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05章 社会工作者注册条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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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505 章 社会工作者注册条例一摘要:本条例旨在就社会工作者的注册、注册社会工作者专业活动的纪律管制及有关连的事宜,订定条文。1997 年 6 月 6 日 1997 年第 302 号法律公告(本为 1997 年第 28 号)第 505 章 第 1 条简称第 I 部导言(1)本条例可引称为社会工作者注册条例。(2)(已失时效而略去)第 505 章 第 2 条释义(1)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工作守则”(code of practice) 包括(a)标准;文章来源:

2、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主席”(Chairperson) 指根据第 4(5)条选出的注册局主席;“有关日期”(relevant date) 指首次根据第 4(4)条在宪报刊登公告的日期;“局长”(Secretary) 指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长; (由 2002 年第 106 号法律公告增补)“委员会”(committee) 指根据第 8(1)(a)条设立的委员会;“社会工作职位”(social work post) 指从事社会工作的受雇职位,而担任该职位的人为了执行该职位的职责,需要具备可藉取得认可社会

3、工作学位或文凭而获得的知识及技巧;“指明”(specified) 就任何表格而言,指根据第 37 条指明;“纪律委员会”(disciplinary committee) 指根据第 27(1)条委出的纪律委员会;“纪律制裁命令”(disciplinary order) 指根据第 30(1)条作出的命令;“副主席”(Deputy Chairperson) 指根据第 4(5)条选出的注册局副主席;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指根据本条例注册;“注册主任”(Registrar) 指根据第 15(1)条委

4、任的注册主任;“注册局”(Board) 指根据第 4(1)条设立的社会工作者注册局;“注册社会工作者”(registered social worker) 指现时名列注册纪录册的人;“注册社会工作者(第 1 类)”(registered social worker (category 1) 指名列注册纪录册的第 1 部的注册社会工作者;“注册社会工作者(第 2 类)”(registered social worker (category 2) 指名列注册纪录册的第 2 部的注册社会工作者;“注册纪录册”(Register) 指根据第 7(1)(a)条设置的注册纪录册;“备选委员小组”(pane

5、l) 指根据第 26(1)条委出的纪律委员会备选小组;“违纪行为”(disciplinary offence) 指第 25(1)条列出的作为或不作为;“认可”(recognized) 就社会工作学位或文凭而言,指注册局为施行第17(1)(a)条而认可的学位或文凭(视属何情况而定);“署长”(Director) 指社会福利署署长,并包括署长的代表;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及“文凭”(diploma) 包括由任何教育机构或政府(不论是在香港或其他地方)授予的任何院士资格、会藉、执照、执业的授权、

6、推荐信或其他身分的证书或文件。(2)在任何其他条例中,凡提述社会工作者,须解释为指注册社会工作者。第 505 章 第 3 条适用范围本条例对政府具约束力。第 505 章 第 4 条注册局的组成第 II 部社会工作者注册局(1)现设立一个名为“社会工作者注册局”的法人团体。(2)注册局永久延续和备有法团印章,并能够起诉和被起诉。(3)注册局须由 15 名成员组成,而(a)在符合第(4)款的规定下,其中 8 名成员须为注册社会工作者(第 1 类),而该 8 名成员须是(i)由注册社会工作者;及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

7、律问题 http:/ 9(1)(b)条订立的规则, 选出的;(b)其中 6 名成员须由行政长官藉宪报公告委任,而其中最少须有 3 名不是注册社会工作者或公职人员的人士;及 (由 2000 年第 37 号第 3 条修订)(c)其中 1 名成员须是署长。(4)在局长于宪报刊登公告说明任何注册社会工作者(第 1 类)已根据该款规定妥为选出之前,该社会工作者不得根据第(3)(a)款成为注册局的成员。 (由 1997 年第 362 号法律公告修订;由 2002 年第 106 号法律公告修订)(5)注册局的成员须以互选的方式选出(a)一名主席;及(b)一名副主席。(6)如主席不在香港或因任何其他原因而不能

8、担任主席,则副主席须署理主席职位。(7)在某段期间如主席及副主席均不在香港或因任何其他原因而不能执行其各自职位的职能,则注册局的成员可以互选的方式选出一人,在该段期间署理主席职位。(8)附表 1 的有关条文就注册局及其成员具有效力。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1 章)第 VII 部与本条例的条文不相抵触的范围内,该部适用于注册局及注册局成员的委任。(11)凡附表 1 的某条文与本条例的任何其他条文有冲突或不一致之处,则在该冲突或不一致(视属何情况而定)的范围内,以附表 1 的条文为准。(12)第

9、(11)款须在有关日期失效。第 505 章 第 5 条任期(1)注册局的选举产生成员或委任成员(a)在符合第(3)、(4)及(5)款的规定下,其任期为 3 年,如属委任成员,则可在委任条款中指明较短的任期;(b)如属(i)选举产生成员,可藉向注册局发出书面通知而辞职;(ii)委任成员,可藉向行政长官发出书面通知而辞职; (由 2000 年第 37 号第 3 条修订)(c)在符合第(2)款的规定下,可再度获选出或委任。(2)注册局的成员(署长则除外)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9 年担任成员;或(b)担任成员的任期如在任何 11 年的期间中超过 9 年, 则他不可再担任成员,直至自他最后担任成员起计的 2 年期间已过为止,而在该 2 年期间已过后他再度有资格担任成员,犹如他以往从未担任过成员一样,而本款再度据此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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