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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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讲 婚姻的效力,朱凡 西南政法大学,第四讲 婚姻的效力,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夫妻人身关系 第三节 夫妻财产关系,第一节 概述,一、婚姻效力的概念 男女因结婚而产生的法律约束力或法律后果。 婚姻产生的法律上的效力随着婚姻的成立而确立,随着婚姻的解除而消灭。,二、婚姻效力的分类 (一)以婚姻效力的范围为标准区分为: 配偶间的效果: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配偶对第三人的效果:指婚姻的对外效力,如夫妻对外的债权债务关系,对子女的亲权、监护和抚养,姻亲关系等等。,(二)以婚姻效力的性质为标准区分为: 身份上的效力:与夫妻妻身份相关的权利义务关系 财产上的效力:指夫妻财产制,第二节 夫妻人身关系,关于

2、夫妻人身关系,1980年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姓名权、婚姻住所决定权、夫妻人身自由权和计划生育义务四方面内容。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增加了提倡夫妻相互忠实的条款。新的司法解释又间接承认了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2001年12月公布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还规定了公民的生育权,完善了计划生育制度。,一、夫妻姓名权,(一)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二)夫妻双方达成一致协议也可以夫妻同姓、别姓或者相互冠姓。,二、夫妻人身自由权,1950年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均有选择职业、参加工作和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 1980年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3、,三、婚姻住所决定权,(一)婚姻住所决定权,是指选择决定夫妻婚后共同生活住所的权利。 (二)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第9条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的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的家庭成员。,四、夫妻的生育权与计划生育义务,(一)夫妻有生育的权利 生育权是2001年9月1日施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法定权利。夫妻有依照法律的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干涉和强迫。,(二)夫妻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育龄夫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的政策和法律规定生育子女,不得计划外生育。如果生育行为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 ,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如缴纳社会

4、抚养费等。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五、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一)概念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因日常家庭事务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互为代理的权利。夫妻一方滥用此项代理权时他方得限制之,但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二)法律渊源 1、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解释第17条第一款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2、1988年1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

5、、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三)日常家事的范围 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通常跟夫妻的社会地位、职业、资产、收入以及生活的地区习惯有关。一般认为包括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共同生活的一切必要事项,如一家之食物、光热、衣着等的购买,正当的保健和娱乐、医疗,子女之教养,日常用品购买,保姆雇佣,亲友馈赠等,六、夫妻忠实义务,(一)所谓夫妻忠实义务,有狭义和广义两种解释。狭义是指夫妻贞操义务,也就是夫妻婚后互负专一的性生活义务,不得有婚外性行为。广义的夫妻忠实义务是指除夫妻贞操义务外,还包括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不得为第三人的利益而损害或牺牲配偶他

6、方的利益。,(二)法律渊源 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第4条新增倡导性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 但是当事人仅仅以该条为依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三节 夫妻财产关系,因夫妻关系的存在,在夫妻之间除了有人身方面的权利义务之外,在财产关系上也有如下主要权利义务:夫妻扶养义务、夫妻继承权和夫妻财产制。,一、夫妻扶养义务,(一)概念 夫妻扶养义务是指基于婚姻的效力而产生的,夫妻在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的义务。 夫妻扶养义务是一种生活保持义务,即是无条件的在扶养人和被扶养人之间必须保持同一生活水平的扶养,又被称为“共生义务”。,(二)法律渊源 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

7、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二、夫妻继承权,(一)夫妻继承权是夫妻基于配偶身份而依法享有的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二)夫妻继承权应该根据我国继承法的具体规定实现。在法定继承中,夫妻互为对方的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三、夫妻财产制,(一)概述 1、概念 夫妻财产制又称为婚姻财产制,是指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包括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和废止,夫妻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清偿,及夫妻财产的清算与分割。,2、分类 (1)按照夫妻财产制发生的根据分类: A 法定财产制夫妻在婚前或婚后均未就夫妻财产关

8、系作出约定,或所作的约定无效,依法律规定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其又可以分为通常法定财产制和非常法定财产制。,B 约定财产制是指由婚姻当事人以约定的方法,选择决定夫妻财产制形式的法律制度。,(2)按照夫妻财产制的内容分类 A 统一财产制指婚后除特有财产外,将妻的婚前财产估定价额,转归丈夫所有,妻则保留在婚姻关系终止时,对此项财产原物或价金的返还请求权。此制度为资本主义早期部分欧洲国家法律所采用。现代国家少有采用。,B 联合财产制又称为管理共同制,是指婚后夫妻的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仍归各自所有,但除特有财产外,将夫妻财产联合在一起,由夫管理。夫对妻的原有财产有占有、使用、管理、收益权,必要时有处

9、分权,而以负担婚姻生活费为代价。婚姻终止时,妻的财产由其本人收回或其继承人继承。,C 共同财产制指除特有财产外,夫妻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依共有的范围不同,又分为一般共同制、动产及所得共同制、婚后所得共同制、劳动所得共同制等形式。共同财产制的各种类型为世界上一些国家分别采用,有的作为法定财产制,有的采用为约定财产制中的一种。,D 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婚前、婚后所得的财产均为各自所有,各自独立行使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但不排斥妻以契约形式将其个人财产的管理权交付丈夫行使,也不排斥双方拥有一部分共同财产。英美法系的多数国家及大陆法系的个别国家如日本,以分别财产制为法定财产制,在部分

10、国家为约定财产制之一种。,E 剩余共同制是指夫妻对于自己的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各自保留其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收益权及有限制的处分权,夫妻财产制终止时,以夫妻双方增值财产(夫妻各自最终财产多于原有财产的增值部分)的差额为剩余财产,归夫妻双方分享。德国以剩余共同制为法定财产制,法国则为约定财产制之一。,3、现代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宗旨 1)约定先于法定原则 2)夫妻双方的财产权利义务平等 3)保障弱者利益原则 4)保护夫妻合法财产权益与维护第三人利益相兼顾原则,(二)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 2001年新修正的婚姻法对1980年婚姻法的夫妻财产制进行了部分修正和完善,仍采用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

11、夫妻财产制。,1、法定财产制(婚后所得共同制) 婚后所得共同制,我国也称为夫妻共同财产制,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除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均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财产制度。,(1)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婚姻法第17条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几点理解: 第一,工资和奖金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后所得的基本

12、工资和各种形式的奖金、福利补贴费及一些实物分配等收入,这些共同构成职工的个人收入,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第二,生产经营的收入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后从事生产、经营所得的劳动收入和资本性收入(如买卖股票、债券或投资于公司、企业的股份分红所得收入)。,第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夫妻在婚后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和发明权等得到的收入。知识产权本身的归属是属于取得人的,只有其产生的经济收益才归夫妻共同所有。,第四,继承和受赠所得的财产,这里是指除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外,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后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五,其他应当归属夫妻共

13、同所有的财产。这是一项概括性规定,也是所谓的兜底条款,可以把立法无法一一列举的东西包括进去。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过去司法解释中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换”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现在由新的司法解释否定了。,(2)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 夫妻个人财产,也称为夫妻特有财产,或保留财产,是相对共同财产而言的,指夫妻婚后在实行共同财产制时,依法律规定或依夫妻约定,夫妻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特有财产包括法定特有财产和约定特有财产,我国法定夫妻特有财产的范围由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

14、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注意: 第一,夫妻婚前个人财产,包括婚前个人劳动所得财产、继承和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收入、个人出资购买的结婚物品等。关于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是否属于个人特有财产还有争议。,第二,关于夫妻个人财产中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是指夫妻因各自日常生活、职业所需的专用物品,如个人使用的衣物、书籍等。基于公平原则,婚后购置的贵重首饰、健身器材、价值较大的图书资料以及摩托、小汽车等生活资料,虽属于个人使用,但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三,关于其他应当归属于一方的财产,还会包括一些难

15、以逐一列举的财产。例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和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回乡生产补助费等。,(3)夫妻对共同财产的权利义务 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是共同共有,不依双方的收入多少来衡量份额大小,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凡重大财产问题,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家庭生活费用,应以共同财产承担,不足部分由双方的个人财产负担。,(4)夫妻共同财产制的终止 A 夫妻一方死亡而终止; B 因夫妻离婚而终止; C 其他原因,例如夫妻协商一致该用其他的夫妻财产制。,2、约定财产制 (1)概念 约定财产制是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

16、期间所得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权以及家庭生活费用负担和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事项作出约定,排除法定财产制的适用的制度。,(2)约定财产制的适用 我国实行的是法定和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夫妻财产制度,两项制度在使用时的原则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3)约定财产制的内容 1)约定的条件 A 约定的主体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夫妻双方; B 双方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 C 约定的内容合法,不得规避法律或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2)约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婚姻法的要求,约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口头约定,如果双方均不否认其效力,那么法院可以采信口头约定。如果是有争议的口头约定,则口头约定不能产生效力。,3)约定的时间和范围 约定的时间法律没有限制,婚前、结婚时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都可以约定。 约定的范围可以约定婚前或婚后所得财产归双方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共同所有。,4)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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