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73章 卡拉OK场所条例三

上传人:飞*** 文档编号:6407180 上传时间:2017-09-11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37.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第573章 卡拉OK场所条例三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第573章 卡拉OK场所条例三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第573章 卡拉OK场所条例三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第573章 卡拉OK场所条例三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第573章 卡拉OK场所条例三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第573章 卡拉OK场所条例三》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第573章 卡拉OK场所条例三(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第 573 章 卡拉 OK 场所条例三摘要:本条例旨在规管卡拉 OK 场所。(6)在许可证或牌照期满前根据本条进行的续期,于该许可证或牌照本应期满之日的翌日生效。(7)如持证人或持牌人根据本条申请将许可证或牌照续期,而发牌当局于该许可证或牌照期满时仍未对该申请作出决定,则除非申请撤回或该许可证或牌照根据第 10 条被撤销或暂时吊销,否则该许可证或牌照在该当局作出决定前仍然有效。(8)根据本条续期的许可证或牌照于其若无第(7)款的规定即会期满之日的翌日生效,有效期为 24 个月或发牌当局于批准续期时所示明的较短期间。第 573 章 第 9 条临时许可证及临时牌照(1)如有人根据第 5(1)条向发

2、牌当局申请就卡拉 OK 场所发出许可证或牌照(视属何情况而定),该当局可应申请发出临时许可证或临时牌照。(2)临时许可证或临时牌照批准有关持证人或持牌人经营卡拉 OK 场所,直至(a)6 个月或该临时许可证或临时牌照所示明的较短期间届满为止;(b)发牌当局根据第 5(2)条向申请人发出许可证或牌照为止;或(c)发牌当局向申请人送达根据第 5(6)条作出的书面命令的文本,通知申请人其拒绝发出许可证或牌照的决定为止,三者以较早发生者为准。(3)临时许可证或临时牌照可于期满后续期一次,有效期为 6 个月或发牌当局于批准续期时所示明的较短期间。第 573 章 第 10 条撤销或暂时吊销许可证或牌照、拒

3、绝将其续期或转让;修订或更改许可证或牌照条件发牌当局可藉向持证人或持牌人送达通知(a)撤销许可证或牌照;(b)在该当局认为合适的期间内暂时吊销许可证或牌照;(c)拒绝将许可证或牌照续期或转让;或(d)修订或更改许可证或牌照的条件,但上述权力只可在以下情况下行使(i)发牌当局信纳有关申请人曾在与申请发给该许可证或牌照或将该许可证或牌照续期或转让有关连的情况下,作出失实或具误导性的陈述,或提供失实或具误导性的资料;(ii)该持证人或持牌人曾被或已被裁定犯本条例所订罪行,或曾被或已被裁定犯根据第 21 条订立的任何规例所订罪行;(iii)(在该持证人或持牌人属法人团体或合伙的情况下)名列于有关许可证

4、或牌照上作为该法人团体或合伙的代表的人曾被或已被裁定犯本条例所订罪行,或曾被或已被裁定犯根据第 21 条订立的任何规例所订罪行;(iv)有人违反该许可证或牌照的条件,不论是否有人曾被或已被裁定犯第 17 条所订罪行;或(v)发牌当局不再信纳其根据第 5(3)条须信纳的任何事情。第 573 章 第 11 条拒绝发给许可证或牌照或拒绝续期以及撤销或暂时吊销等事宜的通知(1)发牌当局在根据第 5(6)条拒绝许可证或牌照申请或根据第 10 条送达通知之前,须将其有意如此行事的通知送达申请人、持证人或持牌人(视属何情况而定),通知内须述明其拟拒绝该项申请或根据第 10 条送达通知(视属何情况而定)的理由

5、,并须告知对方可向该当局作出书面申述。(2)发牌当局如决定根据第 5(6)条拒绝许可证或牌照申请或决定根据第 10 条送达通知,须发出一份表明此意的妥为签署及注明日期的书面命令,并须将该命令的文本送达申请人、持证人或持牌人(视属何情况而定)。第 573 章 第 12 条上诉任何人如因发牌当局根据第 5、6、8、9 或 10 条就他所作的决定而感到受屈,可在自接获该决定的通知起计的 28 天内,向行政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第 573 章 第 13 条发牌当局的决定的生效(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可根据第 12 条提出上诉反对的发牌当局的决定(a)除(b)段另有规定外,不得在直至根据该条可针对该

6、决定提出上诉的限期届满之前生效;或(b)(如有根据该条针对该决定的上诉提出)不得在该上诉获得解决、被撤回或被放弃之前生效。(2)凡发牌当局认为如根据第(1)款暂缓某决定的施行,则使用卡拉 OK 场所的人的安全会受到不利影响,而发牌当局亦在该决定的通知内加入一项表明此意的陈述,则该通知一经送达,该决定即时生效。第 573 章 第 14 条视察卡拉 OK 场所第 IV 部卡拉 OK 场所的监管(1)为确保本条例的条文及就任何许可证或牌照而施加的条件获得遵守(a)发牌当局为此目的而以书面授权的任何公职人员可在没有手令的情况下并在有人提出要求时于出示有关授权书及根据人事登记条例(第 177 章)发给他

7、的身分证后;或(b)警务处处长或他所授权的任何警务人员,可在没有手令的情况下并于出示警务处处长发给他的委任证后,采取以下任何行动(i)在任何合理时间进入及视察任何卡拉 OK 场所,或任何他有理由怀疑被用作卡拉 OK 场所或为卡拉 OK 场所的目的而使用的处所;(ii)要求任何参与经营或管理卡拉 OK 场所的人交出关于该场所的经营、管理或就该场所进行的任何其他活动的簿册、文件或其他物品,亦可要求上述人士提交任何关于上述经营、管理或活动的资料;及(iii)作出为视察卡拉 OK 场所或检查或测试为卡拉 OK 场所的经营、料理、管理或其他方式的控制而使用的,或是在与此有关连的情况下使用的器材、设备或任

8、何其他物品、工程或系统而需作出的事情。(2)在不影响警队条例(第232 章)第 50(7)条就其适用于警务人员而言的适用范围的原则下,除非有关处所的成年占用人同意,否则获授权的公职人员、警务处处长或获授权的警务人员均不得在行使第(1)款赋予他的权力时,进入任何完全用作居住用途并构成一个独立住户单位的处所。(3)裁判官如因宣誓而作的告发,而信纳有合理理由怀疑会在某卡拉 OK 场所或处所内,找到任何属犯本条例所订罪行的证据的物件,则他可发出手令授权(a)根据第(1)(a)款获授权的任何公职人员;或(b)警务处处长或任何获他根据第(1)(b)款授权的警务人员,带同所需的协助人员,于任何时间在该手令中指明的卡拉 OK 场所或处所内搜寻、检取及带走任何该等物件,以作进一步查验或测试。(4)凡任何物件根据第(3)款自有关卡拉 OK 场所的经营者或某人处检取及带走,而在检取及带走之日后 6 个月内,并无就与该物件有关的嫌疑罪行提出检控,则有关的获授权公职人员或警务处处长或获授权警务人员须将或安排将该物件归还该经营者或该人(视属何情况而定)。第 573 章 第 15 条发牌当局可指示进行纠正工程(1)凡已就一所卡拉 OK 场所发出许可证或牌照,发牌当局可藉书面通知就该场所作出其觉得需要的指示,以确保(a)该许可证或牌照(视属何情况而定)的条件获得遵从;或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中学教育 > 其它中学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