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08.5.16待补充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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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部分 继承与继承权概述1、继承的开始:从被继承人死亡时(生理死亡、宣告死亡)2、遗产范围:个人合法财产3、继承权的放弃:继承开始后(期待转为既得)遗产处理前(之后成财产权了) 只能明示方式(而遗赠可默示放弃)一经放弃,朔及到继承开始之时反悔:处理前由法院判;处理后无视4、继承权的丧失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以致侵害弱势群体的。(不严重则篡改部分无效)5、继承权的保护 自知道起2年;客观20年6、限定遗产继承 税款一般债务继承7、继承纠纷之诉 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参诉,又不明

2、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仍应列其为共同原告。第二部分 法定继承1、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2、代位继承父在爷先亡孙子可代位(代位继承只能发生在法定继承中)3、转继承开始后分割前父死亡,其遗产再次发生继承(两次继承)4、遗产分配原则尽了义务与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虽共同生活但不尽义务的可以少分不分。弱势应当多分;不尽义务应当不分少分。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的弱势或抚养人,可以分适当遗产。第三部分 遗嘱继承与遗赠、遗赠抚养协议1、遗嘱的有效要件遗嘱属于无相对人的单方行为,作出即成立,遗嘱人死亡时生效2、遗嘱的无效无行为能力人或

3、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3、遗嘱的变更与撤销(1)明示方式:公证优先;后遗嘱优先(2)推定方式:被继承人生前行为处分财产的4、遗赠的特殊(1)受遗赠人可以是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故孙子只能是遗赠)(2)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未作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5、遗赠抚养协议(有法定抚养义务的排除)遗赠抚养协议遗嘱遗赠法定继承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第四部分 遗产的处理1、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限定继承原则)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排除了遗赠抚养协议)2、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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