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考前点题汇总掌握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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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基础 考前点题汇总初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考前点题汇总掌握必过第一章总论【考点透析】表一、法律关系 主体自然人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组织法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无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国家内容权利、义务客体物自然物、人造物、一般等价物常见于物权关系 人身人格常见于人身关系 非物质财富知识产品、荣誉产品常见于知识产权关系 行为特指行为的结果常见于合同关系(经济法基础将合同标的物认定为合同关系的客体) 表二、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精神状态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8周岁(8) “完全不能”辨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8X18) “不能完

2、全”辨认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18)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自立 【注意】以上、以下皆包含本数;超过、不满皆不含本数。表三、法律事实 事件绝对自然灾害+生、老、病、死+意外事故 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相对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 行为(表现形式)积极与消极行为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意思表示)表意与非表意行为(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 (几方表意)单方与多方行为(特定形式)要式与非要式行为表四、法的形式 形式 制定机关 名称规律 宪法 全国人大 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法 法规 行政法规 国务院 条例 地方性法规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地方条例 规章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 办法 条例实施细则

3、 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人民政府 地方办法 效力排序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法的适用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规定不一致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提示1】考核形式一:法的形式和命名规律【提示2】考核形式二:法的效力原则【提示3】考核形式三:具体法的适用,例如: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等表五、法的分类 划分标准 法的分类 记忆口诀 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创法成不成 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 根本法和普通法那(内)三小子根本太普通 内容 实体法和程序法内容很诚实 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 一般法和特别法小三长特别一般 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 国际法和国内法

4、祖国 运用的目的 公法和私法目的是为了开公司 表六、经济仲裁 适用范围 适用“平等主体”“合同纠纷”“财产权益纠纷”不适用仲裁法劳动争议、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能仲裁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行政争议原则自愿、公平、独立仲裁、一裁终局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无隶属关系 【注意1】不适用仲裁法的不一定不能仲裁,但不能仲裁的一定不适用仲裁法【注意2】经济仲裁的适用范围与民事诉讼协议管辖中的可以协议管辖范围是一样的表六、经济仲裁 仲裁 协议 形式必须书面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效力(1)独立存在不受合同影响(2)对效力有争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一

5、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 (3)双方签订有效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继续审理 仲裁 裁决 开庭、不公开、执行回避制度、可和解亦可调解但不能违背一裁终局原则调解书自“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注意】区分仲裁庭未能形成一致意见和未能形成多数意见的处理措施【提示1】行政复议是不开庭【提示2】劳动仲裁、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是公开的,行政复议和经济仲裁不公开表七、民事诉讼 适用范围“平等主体”“财产关系”“人身关系” 审判制度(1)两审终审制; (2)合议制; (

6、3)回避制度; (4)开庭并公开【注意1】适用一审终审制的案件:简易小额诉讼+非诉讼民事案件 【注意2】“证人”不适用回避制度 地域管辖普通被告住所地【注意】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经常居住地 特殊(1)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2)保险合同纠纷保险标的物所在地(3)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始发地、目的地(4)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5)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行为实施地+结果发生地) 【注意】以上诉讼均可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专属不动产协议适用范围合同纠纷、财产权益纠纷协议法院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关地点 共同“立案在先”原则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年 最长诉

7、讼时效期间“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0年 【注意1】超期丧失“胜诉权”(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注意2】当事人不能约定,法院不得主动适用 中止适用情形客观原因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法律后果“暂停”,至障碍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中断适用情形主观原因 法律后果从中断终结时起,“重新计算” 不适用(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调解一般 民事案件可以调解;行政案件不能调解 特殊 行政案件:赔偿、补偿及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调解 判决一审“送达”之

8、日起“15日内”不上诉生效 二审终审判决表八、行政复议 复议范围复议事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排除事项(1)行政处分; (2)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 (3)抽象行政行为复议程序申请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书面、“口头”申请均可,可同时申请“赔偿” 复议机关一个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政府(非省级) 俩爹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没爹省级政府、国务院各部门【注意】参加人不包括复议机关;不收费;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有特殊情形) 复议决定(1)采用书面审查(不开庭)(可采用“听证”方式审理) (2)举证责任倒置(由“被申请人”承担) (3)答复时间为自受理申请之日

9、起“60日内”,法律规定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可以延长,延长期最多不超过“30日” (4)复议决定书 “送达”生效表九、行政诉讼 诉讼范围受理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受理(1)国家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 (3)内部行为; (4)行政机关作出的终局裁决诉讼管辖由中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1)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地域管辖一般情况“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经过复议的“也”可以在复议机关所在地特殊情况“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诉讼程序开庭、公开、合议庭、执行回避制度

10、,“不适用调解”(赔偿、补偿、自由裁量除外) 【注意】起诉时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一审判决时间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 判决生效一审判决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不上诉 一审裁定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不上诉 表十、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刑事责任主刑种类期限数罪并罚管制3个月以上2年以下最高3年拘役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最高1年有期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无期死刑不是罪大恶极可以缓期2年执行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11、、驱逐出境 第二章会计法律制度表一、会计工作管理 管理全国国务院财政部门地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单位会计工作管理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责任对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注意】单位负责人是责任主体,但不要求事必躬亲办理具体会计事项 表二、会计核算 伪造变造伪造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为前提(无中生有) 变造 在原有基础上改变,手段是涂改、挖补处理方法 不得“随意”变更 记录文字所有单位“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境内外资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其他文字 会计年度 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本位币 一般单位 人民币 特殊单位 日常核算选定一种外币为记账本位币 编制

12、报告折算为人民币 原始凭证 违规处理 不真实、不合法:不予受理+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不准确、不完整: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错误更正 不得涂改;有错误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并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注意】“金额”错误,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更正 记账凭证 可以不附原始凭证部分转账业务以及结账、更正错误 原始凭证分割单一张原始凭证所列的支出需要由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负担时账簿 错误处理 按规定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更正处盖章 对账 包括账账核对、账证核对、账实核对、“账表核对” 【注意】用“账簿记录”去核对 财务会计报告 构成 四表、一注、一说明 对外提供 (1)编制基础、依据、

13、原则和方法应当一致(2)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3)“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审计报告应“一并提供” (4)接触人员在未正式对外披露前,应对其内容保密表三、会计档案 包括内容 (1)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属于其他会计档案 (2)财务预算、计划、制度等不属于会计档案 管理程序 仅保存电子档案 具备保存条件且“非需永久保存或有重要价值” 临时保管一般情况:可由会计机构临时保管一年 特殊情况:应经档案机构同意,最长不超过三年 【注意】出纳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分类:永久和定期 定期保管期限:10年、30年保管期限永久 年度财务报告、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30年 凭证、账簿、会计档案移交清册10年 其他财务报告、调节表、对账单、纳税申报表【注意】固定资产卡片账在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销毁程序 “单位负责人、档案机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及档案和会计机构的经办人” 销毁“前”在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由档案机构+会计机构(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销毁后“监销人” 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不得销毁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涉及其他未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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