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广东小悦悦事件”看“见死不救”行为的罪与非罪_1000001876956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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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警察职业学院学报 【内容摘要】 我国现行刑法典中并没有规定 “见死不救罪” , 见死不救行为在我国一直以来也仅 认为是道德范畴的概念。 但是, 面对屡屡发生的因见死不救行为而导致的死亡或重伤案例, 我们有必 要重新审视这种行为的性质, 甚至考虑将有特定救助责任或义务的见死不救行为规定为犯罪。然而, 我们并不希望将见死不救行为全面犯罪化, 对于无特定救助责任或义务的行为不宜认定为犯罪。 【关 键 词】 见死不救; 有特定责任或义务; 无特定责任或义务 第 9 卷第 4 期甘肃警察职业学院学报Vol.9 No.4 2011年12月Journal Of GANSU Police Vocation

2、al CollegeDec.2011 从 “广东小悦悦事件” 看 “见死不救” 行为的罪与非罪 马顺成 (中国刑事警察院辽宁沈阳110035 ) 收稿日期: 2011- 12- 06 作者简介:马顺成(1980-),男,山东潍坊人,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公安基础教研部讲师。 2011 年 10 月 13 日下午 5 点 30 分, 广东佛 山南海黄岐的广佛五金城里, 2 岁女童小悦悦 在过马路时不慎被一辆面包车撞倒并两度碾 压, 肇事车辆逃逸, 随后开来的另一辆车辆直 接从已经被碾压过的女童身上再次开了过 去,七分钟内在女童身边经过的十几个路 人,都对此冷眼漠视,只有最后一名拾荒阿 姨陈贤妹上前施以

3、援手,不幸的是, 2011 年 10 月 21 日, 小悦悦经医院全力抢救无效, 于 22 日 0 时 32 分离世。由此,“见死不救” 行为 再度引发网友广泛热议。 类似的案件已不是第 一起,小悦悦是发生在我们身边的又一个悲 剧。对于肇事的两个司机他们将受到法律的制 裁是毋庸置疑的。 但是, 对于那些熟视无睹的路 人, 我们不禁要问“见死不救” 应当是一种道德 评价还是法律评价?“见死不救” 行为应当纳 入刑法视野吗? 一、 见死不救行为的含义及立法例 (一 ) 见死不救的含义 “见死不救” 按照成语词典的解释是指 “看 到他人艰难危险已到死亡的绝境,也不帮助或 者援救” 。笔者认为 “见死

4、不救” 是指行为人放 任他人生命所处的危险境遇而拒不救助以致造 成他人人身甚至生命损害的行为。至于 “见死不 救”的行为人有无救助义务或者责任则存在不 同的说法。本文的讨论分为有特定救助责任或 义务的 “见死不救” 行为和无特定救助责任或义 务的 “见死不救” 行为两种情况。 (二 ) 各国立法例 将见死不救行为规定为犯罪国外已有众多 的立法例。如 法国刑法典 第 223-6 条规定: “任何人对处于危险之中的他人, 能够个人采取 行动, 或者能够唤起救助行为, 且对本人或第三 人无危险, 而故意放弃给予救助的, 处五年监禁 向光忠, 李行健, 刘松筠著:中华成语大辞典 , 吉林文史出版社,

5、1986 年版第 408 页。 高扬: 浅析我国 “见死不救罪” 的设立, 载 琼州大学学报 , 2006 年第 13 卷第 6 期。 45 甘肃警察职业学院学报 并科五十万法郎罚金。 ” 又如, 俄罗斯刑法典 第 125 条规定:“明知他人处于有生命或健康的 危险中而且因年幼、 衰老、 疾病或孤立无援, 不 能采取措施自救而故意不予救助,如果犯罪人 有可能救助该人, 而且对他负有照顾义务, 或者 是犯罪人自己使之处于有生命或健康的危险状 态中的, 处数额为最低劳动报酬 50 倍至 100 倍 或被判刑人 1 个月以下工资或其他收人的罚 金, 或处 120 小时至 180 小时的强制工作, 或

6、处 1 年以下的劳动改造,或处 3 个月以下的拘 役。”再如,德国刑法典第 330 条 C 规定: “意外事故或公共危险或遇难时有救助之必要, 依当时情形又有可能,尤其对自己并无重大危 险而且不违反其他重要义务, 而不救助者, 处一 年以下自由刑或并科罚金。” 除此之外, 埃及、 荷兰、 意大利、 奥地利、 加拿大、 西班牙等国家的 刑法典均有类似的法律规定。 (三 ) 我国的做法 我国刑法中并没有规定 “见死不救罪” 。一 直以来, 对于见死不救行为, 行为人如果有特定 的救助义务则按照不作为犯处理, 如果没有特定 的救助义务则按照罪刑法定的原则以无罪处理。 但是, 我们认为我国刑法中是有

7、“见死不救” 的思 想存在的。 刑法 第 429 条就规定了拒不救援友 邻部队罪,“在战场上明知友邻部队处境危急请 求救援, 能救援而不救援, 致使友邻部队遭受重 大损失的, 对指挥人员,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国是一个有见义勇为优良传统美德的国 度, 封建历史自秦朝以来, 历朝历代大都规定了 “见死不救罪” ,都对见义不为的行为予以严厉 的惩罚。 1975 年, 在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了大量 的秦代法律竹简。我国学者对其分类整理后, 出 版了 睡虎地秦墓竹简 一书, 在其中的 法律问 答 里, 就记载了对见义不为的惩罚措施:“贼入 甲室, 贼伤甲, 甲号寇, 其四邻、 典、 老皆出不存,

8、不闻号寇, 问当论不当?审不存, 不当论; 典、 老 虽不存, 当论。” 该篇还记载:“有贼杀伤人冲术, 偕旁人不援, 百步中比 (野 ) , 当赀二甲。” 从这两 段秦简的内容看,秦代对见危不救的处罚规定 十分严格, 凡邻里遇盗请求救助而未救者, 要依 法论罪; 凡有盗贼在大道上杀伤人, 路旁之人在 百步以内未出手援助, 罚战甲二件。唐律 也 有类似的规定, 有强盗或杀人案发生, 见呼告而 不救助者, 杖一百, 闻而不救者杖九十。 二、 有特定救助责任或义务的 “见死不救” 行为的犯罪分析 关于 “见死不救” 行为的罪与非罪问题, 学 者的研究往往过于概括和笼统,要么一概认为 应当为罪,要么

9、一概认为属于道德范畴不应为 罪。我们认为这种无视见死不救行为复杂性的 论断都是有失偏颇的。见死不救行为按照行为 人有无特定的救助责任或义务可分为有特定救 助责任或义务的见死不救和无特定救助责任或 义务的见死不救两种。其中前者指的是行为人 有特定的职责或义务来阻止被害人死亡结果的 发生却没有阻止或放任的行为。我们认为这种 行为是一种犯罪行为。 (一 ) “见死不救罪” 专门立法的必要性 1.从司法实践的需要看。 有特定救助责任或 义务的见死不救行为与不作为犯罪的内容不谋 而合。因此, 此类行为人因见死不救行为而导致 的犯罪问题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往往以不作为 犯罪理论予以处罚。然而, 我国刑法中并

10、没有有 关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的明文规定。为了系 统的规范此类行为, 恪守罪刑法定原则, 也为了 更好地服务司法实践。我们认为完全有必要通 过具体的刑事立法来调整 “见死不救” 行为, 而 不仅仅是笼统地生硬地 “借用” 不作为犯罪理论 陈鹂: 关于 “见死不救” 的两个刑法问题, 载 中共桂林市委党校学报 , 2004 年第 4 卷第 1 期。 党晓慧: 对 “见死不救罪” 立法有关问题的思考, 载 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 , 2006 年第 3 期。 孙昌军, 张辉华:“见死不救” 的刑事责任分析, 载 湖南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 2005 年第 1 期。 朱丽: 古代如何处置见死不

11、救, 载 法制参考 2009 年 12 月 08 增刊。 党晓慧:“见死不救罪” 的立法必要性之思考, 载 内蒙古电大学刊 , 2007 年第 2 期。 金祖飞: 刍议 “见死不救” , 载 法制与社会 2010 年 6 月 (下 ) 刊。 扬丽莎: 见死不救的立法思考与评价, 载 法制与社会 2009 年 8 月 (中 ) 刊。据 检察日报 报道, 天津市王春全与妻 子在深约 1 米的污水河旁发生争吵, 妻子一气之下跳进河中, 并把头探入水中自寻短见。 王春全见状跳进河中劝说, 劝 说无效后独自上岸扬长而去。后给派出所报警, 但民警赶到时其妻已经死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春全与遇难者是 夫妻

12、关系, 负有特定义务, 但他明知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而自行离去, 放任结果发生, 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鉴于 有自首情节, 判处有期徒刑 6 年。 马顺成: 从 “广东小悦悦事件” 看 “见死不救” 行为的罪与非罪法学研究 46 甘肃警察职业学院学报 来规制此类日渐严重的社会现象。 2.从现实角度看。早在 2001 年第九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 已有 32 位代表提 出增设 “见死不救罪” 的立法提案。见死不救的 社会危害性非常大,特别是负有特定救助责任 或义务的行为人对人权的漠视,它冲击了社会 秩序, 扰乱了社会稳定。如今, 见死不救现象已 日趋普遍, 许多见死不救行为已被诉诸

13、法律, 这 就迫切要求将见死不救行为上升到法律高度, 从立法上给见死不救行为一个明确的定性, 那 就是 “见死不救罪” 。 此外,欧美国家和我国古代成功的立法例 也为我国 “见死不救罪” 的设立提供了范本和依 据。但是, 值得注意的是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 国家的 “见死不救罪” 并不区分行为人是否有特 定的救助责任或义务,而以俄罗斯为代表的国 家的 “见死不救罪” 则明确了行为人必须有特定 的救助责任或义务。 (二 ) “见死不救罪” 的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1.犯罪主体。我们在设立 “见死不救罪” 时, 要限定何人是 “有特定救助责任或义务” 的行为 人,也就是本罪的主体。学者一般认为包括三 类

14、, 分别是国家公职人员、 专业救助机构和普通 公民。 輥輯訛第一类是国家公职人员。 如警察、 司法工 作人员以及其他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从事公 共管理的公职人员等。保护每个公民的生命和 健康是国家的法定责任之一,而国家职责必须 落实到公务员的具体行动中才能实现,所以对 国家公务员实行 “见死不救” 的责任追究, 实际 上是一种责任归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 法第 21 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 财 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 立即救助”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4 年 8 月 10 日 公布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中规定, “检察人员遇到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

15、财产受 到严重威胁时, 能救而不救, 情节严重的, 给予降 级、 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 其他卫生行政机关也制 定了适用于本部门的规章, 对见危不救的行为给 予处罚。輥 輰訛 第二类是专业救助机构,比如医院和行业救 助机构等。屡屡发生的医院 “见死不救” 事件已 经引起了公众的极大关注。由于公共医疗机构 过度市场化,不少医院把追逐利益最大化而不是 救死扶伤看作自己的 “天职” ,“见死不救” 也就 一再发生。鉴于医院这样的专业救助机构站在 救死扶伤的最前沿,将其列为见死不救的主体 范畴是适当的。 第三类是普通公民。 普通公民要 成为本罪的主体必须要有法定的救助义务、 法 律行为引起的救助义务或

16、先行为产生的救助义 务。如夫妻之间就有互相扶助的义务, 这是我国 的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一方眼见另一方处于危 难之中能救助而不救助就涉嫌构成本罪。再如, 行为人甲带领邻居儿童乙外出游玩,乙不慎落 水, 甲能救助而不救助就涉嫌构成本罪。普通公 民在既无法定又无法律行为也无先行为引发的 救助义务的情况下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另外, 对于本罪的刑事责任年龄问题。 我们认 为, 救助他人不仅要有一颗见义勇为的爱心, 更为 重要的是要有救助他人的能力。法律不能要求一 个未成年人或者心智尚不健全的人去为其能力范 围之外的行为。因此, 本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应当以 18 周岁以上为妥,这样本罪可能成为我国刑法中 唯一要求犯罪主体年满 18 周岁的罪名。不过, 鉴 于此罪的特殊性, 这种要求也未尝不可。輥 輱訛 2.犯罪客体。对于本罪的客体, 有学者认为 为双客体,包括物质客体即被害人的生命权和 非物质客体即社会成员相互救助的道德风尚。 輥輲訛 对于这种论断我们不敢苟同。所谓犯罪客体, 是 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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