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课程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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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 法 学 课 程 教 案第 十 章 ( 节 选 )授 课 周 次 : 第 7-8 周授 课日 期授 课班 级授 课地 点授 课 名 称 第 十 章 犯 罪 未 完 成 形 态 (节 选 ) 授 课 时 数 1 学 时教 学 目 的与 要 求教 学 目 的 :掌 握 犯 罪 预 备 、犯 罪 未 遂 的 构 成 条 件 和 对 它 们 的 处 罚 原 则 。教 学 要 求 :要 求 学 生 把 握 犯 罪 预 备 、未 遂 的 概 念 和 条 件 、处 罚 的 原 则 ,能 够应 用 所 学 知 识 于 实 际 案 例 。重 点与 难 点教 学 重 点 :犯 罪 预 备 、犯 罪 未 遂 的

2、 概 念 及 特 征 教 学 难 点 :1.犯 罪 预 备 的 概 念 和 特 征 以 及 预 备 行 为 的 表 现 形 式 。2.犯 罪 未 遂 的 概 念 和 特 征 以 及 未 遂 的 种 类 。参 考资 料1. 张 明 楷 主 编 :刑 法 学 (第 四 版 ),法 律 出 版 社 2011 年 版 。2.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条 文 。3.2012 年 国 家 司 法 考 试 辅 导 用 书 第 二 卷 教 学 设 计 及 授 课 内 容 概 要 :教 学 设 计 :第 三 节 重 点 犯 罪 的 预 备 (约 0.5 课 时 );第 四 节 重 点 介 绍 犯 罪

3、的 未 遂(约 0.5 课 时 )。授 课 内 容 : 第三节 犯罪预备案例1994 年 6 月 7 日中午,王强、罗强、王守洪共谋抢劫出租车。为此,三人共同准备锯齿刀、手术刀、剪刀、尼龙绳、不干胶带等作案工作,于当晚携带上述工具拦乘一辆出租车,意欲抢劫。在车上,他们说要去西门车站和九眼桥,引起了司机钟某某的怀疑。钟将车开至一出租车检查站,将可疑情况报告了公安人员。公安人员立即将三人捕获。一、犯罪预备的概念和特征1犯罪预备,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刑法第 22 条第 1 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

4、罪预备。 ”2犯罪预备的特征:(1)客观上实施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2)主观上是为了犯罪(3)行为人没有着手实施犯罪(4)犯罪行为停留在预备阶段是行为人不能控制的行为所致。二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异同1犯意表示是指以口头、文字或其他方式对犯罪意图的单纯表露。2二者区别三、预备犯的处罚原则刑法第 22 条第 2 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四、案例分析本案,王强等三人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五、课后作业薛某(女)与刘某(男)是夫妻,由于刘某性格暴躁,喝醉酒后经常毒打薛某,以致夫妻感情很不好。一次刘某请朋友来家吃饭,喝醉酒后当着众人毒打薛某,薛某觉得这样的生活再无

5、法继续下去,要求与刘某离婚。刘某非但不答应离婚,还威胁薛某如果离婚,他就杀了薛某全家,薛某无可奈之下决定投毒毒死刘某。为此,薛某购买了毒鼠强,并计划在当天晚上吃的菜里下毒,哪知毒鼠强被薛某的婆婆发现并掺了粮食放在房前屋后药老鼠。薛某准备在菜里下毒时才发现毒鼠强已经不见,此时卖毒鼠强的小贩也已经回家,临时买已经来不及。薛某认为这是刘某命不该绝,便放弃了犯罪计划。后薛某又被刘某毒打,薛某在对婆婆哭诉时不小心说出此事,哪想被婆婆举报到公安机关。 【分歧】 对于薛某的行为是构成成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产生了两种不同的看法: 意见一:薛某构成犯罪未遂。薛某做菜的时候已经属于实施犯罪行为,由于薛某婆婆误以为

6、毒鼠强是用来药老鼠的,拿去用了才导致薛某的犯罪没有的得逞,薛某的犯罪没有得逞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因而应构成犯罪未遂。 意见二:薛某构成犯罪预备。薛某做菜的行为并不是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行为,该行为还处于犯罪预备阶段。 【管析】 笔者同意意见二。 首先,我们要弄清楚什么是犯罪预备和什么是犯罪未遂?两者有什么区别? 我国刑法对犯罪预备的定义是:“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犯罪未遂的定义则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从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犯罪预备是着手实施犯罪前的阶段,而犯罪未遂则是已经着手实施,但是因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没得逞。而

7、犯罪预备主观上是为了实行犯罪,客观上实施的行为还是为犯罪创造条件或是准备工具。最后,犯罪分子构成犯罪预备的情况下,他事实上没能着手实施犯罪,而没有实施犯罪的原因主客观均可。犯罪未遂的前提是已经着手实行了犯罪但是犯罪没有得逞,而犯罪没有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 因此,犯罪分子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区分构成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的关键点。本案中薛某做菜的这一行为是否属于已经着手犯罪的行为呢?笔者认为不是。 薛某做菜的这一行为并不意味着她已经开始着手犯罪,该行为只是薛某投毒犯罪中的一个必然的准备环节,薛某不可能让刘某直接吃毒鼠强,她需要对毒鼠强进行伪装,从而达到刘某将毒鼠强吃下的目的。并且薛某

8、对这盘菜加毒鼠强的行为,从其整个犯罪计划来看,还是处于对犯罪行为进行准备,创造条件的阶段,并不是着手实施犯罪的阶段。笔者认为只有薛某将有毒鼠强的菜端到餐桌上,招呼刘某吃饭,才是她开始着手实施犯罪的开始。 第四节 犯罪未遂案例被告人沈某,男,24 岁,某厂工人。被告人因 DuBo 欠债,难以偿还,便图谋盗窃本厂财务股保险柜里的现金。2 月 7 日晚 9 时许,被告人撬开了财务股的房门,但因无法打开小保险柜,未能窃取柜中现金(数百元) 。于是,被告人将小保险柜搬离财务股,藏在厂内仓库旁的小试验室里,想等待时机再撬开小保险柜,窃取现金。第二天,财务股的李会计上班后发现办公室被撬、小保险柜失踪,当即向

9、厂保卫股报案。第三天上午 8 时 15 分,人们在小试验室找到了小保险柜,柜门尚未打开,柜内人民币也原封未动。一、犯罪未遂的概念和特征1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刑法第 23 条第 1 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2犯罪未遂的特征:(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着手:从行为人的犯罪意图和客观行为两方面来判断。实行行为:指的是刑法分则规定的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2)犯罪没有得逞。注意既遂的构成要件齐备说(3)犯罪没有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二、犯罪未遂的类型

10、1实行未了未遂和实行终了未遂2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手段不能犯未遂和对象不能犯未遂,绝对不能犯未遂和相对不能犯未遂)三、未遂犯的处罚原则刑法第 23 条第 2 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四、案例分析被告人沈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五、课后作业甲将自己的汽车藏匿,以汽车被盗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该案存有疑点,随即报警。在掌握充分证据后,侦查机关安排保险公司向甲“理赔” 。甲到保险公司二楼财务室领取20万元赔偿金后,刚走到一楼即被守候的多名侦查人员抓获。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保险诈骗罪未遂B.保险诈骗罪既遂C. 保险诈骗罪预备D.合同诈骗罪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保险诈骗罪犯罪既遂的认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保险诈骗罪的未遂犯能否按犯罪处理问题的答复规定:“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保险诈骗罪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获得保险赔偿的,是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题中,甲的保险诈骗行为已经着手实施,其领取赔偿金后港走到一楼即被抓获,属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获得保险赔偿,应认定为保险诈骗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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