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呆账债权核销有何特点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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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http:/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http:/ 号,以下简称核销工作通知),是目前规范银行呆账核销的主要文件。综合上述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从其与债务人关系方面来看,呆账债权核销具有如下特点:1、呆账债权核销是银行内部事务,要求对外保密。核销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金融企业必须建立呆账核销保密制度。金融企业按照规定核销呆账,应当在内部进行运作,做好保密工作”。该条第二款规定:核销呆账的有关情况不得向借款人和担保人透露。第十八条规定:“除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包括债务人不得干预、参与金融企业呆账核销运作”。由此可见,呆账债权核销作为银行不良贷款管

2、理工作的组成部分,属银行内部管理范畴,不具有对外效力,相关工作安排和实际核销情况作为商业秘密,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对外披露。2、呆账债权核销坚持账销案存原则。根据核销办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对于已核销的呆账,应当建立核销台账和进行表外登记,单独设立账户管理和核算,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呆账核销的档案管理。因此,呆账债权核销,其实是将不良贷款从银行对外公布的会计账目中转移至银行内部掌控的账目上,银行可以按照内部规定设立能够清晰记载所核销之呆账债权的档案。3、已核销的呆账债权需继续追索。核销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金融企业必须建立呆账核销后的资产保全和追收制度。除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与债务或投资与被投资关系已完全终结的情况外,金融企业对已核销的呆账继续保留追索的权利,并对已核销的呆账、贷款表外应收利息以及核销后应计利息等继续催收”。4、核销后追回的贷款,仍有规定的会计处理方式。银监会于 2004 年出台的关于加强银行已核销贷款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行应根据财政部制定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对已核销贷款进行会计核算。对于已核销后又收回的贷款,作转回贷款损失准备处理,超过原贷款本金的部分,包括收回的应收利息,计入当期利息收入。对于取得非现金资产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http:/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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