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你对经济法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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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对经济法的看法个人信息:姓名:刘芳 学号:1511090210 班级:文法学院法学02鉴于自己还是一个法律的初学者和经济法的初学者,我在这里就谈谈经过这一段时间对经济法的学习之后对于经济法的一些看法。当得知自己学习的专业是法学之后就比较期待学习经济法,因为现在的社会是一个与经济分不开的时代,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一定会涉及到有关经济的事情,所以也需要经济法对我们的经济行为有所保障,因此我认为,要想学好法律,学好经济法是其中必须的一部分,而且对以后的生活也会有许多的帮助。但是现在刚开始接触经济法,发现经济法就像是宪法一样,概念比较空洞,不太好把握,经常是一些比较专业的术语,可以说是很难学进去,很难学

2、得懂,因为不像民法或者刑法一样,有众多的案例分析可以帮助理解经济法的学习,学习经济法必须要抓住经济法的每一个小的概念进行理解,慢慢的对其产生兴趣,所以我在此仅谈谈我所了解到的经济法。市场经济是经济法生存的根本和背景基础,在完全依靠国家之手单一进行调节的计划经济体制之下,是不需要经济法也不可能产生经济法的。即使有,也是有名无实,而为行政法而已。关于经济法的历史转折发生于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为全局性的拨乱反正和将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上来拉开了序幕。同年,党内著名的理论家胡乔木同志在人民日报上发表了按照经济规律办事,加快实现四个现代化一文,明确提出发展经济立法和经济司法。体制的改革为经

3、济法的产生创造了经济基础。在对经济体制改革手段的认识仍处朦胧阶段、社会公众对法制社会和经济建设的强烈期盼及国家领导人的大力推动的社会背景下,经济法开始成为法学研究和教育的热点,迅速成为显学。但毕竟其在我国仅有20多年的经历,较之西方一百多年的发展,其理论空白多、权威观点少,还不尽成熟完善。目前学界对于经济法主体范围的研究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1)将经济法主体范围体系化。有学者在认识到经济法主体具有外延宽泛性、主体行为特定性等特征的基础上认为应当构筑经济法主体体系结构,该结构包括经济法的决策主体、经济管理主体、生产经营主体、消费主体和监督主体。(2)将经济法主体范围具体化。有学者认为各部门法

4、主体的特殊性,并非在于其创造一种新的主体,而是基于本身调整任务、调整对象的特殊性,而从各个不同的层面赋予主体以特殊的权利义务,从而形成一种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法律主体制度。经济法根据其特殊的调整任务与调整对象,应当确立政府、经营者、消费者三种经济法主体。而另有学者认为将经济法的主体概括为消费者、经营者和管理者更具有现行法的依据,也更能体现经济法特殊的调整对象和立法宗旨。(3)既不主张建立经济法主体体系,也不主张将经济法主体具体化,而是将经济法主体类型化。有学者认为经济法的主体组合是“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具体又包含“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以及“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这两类主体组合。它们之间的联系主

5、要是通过调制行为来实现的,其地位是非平等的。从这些研究可以看出,对于经济法主体理论的探讨存在比较大的分岐,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局面,主要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首先,较之于民法、行政法、刑法等部门法中主体的稳定性,经济法主体更显复杂性。在经济法视野中,人既是理性的,可以为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而成立各种企业,组织各种社会团体维护自己的权益。人同时又是不理性的,有时会忽视公共利益而规避必要的管制,逃避自己应尽的社会责任。人可以凭借社会资源的占有成为强者,特别的表现为由人组建而成的各种团体组织上。人也可以因为社会资源的缺乏成为弱者,如面对强大的产品生产公司,消费者从一定程度上就是弱者。而这种强弱甚至会

6、因为资源本身的不同而将变化集于一人身上。经济法强调的是实质公平,追求的是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因而在经济法的领域中,它承认主体之间存在事实上的不平等,通过法律的规制试图给处于弱势的一方以扶持。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实现了各方面利益的均衡,促进了社会的进步发展。形成利益均衡的前提是正确认识各主体所享有的利益,而这种正确认识的形成是一个不断发展且难以对各方面利益进行取舍的过程。因而在经济法视野中,“人”的角色更为多元化,均衡人的利益也显得更加困难,“以人为本”理念的贯彻也更加复杂。 其次,经济法调整手段的多样性对于人的权利维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于经济法究竟是属于公法领域还是私法领域,

7、抑或是既不属于公法也不属于私法的第三法域,经济法学界并未形成统一的看法。但经济法同时使用了公法调整手段和私法调整手段却是学界比较一致的看法。经济法领域中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显得更加错综复杂,它并非如私法调整手段那样特别强调权利的激励和保护,侧重于维护私权利的行使。也并非如公法调整手段那样特别强调权力制衡,防止权力的滥用以损害权利。而是在两者之间找寻一种协调与平衡,在经济法的视野里,必要的公权力的介入是有利于维护国民经济健康运行的。在西方国家,尤其在德国,经济法的发展是因为单依靠民法不能对国民经济进行有效规制,使得经济法的存在成为必要。而我国,特殊国情决定了民法的发展和经济法的发展几乎是同步

8、的,所以经济法还承担了部分激励私权利行使的民法任务,这对于在经济法领域中如何认识作为经济法主体的“人”,如何贯彻“以人为本”思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最后,由于经济法理论的研究在某些方面过于强调经济法与其它部门法的区别,使得经济法在认识“人”的问题上与别的部门法出现关系割裂和对立,这不利于在经济法视野中对“人”进行全面的认识。如前所述,在进行经济法主体范围的研究时,有学者就把重点放在对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独特性上。并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对经济法的主体体系结构的组成具有决定意义。【6】应该说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学界获得了普遍的认同,但经济法学者在从事经济法研究时却仍显得不太自信,过于把研究

9、的重点放在强调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独特性上,试图将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等部门法区分开来。当然适当的强调是必要的,因为调整对象是划分法律部门的重要依据,但过于强调就有可能会割裂经济法与其它部门法的联系,反而不利于经济法本身的发展。有学者注意到了这一点,他认为:在经济法主体中,调制主体的资格取得与宪法法律相关,而调制受体的资格取得则与民商法相连,从而使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具有多源性或非单一性,这既是经济法特殊性的重要体现,也是经济法同传统部门法的密切联系的具体写照。【11】经济法的发展,正确认识经济法视野中的“人”离不开其它部门法的帮助。 经济管理和市场运行经济法论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衡协调

10、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 博登海默说:“即在孩提时代,自我主张趋于压倒无私行为。随着个人的成熟,个人倾向的侧重和强度都会渐趋渐小,而尊重他人的情感则会不断增长和扩展这种心理现象可以反映出自然的智慧。” 这种自然的智慧同样在人类社会的成熟过程中得以体现。当资产阶级高举自由之剑斩封建主义于马下之时,自由主义的个人本位也纵横于民商法之中。然而随着生产力的进一步提高的要求,社会文明的进一步成熟,社会本位代替个人本位也成为必然。经济法是社会为本位代替个人本位过程中新兴部门法的代表。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在社会本位指导下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从制定到实施所贯穿遵循的基本准则。但是,社会本位

11、却并不是经济法基本原则之本身。社会本位是经济法的基本理念,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则是经济法理念的体现与具体化。两者是不同的范畴,不应混淆,关于此一点,本专题的第一节已经强调过,这里不再复述。据此,上面的论述虽各其合理之处,但有的论述得相对不够完整,有的表述得过于宽泛,超越了基本原则的应有之意。 就法理学而言,部门法的价值取向和层级决定了部门法的原则核心与构成,虽然部门法一般都具有自由、秩序、公平、效率、正义等基本价值,但在不同部门法中这些价值的地位和内涵是有区别的,这种抽象的分别必须要经由部门法原则加以具体化,才能通过法律实践正确体现出来。 所以一个成熟的部门法体系,不仅要具有特定的理念和价值,更

12、要有反映这些理念和价值的基本原则,以指导其具体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这些基本原则并非简单的并行关系,既不是从其他部门法基本原则“移植”而来,也不是法理学所归纳原则教条的“具体化”,而是内部逻辑协调一致的系统。这就要求这些原则不但能够互相印证彼此的关联性和各自的独特性,而且作为一个整体能够将体现该部门法本质的精神理念、基本价值传导到法律的实践过程中。“内部逻辑统一”恰恰是目前我国理论界对经济法作为独立部门法所包含基本原则的分析与研究所欠缺的重要方面。 我们先以比较成熟的部门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发展历程来粗略说明关注这个问题的重要性:近代民法属于私法范畴,以维护个体权利为本位,多任意性规范,以私权神圣、身

13、份平等、意思自治为其传统理念,其价值核心应当是自由,与其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对社会经济调控的主导地位相适应,包含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过错责任三大基本原则。进入现代社会民法的价值和理念遭到社会本位的冲击,三大基本原则也受到了修正:禁止权利滥用、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内容粉墨登场,加入到现代民法基本原则之中。但民法并没有因此真正改变最初确立的基本价值理念的内涵,否则就会丧失其独立存在的个性和意义。所以民法最初的三原则为本源,之后形成的三原则为发展,构成了清晰完备、逻辑统一的基本原则体系。因而在具体民事案件的审理中,当适用各大原则之间发生冲突时,就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正确确定冲突原则的优先级别,以贯彻民法

14、的基本精神理念。 经济法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是任意性规范与强行性规范的统一体, 经济法价值理念的基础,在于公私法在深层次上的相互渗透和交融,在于法的时代精神对传统法律价值理念的革新。所以,经济法的价值核心是自由和秩序、效益和公平之间的一种和谐状态,其基本理念是站在社会本位的高度追求对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平衡协调。 进一步说,经济法通过对经济关系全方位的调整,在尊重经济发展规律,社会发展规律和物质世界发展规律的基础上,从微观层次上保障个人、社会组织与政府主体之间利益的平衡和谐,兼顾个人利益、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从宏观层次上对政府、社会、市场进行平衡协调,实现社会资源在

15、整体上的优化配置,达致人、社会与自然的整体和谐。两方面的共同目的是实现以人的最终全面发展为核心的社会经济持续性发展。因此本书认为经济法主要有三个基本原则:营造平衡和谐经济环境原则、合理分配经济资源原则和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原则。三大原则并非互不干涉、独立适用,而是互为条件、相互依存。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既要体现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又要贯穿于经济法体系的始终,具有较强的涵盖性和衍生性,而不能只适用于经济法部门内的某一法域,当然在不同法域中此三原则各自的侧重点也有所不同。平衡和谐是贯穿于经济法调整社会关系过程始终的一种基调,而营造平衡和谐的经济环境原则更侧重于对市场规制法提出要求,涵盖了一些学者提出的平

16、衡协调原则和维护公平竞争原则;合理分配经济资源原则的出现是法学与经济学相互渗透融合从而体现在经济法上的客观需要,更侧重于对宏观调控法提出要求,即以客观规律为指导防止贫富两极的严重分化、力求实现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这一过程体现了国家适度干预的特点,既是责权利效相统一,也是社会总体经济效益优先、兼顾社会各方利益的公平体现;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原则是经济法的根本目的性原则,是对经济法本质在基本原则上的深层次体现,而营造平衡和谐的经济环境原则与合理分配经济资源原则是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保证与手段性原则。 我的民族,我的痛 个人信息:姓名:刘芳 学号:1511090210 班级:2 专业:法学 摘要:2008和2009注定是两个不平凡的年份,在这两年里发生了大大小小众多的民族动乱事件,其中最为恶劣的当属和两次打砸抢烧事件。趁着国家正在忙碌的时刻,民族分裂分子就企图前来捣乱,而不仅是中国内部对于民族问题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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