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高职高专财经类专业核心课程教材-消费税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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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消费税会计 通过学习,了解消费税与增值税的关系,以及消费税会计的基本内容,熟悉消费税的纳税规定,掌握消费税会计的基本方法,提高消费税会计核算的实务操作能力。 学习目标 第一节 消费税概述 一 、 消费税概念及特点 (一 ) 消费税概念 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及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征收的一种税。我国的消费税是 1994年税制改革中新设置的税种。 (二 ) 消费税特点 1.课税对象的选择性 2. 征收环节单一性 3.计税方法多样性 4.没有减免税 5.转嫁性 二、消费税纳税人 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

2、单位和个人。 三、消费税征税范围 (一 )在我国境内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应税消费品的范围包括五大类 、 十一种产品: 第一类: 特殊消费品 。 这些消费品若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 、 社会秩序 、 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 , 如烟 、 酒 、 鞭炮 、 焰火等 。 第二类: 奢侈品 、 非生活必需品 。 如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化妆品等 。 第三类: 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 。 如小汽车 、 摩托车等 。 第四类: 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 。 如成品油等 。 第五类: 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产品。如汽车轮胎等。 (二 )从国外进口的应税消费品 经营进口上述应税消费品的 , 均属于消费税的课税范围 。

3、 (三 )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 ,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 , 不纳消费税;但用于其他方面的 , 应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 用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直接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并构成产品的生产成本。用于其他方面的,是指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集体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 (四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1.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2.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 , 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3.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 四、消费税税目、税

4、率 具体见表 3-1。教材 P64 注:粮食和薯类白酒在原比例税率的基础上,再按每500克 0.5元计税;以粮食原酒作为基酒,与薯类酒勾兑生产的白酒按粮食白酒计税; 啤酒每吨出厂价格 (含包装物及其押金 )在 3000元 (含 )以上的,单位税额 250元吨; 3000元以下的,单位税额 220元吨; 香皂从 2001年起停缴; 金银首饰、钻石及其饰品按 5的税率计税; 含铅汽油按 0.28升、无铅汽油按 0.20升的税率计税; 其中子午线轮胎免缴、翻新轮胎停缴。 金银首饰 (包括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消费税税率由 10减按 5的税率计缴后,纳税环节改为零售

5、环节。不属于上述范围的首饰,仍按 10的税率在原纳税环节计缴。钻石及钻石饰品的纳税环节由生产环节、进口环节移至零售环节 (2002年 1月 1日起 )后,其消费税税率由 10改为 5。 五、消费税纳税环节 1.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 于销售时纳税 。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 ,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 , 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 , 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 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 , 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 此外,从 1995年 1月 1日起,金银首饰由生产销售环节征税改为零售环节征税;从 2002年 1月 1日起

6、,钻石及钻石饰品由生产、进口环节改为零售环节征税。 六、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跟、纳税地点 (一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 , 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 (1)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 , 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 (2)纳税人采取预收款结算方式的 , 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 (3)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 , 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 (4)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纳

7、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 , 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 3.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 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 4.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 )纳税地点和期限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和税款的缴纳期限,与增值税相同。 (三 )纳税地点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 、 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 , 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 , 均应在纳税人核算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 当受托方为个体业户时 ,由委托方在其核算地申报纳税 , 除此之外 , 均由受托方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 ,

8、 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 纳税人到外县 (市 )销售或委托外县 (市 )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回纳税人核算地或所在地缴纳税款。 第二节 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 一、消费税计算 (一)从价定率 从价定率计算消费税时 , 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 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比例税率 销售额的确定应注意以下问题: 1.销售额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款 。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 1+增值税率或征收率 ) 2.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处理,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

9、收消费税。 3.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结算的当天或者当月 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 (原则上为中间价 )。 4.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 , 应当按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 5.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1.企业自产应税消费品销售应纳税额的计算 (1)基本销售行为应纳税额的计算。 (2)企业进行货物的非货币性交易,用以投资、抵偿债务的应税消费品,应以同类

10、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 (而非加权平均价格 )为计税依据计算应纳消费税额。 (3)企业用外购已税消费品生产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应缴纳消费税税额中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已纳税额。 (4)企业的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按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计税 。 2.企业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自产自用就是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后,不是用于直接对外销售,而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或用于其他方面。纳税人若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 (作为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的直接材料,并构成最终产品实体的应税消费品,如卷烟厂生产的烟丝,再用于本厂连续生产出卷烟 ),根据税不重征的原则,不纳消费税。纳税人若是

11、用于其他方面,应于移送时缴纳消费税。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或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进行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如属税法规定的委托加工行为,受托方必须严格履行代收代缴义务,正确计算和按时代缴税款 (若受托方为个体经营者,在委托方收回后,由委托方在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在与委托方办理交货结算时,代收代缴消费税。 4.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时缴纳消费税 , 并由海关代征 。 部分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税率也按调整后的税率缴纳 (2001年 9月 1日起 ), 即由原来的从价定率单一方法改为从价定率和复合

12、计税两种方法 。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应纳消费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消费税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 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 =( 关税完税价格 +关税 ) ( 1 消费税率 ) (二)从量定额 消费税实行从量定额计算办法时 , 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消费税额 =应税消费品数量 定额税率 (单位税额) (三)复合计税 复合计税方法是从价定率与从量定额相结合 , 计算应纳税额的一种计税方法 。 白酒和卷烟产品先后从 2001年 5月 1日 、 6月 1日起实施复合计税方法 。 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消费税额 =销售数量 定额税率 +销售额 比例税率 二、消费税申报 纳税人无论当期有无销售或是否营利,均应

13、在次月 1日起至 10日内填制 “ 消费税申报表 ” (表3-2),并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纳税申报表一式两联:第一联为申报联,第二联为收执联 (税务机关签章后,作为申报凭证 )。 表 3 2 消 费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纳税人识别号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纳税人名称 税款所属期 产品 名称 适用 税目 销售 数量 销售 额 视同 销售 数量 视同 销售 金额 计税金额或计 税数量 税率 税额 本期 准予 扣除 税额 本期 应缴 税金 本期 已缴 税金 本期应 补 ( 退 ) 税 金 1 2 3 4 5 6 7=4+6 或 3+5 8 9 10= 7 8

14、9 11 12 10 11 合计 如纳税人自行申报, 由纳税人填写以下各栏 如已委托代理申报人, 由代理人填写以下各栏 备 注 代理人名称 代 理人地址 会计主管 ( 签章 ) 经办人 ( 签章 ) 纳税人 ( 签章 ) 经办人 电话 代理人 ( 签章 ) 以 下 由 税 务 机 关 填 写 收到申报表日期 接收人 第三节 消费税会计处理 一、会计科目设置 应交税费 -应交消费税 1.实际交纳的消费税 应交纳的消费税 2.待抵扣的消费税 余额:多交的消费税或 余额: 尚未交纳的消费税 待抵扣的消费税 “ 营业税金及附加 ” -核算由销售产品、提供劳务等负担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包括:消费税、营业税、城建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 一般销售业务会计处理 (一) 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 (二 )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 (三 )纳税人采取预收账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 三、视同销售业务会计处理 (一)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投资的会计处理 企业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作为 投资 ,按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征税,但在会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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