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211章第7条管理局的职能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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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5211 章第 7 条管理局的职能二摘要:本条例对规划师注册、注册规划师专业事务的纪律管制及有关事宜作出规定。第 418 章 第 13 条申请注册(1)任何人申请注册为注册专业规划师,须用管理局指明的表格及方式提出申请。(2)申请人递交申请时须向管理局缴付申请费用。(3)管理局可运用其酌情决定权,要求申请人接受一项第 12(1)(a)(iii)条所指的笔试,考核其都市规划学及专业事务知识。(1991 年制定)第 418 章 第 14 条接纳或拒绝注册申请(1)管理局可接纳或拒绝根据本条例注册或将注册续期的申请。(2)凡管理局接纳或拒绝注册或将注册续期的申请,注册主任须依照管理局订立的规则行

2、事。(3)凡管理局拒绝注册或将注册续期的申请,该局须提出拒绝的理由。(1991 年制定)第 418 章 第 15 条注册有效期的届满及将注册续期(1)根据本条例名列注册纪录册为注册专业规划师的人(a)注册有效期为 12 个月,自他注册当日起计;(b)可每年申请将注册续期。(2)注册专业规划师须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 3 个月至 28 天的期间内,用管理局指明的表格,向注册主任申请将注册续期。(3)注册专业规划师申请将注册续期时,须向管理局缴付申请费用。(4)如注册专业规划师不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申请将注册续期,则(a)注册主任须在其注册有效期届满时,在注册纪录册内注明注册没有续期;及(b)自其注册有

3、效期届满之日起,他须被视为不是名列注册纪录册。(5)管理局如信纳申请将注册续期的人不再符合第 12 条列出的注册条件,可拒绝他的申请。(6)凡注册专业规划师没有依时将注册续期,而他向管理局缴付延长续期期限费用,管理局可将续期期限延长。(7)管理局批准延长期限,对任何人因不依时续期而可能犯任何其他条例下的罪行,并无影响。(8)如任何注册专业规划师的注册有效期届满,管理局可要求他重新申请注册,而不是将其注册续期。(1991 年制定)第 418 章 第 16 条注册事务委员会附注: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 1999 年第 57 号第 3 条(1)管理局可委出一个由不少于 3 名学会会员组成的注册事务委

4、员会,以审查申请人的资格。(2)行政长官可提名一人出任注册事务委员会委员,而管理局须委任经行政长官提名的人为该委员会委员。 (由 1999 年第 57 号第 3 条修订)(3)凡申请人的资格根据第 12(1)(a)(ii)或(iii)条须获管理局接纳,注册事务委员会须就这些资格可否接纳向管理局提出建议。(4)管理局无须受注册事务委员会根据第(3)款提出的建议所约束。(5)管理局可将关于注册及注册续期的任何职能,转授予注册事务委员会。(1991 年制定)第 418 章 第 17 条注册证明书管理局收到由注册专业规划师缴付的有关费用后,注册主任可发出注册证明书或注册续期证明书予该规划师,证明书的格

5、式由管理局指明。(1991 年制定)第 418 章 第 18 条离开香港须通知管理局注册专业规划师如有相当可能会连续超过 6 个月不在香港,须通知管理局。(1991 年制定)第 418 章 第 19 条在注册纪录册内注销姓名附注: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 1999 年第 57 号第 3 条(1)注册主任如知悉任何注册专业规划师有以下情况,可在注册纪录册内将他的姓名注销(a)该规划师已去世;(b)该规划师已申请终止其注册;(c)管理局认为该规划师已不再通常居于香港;(d)该规划师没有将其注册续期;(e)该规划师凭借某资格得以注册,而他已不再具备该资格;或(f)该规划师没有依照第 11(3)条规定,

6、将有所改变的细节通知注册主任。(2)为第(1)(c)款的目的,如任何注册专业规划师已有 2 年或以上没有在香港居住,管理局不得将他当作是通常居于香港。(3)在符合第 26(2)条规定下,注册主任如接获由上诉法庭或研讯委员会作出的命令,命令在注册纪录册内将某姓名注销,他便须在注册纪录册内将该姓名注销。 (由 1999 年第 57 号第 3 条修订)(4)凡注册主任拟根据第(1)(c)、(d)、(e)、或(f)款在注册纪录册内将任何注册专业规划师的姓名注销,他须以预付邮费的挂号邮件,将其意向通知该规划师,通知须寄往该规划师的注册地址。在寄出通知后的 28 天期间届满之前,注册主任不得将该规划师的姓

7、名注销。(5)如注册主任向注册专业规划师发出通知(a)指出管理局认为该规划师不是通常居于香港,而该规划师在注册主任采取行动在注册纪录册内注销其姓名前,令管理局信纳他是通常居于香港的;(b)指出该规划师没有申请将其注册续期,而该规划师在注册主任采取行动在注册纪录册内注销其姓名前,循正常手续申请将其注册续期;(c)指出该规划师凭借某资格得以注册,但他已不再具备该资格,而该规划师在注册主任采取行动在注册纪录册内注销其姓名前,令管理局信纳他是具备该资格的;或(d)指出该规划师没有依照第 11(3)条规定将有所改变的细节通知注册主任,而该规划师在注册主任采取行动在注册纪录册内注销其姓名前,采取行动以纠正注册纪录册内不准确之处,则注册主任不得以第(4)款所指的通知内所列理由将该规划师的姓名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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