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侵权行为概述》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侵权行为概述(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http:/ 121 条至第 127 条(1)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主观过错实施的,应适用侵权责任一般构成要件和一般责任条款的致人损害的行为。例如故意毁损他人财物、诽谤他人名誉等行为。(2)特殊侵权行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在主体、主观构成、举证责任分配等方面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应适用特别条款的致损害行为。2、单独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1)单独侵权行为,是指损害行为是由一人实施的侵权行为。(2)共同侵权行为,是指损害行为是由 2 人或数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表现在:A. 主体的复数性,加害人为 2 人或 2 人以上。B. 行为的共同性,多个加害人的行为彼此关联共同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C.结果的单一性,数个加害行为共同产生一个损害后果。 http:/ 民法通则第 130 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3、积极的侵权行为与消极的侵权行为(1)积极的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对他人的不作为义务,以一定的行为致人损害的行为。例如不法占有他人财物,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侵害他人身体等。(2)消极的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对他人负有的作为义务,以一定的不作方致人损害的行为。如建筑施工中未安放警示标志,致使他人损害的,保管人未尽保管义务,致使被保管物遗失,等等。责任编辑:winem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