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案例某物业公司保安工伤处理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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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物业公司保安工伤处理案例1 案例描述小张是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一家物业公司的保安,受指派到一个大型单位的大院工作。2013年3月18日,小张值夜班至凌晨一时左右,发现有人窜入大院,鬼鬼祟祟形迹可疑。小张于是起身盘查,来人经不住盘查,准备溜走,小张扭住其不放,被来人拖出院门外,摔倒在马路边,昏迷不醒。后来,小张被第二天上班的人发现并立即送往本地医院救治。2013年12月2日,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出市劳工通【2013】某号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认定申请人所受伤害为工伤。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申请人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属因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停工留薪期为5个月(2013年3月18日至2013年8月

2、18日)。2 案例解析2.1 工伤认定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中,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以下几种:(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

3、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小张作为保安,盘查可疑人员,最后摔倒在马路边,昏迷不醒。小张的这种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所以应当认定为工伤。小张依照规定,个人向武汉市劳动保障行政机关申请工伤认定,且最终被认定为工伤。2.2 劳动能力鉴定小张在值夜班期间,发现形迹可疑之人而受伤摔倒,昏迷不醒至第二天才被送到医院救治,根据其情况进行劳动能力鉴定:2.2.1 劳动能力

4、鉴定的定义根据最新工伤保险条例中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其中,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小张发生工伤,影响其劳动能力,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2.2.2 劳动能力鉴定程序根据最新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即第一步为提出申请。第二步为受理,即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符合鉴定的材料后进行鉴定。根据最新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需要对鉴

5、定材料进行分类、分科整理、登记;通知需要进行面视或医疗检查的被鉴定人或申请鉴定的单位进行面视的时间、检查项目及医院等;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依据国家鉴定标准进行鉴定并提出鉴定意见;最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同时,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即小张或其近亲向设区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受理,依据工伤报告材料和国家鉴定标准对小张劳动能力进行鉴定。2.2.3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和伤残等级最新工伤保险

6、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再根据GB/T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分级序列中十级鉴定标准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本案例中小张被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且服从鉴定结论。2.3 工伤保险待遇2.3.1 工伤保险待遇的类别及内容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内容可分为三类:医疗救治期间的待遇、经济补偿的待

7、遇和生活保障的长期待遇。1)医疗救治期间的待遇医疗救治期间的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待遇、异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和停工留薪待遇4项。(1)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住院伙食补助待遇和异地

8、就医的交通食宿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3)停工留薪待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2)经济补偿的待遇

9、一次性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5项(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达到五至六级的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

10、动关系的;以及伤残达到七至十级的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4)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生活保障的长期待遇 生活保障的长期待遇包括: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和配置辅助器具费4项。(1)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

11、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2)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12、生活护理费,只有一到四级伤残才有。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3)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可领取40%的工亡职工本人工资,其他亲属每人可领取30%的工亡职工本人工资,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4)配置辅助器具费是指帮助工伤职工恢复和提高身体功能,在允许配置的规定范围内的一些器具(如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购置费用。所需费用

13、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需要工伤职工个人负担。2.3.2 本案例的待遇项目和计算根据评残结果,本案例伤残职工小张为十级伤残,因此可享受以下工伤医疗待遇:(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依照条例,十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而根据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在2013年12月20号发布的部分职位(工种)工资指导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的通知,在武汉市人力资源市场部分职位(工种)工资指导价位表中查得:保安员月薪的高位数、中位数和低位数分别对应的是3060元、2160元和1550元。因此取中位数月薪2160元为本案例小张的工资。但根据武汉市统计局提供的劳动工资统计数据

14、,2013年武汉市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46331元,月平均工资为3861元。而小张的月薪2160元低于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2317元。因此小张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赔偿的本人工资应按照2317元计算,即他能获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为16219(2317元7个月)元。(2)停工留薪待遇 本案例中小张的停工留薪期为5个月(2013年3月18日至2013年8月18日),因此,小张可获得的停工留薪待遇为11585(2317元5个月)元。(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当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小张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

15、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武汉市人民政府规定。除以上各项赔偿外,小张能获得的工伤赔偿项目还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配置辅助器具费等。2.4 争议处理2.4.1 争议类型本案出现争议主要是在工伤认定方面。由于事情发生在深夜,周边无人目击,并且案件一直未破,事件另一方当事人也无法接受讯问。对于小张的陈述,物业公司拒不承认。物业公司认为:工伤需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在本案例中,物业公司虽然对小张是值夜班时间受伤不持异议,但是小张是在工作场所院门之外受的伤,且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是因为工作原因受伤,因此物业公司认为小张不是工伤。2.4.2 争议解决途径本案的劳动争议主要是通过诉讼解决的。小张个人先是申请工伤认定,武汉市劳动保障行政机关根据小张的陈述,认定其为工伤。物业公司不服,并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市政府复议后,维持了市劳动保障行政机关的决定。物业公司还是不服,又向法院起诉(行政诉讼),此案经过一审、二审,最终在双方都没有证据的情形下,于2009年10月才做出终审判决:认定小张为工伤。本案案情并不复杂,却历经工伤认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行政诉讼二审才尘埃落定。究其原因,是因为小张拿不出旁证是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而公司也无法提供小张不是工作原因受伤的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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