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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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成果的规范化管 理,保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成果的质量和合理利用,强化土地承包 经营权物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 本办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项目, 是农村土地 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成果管理和应用的依据,也是各省、直辖市、自治区 对项目成果管理的检查和考评依据。 第三条第三条 本办法所说的成果资料, 包括确权登记整个过程中所有纸质成 果和电子成果。 (一)纸质成果包括发包方成果资

2、料、承包方成果资料和其他成果资 料。 (二)电子成果包括上述纸质成果(部分)的电子档、扫描件,以及 确权登记数据库文件。 第四条第四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负责解释。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第二章 确权登记颁证成果主要内容 第五条第五条 发包方成果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发包方调查表、工作方案,工作方案经村民小组代表会议表决, 含会议记录、签到表,表决记录; (二)指界通知书回执单; (三)调查信息公示表; (四)土地承包情况汇总清册;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证明文件; (六)登记台帐。 第六条第六条 承包方成果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承

3、包方家庭代表委托协议; (二)承包方调查表; (三)承包方地块调查表;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 (五)承包方土地承包合同书; (六)承包方换补发经营权证申请; (七)承包方经营权证登记簿; (八)承包方宗地示意图界址点成果表。 第七条第七条 其他机构成果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会议材料、文件、规划、方案、报告、检查记录、工作总结、 统计汇总材料和电子声像材料; (二)土地承包问题信访、调解仲裁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形成的原始记 录及调处文书。 第八条第八条 电子成果,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登记台帐和承包方经营权证登记簿; (二)确权登记数据库文件。 第三章

4、确权登记颁证成果归档及保管 第九条第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汇交由乡(镇)人民政 府向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农经主管部门进行汇交, 汇交内容纸质成果和电子成果。 第十条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项目验收完成之日起 3 个月内,完成 成果资料的汇交。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归档由(市)县级 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农经主管部门向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进 行归档。归档内容包括纸质成果和电子成果。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成果归档后要收到出具归档凭证,凭证上必须有双方法人 代表签名及双方单位盖章。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

5、登记颁证成果保管单位应当建 立健全农业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配备必要的设施,确保农业成果资料的 安全。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纸质成果和电子成果的保管除应具备纸质档案保管一般 的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档案局磁性载体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 (DA/T15-95) 、 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 (CJJ/T 117-2007) 的要求。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参照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 ,确定确权登 记数据库文件成果属于秘密级成果,成果保管应参照计算机信息系统保 密管理暂行规定 、 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等规定文件,存放设 施与条件,应当符合国家保密、消防及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十六条第

6、十六条 参照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 理工作的意见 ,确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为永久保管。 第四章 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提供及使用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应无偿提供使用。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使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成果,需向成果所在当 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农经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申请使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成果的对象可以 为当地农户和经当地人民政府介绍的机构。当地农户可以申请使用承包方 成果材料;经当地人民政府介绍的机构可以申请使用发包方成果资料和其 他机构成果资料。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经当地人民

7、政府介绍的机构如果因为仲裁或其他原因需 使用农户档案的,须提供农户的授权或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申请使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成果,应当出具相 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按如下规定出具: (一)申请人为当地农户的,须提供申请表和本人身份证原件; (二)申请人为经当地人民政府介绍机构的,须提供申请表、机构本 身材料和当地人民政府介绍信。 申请人应当对其证明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或农经主管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证明材料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 料。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申请的成果涉及保密成果时,需与当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 主管部门或农经主管部门签订保密协议。

8、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申请使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成果应当符合下 列条件: (一)有明确、合法的使用目的; (二)申请的成果范围、种类与使用目的相一致; (三)符合国家的保密法律法规及政策。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成果涉及著作权保护和管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 作权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要求的,农业 行政主管部门或农经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其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 通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农经主 管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

9、 不予受理的,必须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并退回申请材料。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农经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使用申请 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决 定。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规使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 颁证成果的,应当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农经主管部门举报。农业行 政主管部门或农经主管部门应当警告并收回成果;如造成经济损失的,农 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农经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并联合相关部门进行 执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在本办法的基础上,应结合自身实 际情况,制定地方农村土地

10、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的详细管理办法。 附件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成果使用申请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成果使用申请表 申请申请方基本情况方基本情况 申请人 申请使用对象 农户 机构 机构信息 机构法人代表 组织机构代表证 机构名称(盖章) 经办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地址 电子邮箱 成果使用的相关内成果使用的相关内容容 申请成果内容 使用目的 成果范围 成果精度和数量 审核情况审核情况 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备注: 1.申请方为农户可不填写机构信息栏 附件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成果使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成果使用介绍信介绍信 : 兹介绍 单位的 同志,前往

11、贵单位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成果使用审批手 续,请予以协助。 特此证明。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出具介绍信的机关指下列情况之一: 1.申请人为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应当由当地人民政府出具; 2.申请人为军队或武警部队的应当由所属团级以上机构出具; 3.申请人为农户的,无须办理此介绍信。 附件附件三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使用保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使用保密 协议协议 提供方: 使用方: 为了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管理和使用保 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 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

12、管理暂行办法 、农 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农业 部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政策规章的要求,双方在遵循诚 实信用的原则下,就提供方提供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成果保密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1.使用方责任和义务 (1)使用方使用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确权颁证成果名称、 范 围、精度和数量必须与申请表中保持一致。 (2)使用方必须按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使用, 并采取有效 的保密措施,严防泄密。 (3)使用方所申请的成果必须按照 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 规定 、 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文件 的要求,对成果资料进行有效

13、管理,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4)使用方仅限于在本单位范围内使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 登记颁证成果,不得扩展到所属系统和上级、下级、同级其他单位或 者其他人。同时也不能因为除申请表中的使用目的以外其他用途而使 用本成果。 (4)使用方对申请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不拥 有复制、传播、出版、翻译成外国语言等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的任何格式或者任何复制品视同原始成果。 (5)若使用方的员工、 尤其是离职的员工得到或能够得到本成果的 任何资料,则该方有责任确保其员工按本协议的规定承担对资料的保 密义务。 2、提供方的责任和义务: (1)提供方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14、确权颁证成果使用申请表 中所写的申请成果内容,及时向使用方提供成果资料。 (2)提供方不承诺对所提供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成果中可能存在的与现势的某种不一致或者缺陷进行修改,不承担因 成果资料本身的瑕疵而对使用方所造成的任何后果责任。 (3)提供方违反申请表中关于提供成果的内容、时间等约定,应采 取有效措施,及时补救。 3、本协议书于双方签署时即生效力。 4、使用方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除按国 家相关规定处理外,提供方将终止其使用权,并收回所提供的成果资 料。 5、本协议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分别由使用方、提供方备 查。 提供方: 使用方: 法定代表人: 法

15、定代表人: (签章) : (签章)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四:农业部、国家档案局联合发文 农业部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 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 农经发20101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厅(委、局、办、 ) 、档案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档案局: 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是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十分重要的基础 工作,事关党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贯彻落实,事关农民土地承 包权益的维护保障。长期以来,各级农业和档案管理部门认真贯 彻落实档案法律法规,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 案的收集管理,为做好农村土地承包工

16、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但 近年来,随着城乡一体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加快,农村土地承包农村土地承包 档案的保护和管理面临着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有的地方土地承档案的保护和管理面临着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有的地方土地承 包和流转的文件材料未能及时立卷归档,存在着丢失危险;有的包和流转的文件材料未能及时立卷归档,存在着丢失危险;有的 地方在机构调整和人员变动中档案移交不到位, 存在着遗失问题;地方在机构调整和人员变动中档案移交不到位, 存在着遗失问题; 有的地方土地承包档案保管条件简陋,存在着损毁现象;有的地有的地方土地承包档案保管条件简陋,存在着损毁现象;有的地 方土地承包管理不规范,存在着归档材料书写不规范等情况。方土地承包管理不规范,存在着归档材料书写不规范等情况。这 既不符合档案法律法规的规定,又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管理规范 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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