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质押协议——普通应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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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议编号: 号质 押 协 议(适用于应收账款债权的债务人特定的普通应收账款质押)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分公司质押协议甲方(质权人):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分公司负 责 人: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乙方(出质人):法定代表人: 住 所: 邮政编码: 电 话: 协议签订地点: 协议签订日期: 年 月 日为确保甲方与 (以下简称“主协议债务人”或“债务人”)签订的编号为 的债务重组协议及编号为 的财务顾问协议(上述两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的履行,保障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愿意以其财产为甲方与主协议债务人依主协议所形成的债权提供质押担保,甲方同意接受乙方所提供的质押担保。【

2、如债务人与出质人是同一人的,采用此表述:为确保甲方与乙方签订的编号为 的债务重组协议及编号为 的财务顾问协议(上述两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的履行,保障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愿意以其财产为其与甲方依主协议所形成的债权提供质押担保,甲方同意接受乙方所提供的质押担保。】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 质押担保的主债权本金及数额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为:(币种) (大写金额) 。【如有财务顾问费,应加入】第二条 主协议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债务重组协议履行期限为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3、日止;财务顾问协议履行期限为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但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主协议约定或主协议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协议债务提前到期的,或主协议双方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并得到乙方同意的,主协议债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协议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即为该部分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第三条 出质权利3.1 乙方以本协议附件1质押权利凭证清单所列明的权利,即乙方享有的 ,向甲方出质,该质押权利的效力及于出质权利产生的孳息及其代位物。【若出质权利价值确定,则:出质权利暂作价为 (大写),质押率为 %。该作价不构成对甲方行使质权的任何限制。在

4、本协议有效期内,如由于任何原因致使质押率高于前述的比率,乙方有义务采取甲方认可的补救措施使质押率不高于前述的质押率。】3.2 出质标的应包括该应收账款债权所包括的所有现时和将来的权利和利益。第四条 质押登记 4.1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乙方应协助甲方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妥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及相关手续,乙方还应协助甲方办理有关机构根据届时适用法律和法规可能要求的任何其他手续。质押登记相关登记证明文书(如有)均应由质权人收执保管。4.2 上述所有登记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4.3乙方应在办妥出质登记手续的次日起 日内,将出质标的的相关资料、文件移交甲方占有、保管。4.4

5、 在主协议债务全部清偿之前,需要办理变更或展期登记的,乙方应协助甲方于法定期间及时办理变更及展期登记。第五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本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协议项下债权本金、重组收益、财务顾问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应向甲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以及为实现债权、质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保全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执行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第六条 乙方的声明与保证6.1 乙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成立的中国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所必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

6、任,并且乙方已经获得签署本协议的所有必要和合法的内部和外部的批准和授权。6.2 乙方充分了解并同意主协议的全部条款,自愿为主协议债务人【如债务人与出质人是同一人的,采用此表述:自愿为其与甲方依主协议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担保,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真实的。6.3 设立本质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或不会造成任何不合法的情形。6.4 乙方提供的与出质权利有关的一切资料、信息均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除已向甲方书面披露的情形以外,乙方没有任何可能影响本协议履行的其他任何负债(包括或有负债)、违约行为、诉讼、仲裁事项或其他影响本协议项下出质权利价值的重大事宜未向甲方披露。6.5 乙方对本协议项下的出

7、质权利拥有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权或处分权。该出质权利依法可以转让,且不存在任何争议。 6.6 质押权利上不存在任何质权或被设立信托或存在任何其他权利负担,且未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质押或者被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且在本协议项下质权设立时亦不会发生前述情形;质押权利未发生逾期或事实上已超过诉讼时效等情形;如质押权利上存在其他共同共有人或按份共有人,则乙方已获得该共有人所有的必要的同意和批准。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与承诺7.1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出质标的的权利凭证原件及其它有效证明文件和相应资料,并协助甲方办理出质登记等手续。7.2 乙方承担因应收账款出质登记、审批、备案、评估、拍卖、变卖等

8、而产生的费用。 7.3乙方须积极履行与应收账款的债务人之间的基础交易合同,谨慎、勤勉地维护应收账款债权,并积极行使权利,不得中止、提前解除或终止应收账款交易合同,或采取可能导致前述后果的活动;应收账款将不会遭致抵销、反诉、赔偿损失或作其他扣减等情形。7.4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赠予、放弃、减免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应收账款权利的全部或部分,不得放弃、免除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索赔或放弃追究应收账款基础交易合同债务人的违约责任。7.5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已出质的权利。乙方经甲方同意后转让出质权利所得的价款,应向甲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务或者向第三人提存或按照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进行处分。7.

9、6 乙方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后立即书面通知甲方,配合甲方采取有关措施,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在质押担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或按甲方要求另行提供担保: (1)甲方认为应收账款价值减少或有减少可能的;(2)乙方变更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公司类型、修改公司章程,或财务、人事方面发生重大变化,或依法被宣告破产、撤销、解散; (3)应收账款的债务人依法被宣告破产、撤销、解散; (4)应收账款权属发生争议,或发生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执行措施,或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不利影响。7.7 甲方和债务人变更主协议的,乙方仍应承担担保责任。7.8 乙方进行承包、租赁、兼

10、并、合并、分立、合资、联营、股份制改造等经营方式变更或产权变动时,须提前60天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书面同意。7.9 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应收账款债权的债务人,应收账款债权已质押给甲方的事实,并将债务人获悉上述事实的回执原件交由甲方留存。7.10 乙方承诺,当主协议债务人【如债务人与出质人是同一人的,采用此表述:当乙方】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无论甲方对主协议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甲方有权直接要求乙方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无需行使其他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先行处置主协议债务人提

11、供的物的担保,债务人与出质人是同一人的,不适用该表述】。乙方应协助甲方实现质权并不会设置任何障碍。7.11 主协议债务人【如债务人与出质人是同一人的,采用此表述:乙方】清偿了主协议项下全部债务后,乙方有权要求解除本协议项下的质押。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8.1 甲方有权收取出质权利所生的孳息(包括但不限于利息)。8.2 本协议第二条确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协议债务人【如债务人与出质人是同一人的,采用此表述: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确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乙方】未按主协议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的,则甲方有权按本协议的约定处分出质标的。8.3 如甲方依据本协议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方式所得不足以清偿主

12、协议项下全部债务,则甲方有权依法向主协议债务人【如债务人与出质人是同一人的,采用此表述:甲方有权依法向乙方】追索不足部分;处分出质标的后还有剩余的,甲方应将剩余部分退还给乙方。8.4 主协议债务人【如债务人与出质人是同一人的,采用此表述:乙方】清偿了主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后,甲方应将出质标的的权利凭证退还乙方,如依法进行了登记的,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质押注销登记。8.5 甲方与主协议债务人【如债务人与出质人是同一人的,采用此表述:甲方与乙方】协议变更主协议的,除展期或增加债权金额外,其它变更事项无须取得乙方同意,乙方不因此减少或免除其承担的本协议项下的质押担保责任。第九条 特别约定9.1 若应收账

13、款债权在主协议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到期,或者应收账款债权的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的,应收账款的全部回款应划入以甲方名义设立的特定账户,继续对主协议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9.2 乙方同意,特定账户内的资金不作为提前还款。9.3 特定账户内资金产生的孳息归乙方所有,但在主协议项下债务全部清偿前,用于担保主协议项下的债务。9.4 当发生本协议10.1条约定的情形时,甲方有权就该账户内的款项直接受偿。第十条 质权的实现10.1 如果发生下列情形的,甲方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约定实现质权:(1)本协议第二条确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协议债务人【如债务人与出质人是同一人的,采用此表述:按照本协议第二条

14、确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乙方】未按主协议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的;(2)出质标的如有价值减少的可能,甲方要求乙方提供经甲方认可的相应的担保,乙方未按照甲方要求提供的;(3)乙方发生危及、损害或可能危及、损害甲方权益的其他情形的;(4)乙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任一义务的;(5)主协议债务人未履行主协议项下任一义务的。10.2 除非甲方另行指定,乙方应当将实现质权所获得的资金(包括孳息)按以下顺序(同一顺序按照各项金额比例)进行清偿: (1)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所有费用; (2)债务人应支付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如有); (3)债务人应支付的罚息、罚金等(如有); (4)债务人按照主协议的约定应付的重组收益、财务顾问费等; (5)债务人按照主协议的约定应付的重组本金。10.3 质权的实现方式若发生本协议10.1条约定的任一情形时,甲方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并有权决定先后顺序:(1)将本协议第九条约定的保证金账户中相当于甲方到期贷款本息数额的资金划交甲方。如果该账户中的资金不足以清偿主协议项下债务的,甲方可以继续向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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