舆论监督上升为一种法律权利,首次把司法审判领域的新闻舆论监督法律化。由此,接受新闻舆论监督就成为法院和法官应当履行的一项法律义务;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则确立了立案、庭审、执行、听证、裁判文书、审判事务六个方面信息公开的制度保障。这体现了最高司法机关主动改善与新闻媒体关

4、系、善用媒体的诚意,表明司法领域的新闻舆论监督权利将得到进一步保障。二、新闻舆论监督是落实公开审判制度、完善法院工作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人民法院重视运用新闻舆论监督促进工作应予肯定。公开审判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根本要求。我国宪法第 125 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新闻媒体对司法审判活动进行舆论监督,是贯彻落实公开审判制度的一项重要的配套制度,也是公众了解司法审判活动的主要渠道。改革开放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颁行的历次法庭规则和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一直都将公开审判与法庭新闻报道密切联系在一起,虽然其间的进步是曲折的。1980 年实施的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试

5、行)第8 条规定:“允许新闻记者采访。记者凭人民法院发出的采访证进入法庭,可以记录、录音、录相、摄影和转播。”1994 年实施的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对记者采访权做了一定限制,规定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摄影,否则,法庭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罚款、拘留。1999 年 3 月 8 日颁行的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则要求法院必须坚持公开审判制度,记者经法院许可,可以记录、录音、录相、摄影、转播庭审实况。新近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规定,“因审判场所等客观因素所限,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庭审视频、直播录播等方式满足公众和媒体了解庭审实况的需要。”

6、不过,法庭新闻报道并非新闻媒体对人民法院工作进行舆论监督的唯一形式。现在,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两个规定大大拓展了新闻媒体对法院工作进行新闻报道的范围,由原来的庭审报道扩大到立案、执行等六个方面,并且使人民法院对新闻媒体主动发布重要司法审判信息的职能制度化。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赋予新闻媒体四项权利:第一,获取重要司法信息的权利。对于社会关注的案件和法院工作重大举措等信息,法院应当向新闻媒体主动及时发布;第二,法庭庭审现场采访权。对于公开审判的案件,记者享有旁听优先权和媒体席优待,可以记录,经批准可以录音、录像和摄影;第三,获取重要司法审判资料的权利。法院可向新闻媒体提供裁判文

7、书复印件、庭审笔录和录音录像、规范性文件、指导意见以及其他可以公开的背景资料等;第四,对审判活动和审判工作人员以及法院其他方面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并要求反馈的权利。由此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始终认为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是落实公开审判制度、完善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三、司法公开是新闻舆论监督报道的重要保障,新闻媒体要善于取得人民法院的支持和配合。新闻媒体要对司法审判活动进行舆论监督,当然离不开司法公开,尤其是司法裁判文书、庭审活动的依法公开。当然,司法公开不仅仅限于庭审报道和对判决的评论。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规定了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审务等六个环节的公开,首次详尽规定了司法

8、公开的主要内容,同时也就指明了新闻媒体依法监督司法审判活动的各个方面。具体说来,新的保障体现为下列七个方面:一是公开立案条件和流程等内容;二是可以通过庭审视频、直播录播等方式满足公众和媒体了解庭审实况的需要;三是依法应当公开的裁判文书的执行依据以及执行全过程向社会公开;四是庭审程序之外的涉及当事人或者案外人重大权益的案件,如再审、涉法涉诉信访、司法赔偿、执行异议、职务犯罪、重大案件被告人减刑或假释等案件面向社会实行公开听证;五是除依法不适宜公开的案件和调解结案的案件外,司法裁判文书可以在互联网上公开,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可作为改进工作的参考;六是法院规范性文件、非涉密司法统计数据及分析报告、重

9、大案件审判情况、违反规定程序过问案件的情况和法院接受监督的情况等应当通过互联网站和其他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七是将司法公开纳入工作考评体系,上级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建立健全司法公开的情况反馈机制和问责表彰机制。如果这些措施能够得到落实,新闻媒体对司法审判活动的舆论监督必将更加便捷、深入、全面、客观。当然,司法公开的各项制度是一个逐步建立健全的过程。在此期间,新闻媒体在报道法院工作时,仍然可能面临各种各样的问题。但是,应当看到,最高人民法院已经主动建立与新闻媒体、新闻主管部门和新闻行业自律组织的沟通协调机制,可以有效地化解这些问题。因此,新闻媒体也要学会多与新闻行业组织、新闻主

10、管部门以及人民法院进行经常性的沟通,反映困难和问题,提出要求和建议,通过多方协调,最大程度地取得人民法院的支持、配合,对法院工作依法进行新闻舆论监督。四、新闻媒体在对人民法院进行新闻舆论监督时也要加强自律。尽管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开相辅相成,共同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不过,由于职业分工、性质和规范不同,新闻报道活动与司法审判活动还是多多少少会存在一定矛盾。但是,只要本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这一根本目的,就可以较好地处理二者关系。因此,新闻媒体对法院工作的采访报道,包括舆论监督,首先应当树立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审判活动良好秩序的目的。目前,

11、由于从事法院新闻报道的记者并非都是精通法律的人士,一些有影响的法院新闻出现了不少问题,包括因报道不当而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害法官名誉和法院形象等情形。当然,也不排除某些新闻媒体和记者出于私心干预审判的情况。对于法院新闻报道,新闻界一向提倡新闻媒体自律,避免“媒体审判”。在 2003 年中国记协和中国法官协会共同举办的“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研讨会上,新闻界人士提出了新闻媒体从事法院新闻报道的若干自律标准,如不指责诉讼参与人正当形式权利的行为、不详细报道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不对法庭审判活动进行暗访、平衡报道、不做诉讼一方的代言人等等,得到与会法官们赞同。司法新闻报道实践中,一些新闻媒体也制定了自己

12、的采编守则。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第六条第四款规定“维护司法尊严,依法做好案件报道,不干预依法进行的司法审判活动,在法庭判决前不做定性、定罪的报道和评论”。这是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应当自觉遵守的自律准则。根据司法公开和法院新闻舆论监督的新趋势,为加强和改进新闻舆论监督,加强新闻媒体自律,法院系统和新闻界将有可能采取下列具体措施:其一,新闻界与法院系统共同研究、制定法庭新闻采访报道守则,既保护记者依法采访报道的权利,又约束其遵守正当的法庭纪律;其二,新闻界与法院系统联合培训专业的法庭记者,改变目前法庭记者素质参差不齐的状况,提高司法新闻舆论监督水平;其三,在有旁听席的法庭设立媒体席,标注法庭纪律,规范记者的法庭采访活动;其四,新闻界行业组织建立与法院新闻宣传主管部门的固定沟通机制,相互接受法院、当事人、新闻媒体和记者的有关投诉并进行反馈,就法院工作、案件报道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座谈和研讨,交流意见,沟通信息。2010 年 1 月的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李长春提出要善待媒体、善用媒体、善管媒体。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两个规定总体上顺应了时代趋势。当然,是否能够真正为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提供尽可能的便利和保障,还有待实践检验。笔者相信,公共信息公开、民主法治的时代潮流不可阻挡,通过新闻界和司法界的共同努力,应该可以营造公正司法和公正报道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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