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额资金使用联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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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额资金使用联签制度 第一条 为防范企业资金使用风险,进一步做好企业各项资金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成立大额资金使用审查管理委员会。 (一)XXXXXX大额资金使用审查管理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 主 任:总经理兼任。 副主任:总会计师兼任。 成 员:行政班子成员及计划财务部、审计查证部部长。 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成立-人的资金使用联签审查管理委员会。 (二)资金使用审查管理委员会职责: 1.负责资金使用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本企业资金使用和管理责任。 2.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大额资金的借贷、支付,必须由企业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3.建立大额资金使用审批联签制度。大

2、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总会计(经济)师、财务部门负责人共同签字同意,由财务部门办理资金支付。凡是单位定编中没有总会计(经济)师岗位的,则联签制度的责任人分别是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经营管理的副职、财务负责人;凡是单位定编中设有总会计(经济)师岗位,而实际未配备的,或以其它行政职务代行总会计(经济)师职能的,则应由代行总会计(经济)师职能的人员,承担总会计(经济)师的责任。 4.大额资金使用报告制度。资金使用审查管理委员会应及时将大额资金的动态情况,向上一级管理部门主要领导报告,并同时向上一级财务部门报告。 5.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资金安全和风险的第一责任人,总会计(经济)师、财务主管是直

3、接责任人,其他联签人员同时承担本单位的资金安全和风险责任。 第三条 大额资金使用联签制度范围。 (一)大额资金使用联签制度是指单位主要负责人、总会计(经济)师、财务负责人必须对本单位大额资金使用共同签字批准方为有效的制度。 (二)联签制度的具体体现形式,应体现为经过一定程序、由联签制度的负责人分别签注意见的书面格式的规范文本。具体的主要项目和要素应包括: 1.联签事项的名称、基本事由、部门和责任人。 2.动用资金的性质、额度、期限、预计会产生的收益、风险分析。 3.对方名称、规模、企业法人的基本情况、资质、信用、效益情况的基本分析。 4.联签制度各责任人的具体意见。 5.经办(资金使用)部门负

4、责人、经办人。 6.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办公会议和其他集体决策形式及审核意见。 (三)使用大额资金按XX规定执行。 1.对外投资。对外投资在200万元以下的,由单位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XX立项论证,大额资金使用审查委员会批准。项目在200万元及以上的,由单位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经XX资金使用审查管理委员会立项后,报局资金使用审查管理委员会批准,并由路局按规定批准或报部批准。 2.对外担保。各单位一律不许对路外单位担保。路局非运输企业之间担保必须经过XX批准后,可选择一家企业为担保人,且累计担保金额不得超过200万元. 3.对外捐赠。按规定未经XX资金使用审查管理委员会同意,各单位一律不许对外捐赠

5、。 4.日常经营性资金,经过本单位资金使用审查管理委员会立项论证批准后的合同内经营性资金,要经过大额资金使用审查管理委员会三人以上联签后支付。 (四)资金使用部门必须根据联签制度的规定,提供相应手续齐全、批件完备的文件,办理资金使用申请。 如果发现已经批准使用的资金存在严重问题,已经支付的资金应立即采取措施收回资金;准备支付的立即停止支付,并及时报告资金使用审查管理委员会和上级主管部门。 (五)日常按计划、按预算、按合同应拨付的货币资金、合同内货款,主管业务部门必须提出具体拨付申请,写明有关项目计划依据、额度、单位等基本要素和内容,经联签各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支付。 (六)大额资金使用的申请部门负

6、责人,必须对合法手续的完备性和真实性负责,财务部门负责人必须对手续的完备性和符合规定性负责。对不符合规范手续的要拒绝办理支付;发现不符合规范手续、没有拒绝办理、造成大额资金使用把关不严的,将按照会计法的规定,给予吊销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调离财会岗位、免除现任职务等组织处理,同时将按国家及部有关责任行为处罚处分的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其他责任人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七)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对大额资金联签制度的执行情况每季度进行检查,形成检查结果予以披露并进行追踪落实。对已经出现资金损失的,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法纪,给予联签制度的各责任人行政、党纪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四条 银行账户管理。 (一)企业只准开设一个银行基本账户,不准多头开户;凡是有XX资金结算中心的地区,未经批准不得在XX资金结算中心以外开立银行账户;擅自在其他银行(金融机构)开户的,对决定者一律给予撤职处分。 (二)企业需要银行提供特殊结算业务服务,而 第五条 建立本单位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本单位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制定本单位联签制度的具体事项、额度、责任、程序等具体标准和详细规定,并报上级财务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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