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定稿)社保费地税全责征收改革前瞻性研究(发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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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保费地税全责征收改革前瞻性研究邵阳市地方税务局课题组内容提要:社保费地税全责征收改革是社保费征管模式改革的大势所趋,安徽、广东、湖北等省市在 2005 年以后相继付诸实施,湖南省的相关改革也将呼之欲出。基于这一客观形势,本文选择从社保费地税全责征收改革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入手,研究探讨社保费地税全责征收的内涵、意义,并就改革的前期思想理念准备、征管资源准备、制度机制准备、风险防控准备等,提出了一些思考和建议,供大家参考。关键词:社保费地税全责征收改革 内涵 前期准备社会保费险(以下简称社保费)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建立起来的专项基金,是实现社会保障制度的物质基础。社保费由单位和个人双方共同负担,兼

2、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社保费的征缴,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关键环节,是社会保障制度能否顺利实现的前提。我国社保费征缴模式,经历了从工会收缴、社保机构收缴,到地税代收,最终到地税全责征收的漫长演进过程。目前,全国已有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社保费,基本建立起“地税部门负责征收、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监管、社保机构负责发放”的“三方机制” ,也就是地税全责征收模式。目前,湖南省也正在研究部署地税部门全责征收社保费的改革思路,预计不久就会付诸实施。因此,组织研究探讨地税部门全责征收社保费改革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未雨绸缪,蓄势待发,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我省社保费征缴模式及主要问题(一

3、)我国社保费征缴模式演进历程社保费征缴模式是指遵循社保费征缴运行内在规律、具有正确政策导向和行为规范的管理体制机制。社保费征缴模式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关系到社保费征管的质效,关系到缴费人对政府的满意度。选择和建立符合科学合理、符合经济发展需要的征缴模式,是加强和规范社保费征管的必然要求。1999 年,国务院年颁发了社保费征缴暂行条例,其中第六条规定:“社保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机构征收”,确立了我国社保费征收“双主体”并立的局面。我国社保费征缴大体经历了四个阶段,出现了四种不同的征缴模式。第一、工会

4、部门征收模式。时间是 1951 年-1998 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1 年 2 月 26 政务院公布)文件精神,“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按月缴纳相当于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工资总额的 3%,作为劳动保险金,全数存于工会账户。作为新中国成立后第一个全国性劳动保险文件,工会作为劳动保险的具体征收经办部门,在劳动保险费筹集发挥了一定作用,但当时参保缴费只限于国营、全民单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还很不完善。第二、社保机构全责征收模式。大体时间是 1998 年以后。随着1998 年我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成立,国家在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 号)文件第五条明确

5、指出“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转入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明确了社保经办机构具体的社会保险费的收缴单位。由缴费单位向社保机构申报工资总额,然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对缴费单位提供的工资总额进行审核、计算并产生社保费的应征数据、最后进行开票征收入库社保费,社保机构根据实征数据对个人帐户进行记账。社保机构全责征收模式,实际上是由社保机构独立完成社保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社保费征收责任全部在社保机构。由于社保机构力量有限,专业性不足,存在征缴力度小、缴费人数少、支付能力连年下滑的普遍趋势。第三、地税部门代征或部分代征模式。大体时间是 2000 年以后。社

6、保机构将全部或部分社保费征收范围委托地税部门代征,由缴费单位向社保机构申报工资总额,社保机构对缴费单位提供的工资总额进行审核、计算并产生应征数据向地税部门发送,地税部门根据接收的应征数据进行开票征收入库,最后将征收入库数据向社保机构发送,社保机构根据地税部门发送的实征数进行个人帐户记账。社保费的申报受理、审核、应征数据的计算等等工作全部由社保机构负责,社保机构不再负责社保费的征缴任务,改为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催缴,社保费收缴压力转移到了地税部门。在这一阶段的弊端是,缴费单位不知道本单位的应缴费额,很难发现应征数据计算错误和已缴费额记账错误,征缴模式缺乏应征数计算错误和已缴费额记账错误的纠错功能

7、;地税部门行使的社保费征收权不完整,缴费单位申报缴纳社保费需要在两个部门间办理,缴费很不方便。成功之处在于实现了社会费由收支一体化管理向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转变。社会费收缴由地税部门负责,收入上缴财政。社保机构负责登记账户和社会化发放,与社保费收入不再有直接关系。第四、地税部门全责征收模式。大体时间是 2005 年以后。由缴费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自行计算单位和个人缴纳社保费应缴费额,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地税部门进行审核、征收,向社保机构发送实征数据;社保机构根据地税部门报送的职工个人实征数进行个人帐户记账。社保费征管工作全部由地税部门负责,即地税部门全责征收。社保机构只负责参保人员登记、个人帐户记账,

8、不再承担社保费应征数据的计算和发送工作。地税部门根据缴费单位的申报数据进行征收,缴费单位可通过网上申报和上门申报缴纳,缴费非常方便。在这一阶段,征缴双方法律责任明确,地税部门社保费征收主体地位得到完全确立,社保费征缴工作得到强化,税费一体化管理得到完善,征缴成本不断降低,征管质效显著提升,缴费人满意度稳步提高。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监督社会保险金的支付和使用,社保机构负责参保人员登记、个人帐户记账和社会保险待遇的计算与组织发放,较好地实现了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用运行过程的有序化和规范化,“地税部门负责征收、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监管、社保机构负责发放”的“三方机制”基本形成。(二)我省社保费征缴模式及

9、主要问题目前,我省社保费征收仍然处于地税部门部分代征模式,在实际征收过程中,问题和薄弱环节不少,给征缴双方带来了诸多困难。第一、征收主体不明确。根据社保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社保费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部门设立的社保机构征收,并没有明确谁是征收主体,而劳动法及其配套文件则明文规定社保机构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和支出管理,客观上造成了社保征收主体不明确,限制了地税部门征收职能的充分发挥。第二、征收与管理严重脱节。因为社会保险的登记、缴费基数的登记、缓缴审批和检查处罚等权利属于劳动保障部门,地税部门实际上只有征收的义务,而未赋予相应的征收权利,形成了管理与征收两张皮。负责征收的不知道税

10、源在哪里,更不知税源的变化情况,征缴计划和审核不能挂钩,计划执行随意性和盲目性都很突出。第三、征收范围不明确。目前对社保费的征收依据还是国务院 1999 年颁布的社保费征缴暂行条例,根据条例规定的征收部门可以是社保机构,也可以是地税部门,造成目前各地征收机构不一致,地税部门和社保机构的征收范围不统一、不规范,基层征收机构在划分征收范围上屡起争端,既降低了征管质效,又影响了政府形象。第四、协调成本高。因为存在部门之间的利益,部门之间配合缺乏协调性,人为的增加了基层征管工作阻力,增加了协调成本。第五、企业负担重。实行双向申报制度,无形中增加了企业和个人遵从成本。二、社保费地税全责征收改革的内涵及意

11、义目前,中国社会保险事业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化率提高,人口老龄化加剧,使中国社保费制度既面临机遇,又面临巨大的压力和挑战,因此,一个权责清晰、管理科学、征缴高效、监督有力的社保费征缴管理体制,对于实现社保费应收尽收、确保基金安全完整、保障参保人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意义重大。(一)社保费地税全责征收的内涵。纵观近年来全国各地地税机关全责征收社保费的实践成果,借助地税部门在征管体制、信息网络、机构人员方面的突出优势,降低社保费征收成本、优化社保费缴费程序、强化社保费征收力度,做大社保费收入规模,已成大势所趋。从社保费运行管理的全过程看,主要包括缴费登记、参保登记、缴费申报、费

12、额审核(核定)、费金征收、追缴欠费、查处违章违规行为、费金划解财政基金专户、记账、发放等 10 个环节和程序。所谓“社保费地税全责征收”,就是由地税部门全面负责社保费征缴环节中的缴费登记、申报、审核(核定)、征收、追欠、查处和划解基金专户等 7 个程序的相关工作,并将征收数据准确、及时传递给社保机构记帐。这样,社保机构只负责参保登记、记帐和发放共 3 个程序的工作,地税部门不再是社保机构的代理人,而是社保费的法定征收主体。(二)社保费地税全责征收改革的现实意义第一、有利于提高社保费征缴效率。社保费与税收的征缴对象范围基本一致,地税部门是专职组织收入的行政执法机构,拥有一支熟悉社保政策和征管业务

13、的专业队伍。社保费地税全责征收模式进一步明确了地税部门征收社保费的主体地位,有利于充分发挥地税部门的管理资源、信息资源优势,实施全面费源监控和规模化、集约化管理,实现社保费“随税同征、随税同管、随税同查”,确保社保费应征尽征,提高征缴效率。第二、有利于节约社保体系运行成本。 由地税部门全责征收社保费,可以把社保费当作一个特殊税种,在登记环节把社保费登记和税务登记合并处理。由于管理办法和管理对象与其他税种基本一致,不仅没有过度增加税务部门的工作量和征收成本,还节约了参保人和参保单位的缴费遵从成本。在地税部门全责征收社保费后,改变了多个部门对参保单位收费的情况,减少了企业应对多头收费的麻烦和成本。

14、而且,“收”、“发”职能的真正分离,进一步简化了缴费程序,缴费人有关申报、缴费的事项在地税部门直接办理即可,大大地方便了缴费人。第三、有利于保障社保基金安全。社保费地税全责征收模式,有利于建立起“地税部门负责征收、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监管、社保机构负责发放”的“三方机制” ,有助于消除目前征管体制下部门职责不清造成的征管被动脱节、办事交叉重复等弊病,使不同部门各司其职,有助于实现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行为的有序化、规范化,真正实现了地税部门依法征收、财政审计部门依法监督、社保部门依法发放,确保了保证资金安全。第四、有利于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社保费地税全责征收改革除了代征模式部门职责不清、业务流程不畅等弊

15、端,地税部门承担社保费申报、审核、稽核等职能,开创了责权匹配、征管一体工作新格局。全责征收后,地税部门将对缴费单位不为其员工正常参保、不如实申报缴费、欠费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受理、处理有关社保费的各项信访、投诉和争议,定期公开社保费重大案件,能够有效保护广大缴费人的合法权益。第五、有利于社保部门公共职能的发挥。实施社保费地税全责征收,社保机构从原来繁琐的征缴工作中解脱出来,可以腾出更多的时间、精力和人力进行社保政策的分析、研究和制定工作,深入了解参保单位和个人的情况,有利于社保资金的及时足额发放。总之,社保费地税全责征收,有利于社保机构认真做好社保金的社会化发放,更好地为参保单位和参保

16、人服务,提高社保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增加公众对社保制度的信心,推动服务型政府的建设。第六、有利于推动社保“费”改“税”。 在地税部门全责征收社保费后,地税部门已经成为社保费的征缴主体,地税部门这种实际上的主体地位得到法律保障,为推动社保“费”改“税”创造了更为有利的条件。三、社保费地税全责征收改革的前期应对思考社保费地税全责征收,是省委、省政府为进一步加快全省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建设步伐采取的重要措施,是一项重大的制度变革,无论是从内部、外部,还是发展的角度来看,都将对我们现有的思想认识、思维模式、工作作风等提出全新的挑战,我们必须要有新思维、新方法、新举措迎接新的挑战,积极主动做好改革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一)未雨绸缪,做好思想理念准备思想是行动的先导。社保费全责征收在给我们带来新的发展机遇的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概括起来表现为“三个前所未有”:(1)社会各界对社保费的关注度前所未有。主要表现为“三高”一是各级党政关注度高。社会保障是民生的调节器、社会的稳定器,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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