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视野里的中西法律文化_兼与古以色列法律文化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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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比较视野里的中西法律文化 兼与古以色列法律文化比较 崔永东 法律与至上神崇拜的关系 至上神崇拜涉及到法律起源问题 。 基督教经典圣经中的 耶和华神上帝就是一个伟大的立法者 , 他为古代以色列人制 定了神圣的法律 摩西十诫 实际上 , 圣经中的旧 约部分堪称一部伟大的律法书 , 它是古希伯来以色列法律 文明的一个原始记录 。 在旧约中 , 以色列人在摩西的带领下 , 摆脱了埃及人的统治 , 走人希伯来文明的新时代 。 在西奈山上 , 耶 和华神向摩西传谕了著名的十条戒规 , 即 摩西十诫 , 它成了古 代以色列人的法律总纲 。 法律起源于上帝 , 因而具有神圣性和权威性 , 这是西方基督教 文明

2、对法律现象的一个基本认识 。 而中国上古时期的 “ 神权法 ” 观念也认为至上神具有立法的权能 , 人间的最高统治者可以通过占 卜 、 祭祀等来窥知神意并代神立法 。 以殷商为例 , 殷商文化弥漫着 中国政法大学科研处处长 , 教授 , 博士生导师 。 主要内容是 除耶和华以外 , 不可有别的神 。 禁止偶像崇拜 。 不可妄称耶 和华的名字 。 纪念安息日 。 孝敬父母 。 不可杀人 。 不可奸淫 。 不可偷 盗 。 不可作假证 , 陷害他人 。 不可贪恋他人之物 。 中国与以色列法律文化 国际学术研讨会文集 浓厚的迷信鬼神的气息 , 商代属于神权法时代 。 商代的 “ 神权法 ” 实际上包括

3、三层含义 一是 “ 受命于神 ”, 即政权的合法性来源于 “ 帝 ” 神商代的至上神 二是 “ 代神立法 ”, 即以帝的意志 实为最高统治者的意志作为立法的指导 三是 “ 代神行罚 ”, 即司法是为了贯彻帝的意志 。 “ 神权法 ” 观念的基本含义之一是神意授权商王进行立法与司 法 。 这里的 “ 神 ” 即 “ 帝 ”, 它居于 天庭 , 但商人并不称其为 “ 天 ”。 如郭沫若所言 “ 卜 辞称至上神为帝 , 为上帝 , 但决不曾称 之为天 。 , 著名甲骨学专家陈梦家说 “ 殷代的帝是上帝 , 和上 下之上不同 。 卜辞的 天 没有作 上天 之义的 。 天 之观 念是周人提出来的 。,

4、上述说法已经基本得到了现代学术界的 认同华 在殷代 , “ 帝 ” 与殷人的祖先神有密切关系 。 卜辞中有殷人先 祖 “ 宾于帝 ” 的记载 , 如 “ 咸不宾于帝 , 下乙宾于 帝 。” “ 大 甲宾于帝 。” “ 宾于帝 ” 就是说侍奉于帝之左右 , 可见其与帝之关 系的密切 。 诗经 商颂 玄鸟云 “ 天命玄鸟 , 降而生商 。” 楚辞 天问亦云 “ 简狄在台誉何宜玄鸟致贻女何喜 ” 这是 讲殷之始祖的故事 , 根据有关史书记载 , 简狄在野外吃玄鸟蛋而怀 孕生下契 , 契为殷人之祖先 , 而玄鸟是天即 “ 帝 ” 的使者 , 故 契也就相当于 “ 帝 ” 之子 。 有学者指出 “ 殷族

5、的兴起 , 使殷人的 郭沫若青铜时代 , 人民出版社一九五七年版 , 第五页 。 陈梦家 殷虚 卜辞综述 , 科学出版社一九五八年版 , 第五八一页 。 张桂光也说 “ 殷代已有至上神的观念 , 这是没有人怀疑的 。 卜 辞中那个可以令 风雨 , 可以福王 、 佐王 , 也可以作王祸 , 还可以干预人们的战争 、 作邑等行动的 帝 , 无疑就是殷人崇拜的至上神 。 帝 作为至上神出现的 卜辞和殷末金文就 有二百多条 , 而在众多的甲骨文字中 , 作为至上神称谓的 天 字一次也没有出 现过 。 天 字在殷人的头脑里压根儿就没有至上神的观念 , 殷人是只尊帝 不尊天的 。” 见张桂光 “ 殷周 帝

6、 天 观念考索 ”, 载华南师范大学学报 一九八四年第二期 。 比较视野里的中西法律文化 上帝和祖先神具有了无上的权威 。 殷祖从一个游牧部落发展为定居 中原的以农业生产为主的强大部落 , 后来征服了许多其他部落 , 建 立了殷商奴隶主王国 , 这样的历史过程 , 使人们迷信保佑殷族取得 胜利的祖神比其他被征服的部落的祖神具有更强大的神力 , 而上帝 这一最大 、 最有权威的神出现以后 , 就成了殷族祖神的靠山 。 这就 是殷的祖先 宾于帝 的迷信的社会根源 。 殷人根据祖先能接近 上帝的迷信 , 在宗教活动中 , 有些事要祈求于上帝时 , 常把祖先作 为媒 介 , 通过祖 先 来祈求于 上帝

7、 , 祈 年 、 求雨的事 , 常是 这样 。” 商王通过占卜的方式来窥知神意 。 商王在从事各种重要活动之 前总是要进行占卜 , 根据占 卜的吉凶来决定行动与否 。 在法律领 域 , 由占 卜所显示的神意也成了商王参预立法 、 司法活动的根据 。 卜 辞中就有 “ 惠王又作辟 ” 殷契粹编四八七的记载 , “ 作 辟 ” 即立法 。 甲骨文 “ 辟 ” 所象征的意义是说依法对人执行刑罚 , 其引申意义就是法律 。 北京大学由嵘教授主编的外国法制史一书指出 “ 希伯来 人的立法思想是建立在宗教信仰的基础之上的 。 他们认为法律的本 源是来自上帝耶和华的意志 , 先知和国王只不过是代天立法 ,

8、治理 世人 。 旧约中先知以赛亚说 耶和华是给我们设法律的 , 耶和华是我们的王 。 实质上这是一种 王权神授 论 , 也是一切 奴隶制和封建制国家最高统治者籍以表明自己的权力是从何而来时 所袭用的说法 。, 对比殷商时期的 “ 神权法 ”, 确有其相似的 一面 。 朱天顺中国古代宗教初探 , 上海人民出版社一九八二年版 , 第二五七 一 二五 八页 。 由嵘主编外国法制史 , 北京大学出版社一九九二年版 , 第一五页 。 川川 中国与以色列法律文化 国际学术研讨会文集 二 、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英国学者沃克在牛津法律大辞典一书中分析了基督教对 西方法律的影响 , 揭示了西方法律中的宗教性所在

9、 。 他说 “ 这种 影响 , 至少表现在以下五个不同的方面第一 , 它对自然法的理论 产生了影响第二 , 直接提供经过整理 、 并已付诸实施的行为规 则 第三 , 强化伦理原则和提出一些基本依据 , 以支持国家制 定法或普通法的规则 , 例如对谋杀 、 盗窃 、 通奸等罪行的处罚 第 四 , 在人道主义方面影响法律 , 包括强调个人的价值 、 对家庭成员 和儿童的保护 、 生命的神圣性等第五 , 证明和强调对道德标准 、 诚实观念 、 良好的信仰 、 公正及其他方面的维持 。, 以上所述是基督教与教会法对西方法律的影响 , 正是由于上述 影响 , 才使西方法律具有了鲜明的宗教性 。 如果说宗

10、教是一种 “ 出世 ” 的文化的话 , 那么以儒家思想为主流的中国文化则是一种 “ 人世 ” 的文化 , 这种文化不重彼岸世界 , 只重此岸世界 , 强调在 现实中积极进取 、 建功立业 。 因此 , 追求彼岸的宗教就很难成为中 国文化的主导 。 中国文化本质上是一种伦理文化 , 其目的是让人们 追求一种伦理价值 。 这种重视伦理价值的文化对中国古代的法律产 生了重大影响 , 历代法典均以伦理原则作为最高指导原则 , 并注重 将伦理原则转化为法律原则 , 将伦理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 。 于是 , “ 礼法合一 ” 成了中国古代立法追求的最高成就 。 因此 , 我们可以 说 “ 中华法系 ” 实际

11、上是一种伦理 法 。 正如张晋藩先生所说 “ 以礼人法 , 使法律道德化 , 法 由止恶而兼劝善以法附礼 , 使道德法律化 , 出礼而人于刑 。 凡此种种 , 都说明了礼法互补可以 推动国家机器有效运转 , 是中国古代法律最主要的传统 , 也是中华 门 转引自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 , 南京大学出版社一九九一年版 , 第一 七四页 。 比较视野里的中西 法律文化 万 法系最鲜明的特征 。, 其实 , 西方法律的所谓宗教性也表现在将许多宗教道德予以法 律化这一点上前引沃克之语称西方法律的宗教性在于 “ 强化伦 理原则和提出一些基本依据 , 以支持国家制定法或普通法的规则 证明和强调对道德标准

12、 、 诚实观念 、 良好的信仰 、 公正及其他 方面的维持 ” 可以为证 。 圣经 旧约中的摩西十诫也可 印证此点 。 作为古以色列法律的总纲 , 摩西十诫有如下规定 应当孝敬父母不可杀人不可奸淫不可偷盗不可作假证害 人不可贪恋他人的财产等等 。 上述原则可以说既是法律规范 , 也 是道德规范 , 它把古以色列人的基本宗教道德规范转化成了法律 。 圣经中的新约出现的时代属于古罗马时期 , 其中反映 的法律思想体现了古罗马时期法律思想的特点 , 如自然法思想 即将道德原则等同于自然法则的观念在新约中就多有表 现 , 尽管其中并没有出现 “ 自然法 ” 这样 的概念 , 但它所说的 “ 公义 ”、

13、“ 诚信 ”、“ 爱人如己 ” 等等不正是对自然法的另外一种 表述吗按照圣保罗的说法 , 当信与律法发生冲突时 , 律法应该服 从于信 , 人们因信称义 , 当人们通过信而获救时 , 律法就不会束缚 他了 。 可见 , 信是高于律法的 。 另外 , 律法还必须合乎信 , 信使律 法得到充实和完美 。 这是用宗教的语言表达了他们对自然法与实在 法的理解 , 按照自然法学的理论 , 自然法高于实在法并且是实在法 的指导 , 实在法必须合乎 自然法才是真正的法律 。 如此看来 , 中西法律文化均有将道德予以法律化的倾向 , 只不 过西方受基督教文明的影响 , 注重将宗教道德予以法律化 , 而中国 由

14、于受儒家伦理文化的影响 , 注重将世俗道德予以法律化而已 。 受基督教文明关注道德与法律统一倾向的影响 , 历代西方学者 对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也多有探讨 。 在欧洲中世纪 , 托马斯 阿奎那 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 , 法律出版社一九九七年版 , 第三四页 。 中国与以色列法律文化 国际学术研讨会文集 是当时著名的神学家和思想家 , 他的思想融合了基督教教义和亚里 士多德学说 。 他说 “ 法不外乎是旨在共同善的理性命令 , 由对共 同体负责的人制定和颁布 。, 阿奎那又指出 , 法律的目的是公共 幸福 。 这也就是说 , 法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和促进公共利益 。 这也 就意味着 , 法律

15、的目的也带有一定的道德性 。 阿奎那把法律分成永 恒法 、 自然法 、 人法和神法四种类型 。 所谓永恒法是上帝统治宇宙 的法律 , 是它体现了神的理性 。 自然法是上帝统治人类社会的法 律 , 它是永恒法在理性动物身上的体现 , 但它又是永恒法不够完善 的反映 。 人法就是人类社会中的法律 , 它从永恒法中吸取拘束力 。 神法是对人法和自然法的补充 , 它是通过圣经来实现的 。 阿奎那指出 , 自然法的基本原则是行善避恶 , 它是指导人们行 为的理性法则 。 他认为 , 人类的理性中存在着一种固有的向善的倾 向 , 人顺从这种倾向而有的行动便是行善 。 向善 不仅是人的理 性 , 也是神的理

16、性 , 人们就是这样通过自己的理性来领会神的理 性 。 阿奎那说 “ 在人的身上总存在着一种与一切实体共有的趋吉 向善的自然而然的倾向 。” 又说 “ 自然法包含着一切有利于保全 人类生命的东西 , 也包含着一切反对其毁灭的东西 。, 上述说法 进一步揭示 了自然法的道德性 。 人法的目的在于共同善 , 其效力取决于它的正义性 , 而正义是 从属于善的概念 。 照阿奎那的说法 , 人法只有合乎以 “ 善 ” 和 “ 正义 ” 为内容的自然法 , 才具有法律效力 。 “ 恶法非法 ”, 即不合 乎 自然法的法律就不是真正 的法律 。 他的如下话语正可说明此点 “ 如果法律是非正义的 , 它就不能存在 。 所以法律是否有效 , 取决 转引自汪太贤西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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