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211章第7条管理局的职能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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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5211 章第 7 条管理局的职能五摘要:本条例对规划师注册、注册规划师专业事务的纪律管制及有关事宜作出规定。第 418 章 第 24 条搜集证据的权力及程序的进行(1)研讯委员会有权(a)聆听、接受及研究证人在宣誓后作出的证供;(b)传召任何其行为是研讯对象的人出席研讯,或传召任何人出席作供或出示任何由他管有的文件或其他物件,并有权盘问该名被传召出席作证的人,或要求他出示任何由他管有的文件或其他物件,但在公正的例外情况下,本段不适用;(c)容许或禁止所有或任何公众人

2、士旁听研讯;(d)容许或禁止新闻界旁听研讯;(e)向被传召出席作证的人,付给研讯委员会认为他因出席作证而支付的合理开支,所付款项由管理局资金拨出。(2)注册主任须签署证人传票。(3)如研讯委员会认为任何问题、文件或其他物件会导致有关的人入罪,该人无须回答该问题或出示该文件或物件。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年制定)第 418 章 第 25 条纪律制裁命令的覆核(1)在研讯委员会就一宗违纪行为完成聆讯,并裁定被指控的人有作出违纪行为后,注册主任须尽速将委员会的决定连同该研讯委员会建议根据第 23

3、条作出的命令的细节,提交管理局覆核。(2)管理局须委派 3 名管理局成员,与主席组成覆核委员会,以覆核研讯委员会的决定。(3)管理局不得委任有关的研讯委员会委员出任覆核委员会委员。(4)覆核委员会可(a)确认有关的研讯委员会的决定和提议作出的命令;(b)推翻有关的研讯委员会所作出被指控的人有违纪行为的裁定;(c)建议更改由有关的研讯委员会提议作出的命令;或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年制定)第 418 章 第 26 条送达研讯委员会的命令附注: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 1999 年第 57 号第

4、3 条(1)注册主任在收到(a)覆核委员会的报告后(除非有关的研讯委员会须重新考虑其决定);或(b)已根据第 25(4)(d)条覆核的研讯委员会命令后,须立即将一份根据第 23(1)条作出的命令,连同一份研讯委员会的裁定理由,或将研讯委员会裁定有关的规划师没有作出违纪行为的通知书,亲收送达或以挂号邮递送达该规划师,邮递地址须是他的注册地址。 (由 1997 年第 33 号第 25 条修订)(2)在命令根据第(1)款送达之日后的 3 个月期间内,注册主任不得在注册纪录册内注销该规划师的姓名。在根据第 28 条提出上诉的期限届满前,或如该规划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

5、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28 条提出上诉,则在上诉法庭作出判决前,他的姓名不得注销。 (由 1999 年第 57 号第 3 条修订)(3)凡注册主任根据本条例在注册纪录册内注销任何人的姓名,该人可向管理局申请将其姓名重新列入纪录册内,而管理局在进行该局认为适当的调查后,可批准或拒绝申请,并可为此施加该局认为适当的条件。(4)管理局如根据第(3)款批准申请,须命令注册主任在收到申请人缴交的指定费用后,将他的姓名重新列入注册纪录册内。(1991 年制定)第 418 章 第 27 条发表纪律制裁命令(1)凡研讯委员会根据第 23(1)(a)至(e)条作

6、出命令,在可根据第 28 条对该命令提出上诉的期限届满后,或如有人提出上诉,则在确认或更改命令的判决作出后,或上诉人放弃上诉后,管理局 (由 1997 年第 33 号第 26 条修订)(a)须将该命令或经上诉而有所更改的命令,在每日行销于香港的中英文报章最少各一份发表;及(b)可将该命令或经上诉而有所更改的命令,在管理局认为合适的其他刊物上发表,或以管理局认为合适的其他方式发表。(2)凡管理局根据第(1)款发表命令,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年制定)第 418 章 第 28 条向上诉法庭提出上

7、诉附注: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 1999 年第 57 号第 3 条第 V 部上诉(1)任何人因根据第 14(1)、15(5)或 23(1)条就他作出的决定或命令而感受委屈,可向上诉法庭提出上诉。 (由 1997 年第 33 号第 27 条修订)(2)上诉法庭可确认、推翻或更改上诉所针对的决定。(3)凡有人对研讯委员会的决定提出上诉,上诉法庭须考虑研讯委员会的裁定理由,及代表研讯的各方当事人就研讯委员会对事实和法律的裁定向研讯委员会作出的陈词。上诉法庭可要求出示向研讯委员会提出的证据的原来纪录及用作证据的文件。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4 章)订立的法院规则。(7)任何人就根据第 14(1)、15(5)或 23(1)条作出的决定或命令提出上诉,须在以下时间内给予上诉通知,否则上诉法庭无权聆讯该宗上诉(a)如属根据第 14(1)或 15(5)条作出的决定,则在申请人接获该决定的书面通知后 3 个月内;(b)如属根据第 23(1)条作出的命令,则在该命令根据第 26 条送达后 3 个月内。(由 1997 年第 33 号第 27 条代替)(8)上诉法庭在判决根据本条提出的上诉时,可就缴付诉讼费作出它认为合理的命令。(1991 年制定。由 1999 年第 57 号第 3 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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