坠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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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坠楼赔偿的参考判决一、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所谓公平责任原则,又称具体的衡平主义,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造成的损失均无过错,但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又不能适用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受害人的损失、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相关情况的基础上,判令加害人或受益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予以适当补偿。公平责任主要适用于当事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为平衡当事人双方的利益,而对受害人所受损失的一种补偿。没有过错是公平责任适用的重要前提条件,所谓没有过错,具体而言包括:(1)不能推定行为人有过错;(2)不能找到有过错的当事人

2、;(3)确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过错,显失公平。当一方所受的损害的发生又不能确定双方或一方的过错,而认定或推定过错也显失公平,因而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其目的是旨在使因意外不幸事件造成的双方当事人利益失去的平衡得以恢复。 二、有关案例判决案例一自行帮他人查看电线不慎坠楼 适用公平原则判决被帮人补偿http:/sxf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7653作者:宁强法院 王永锋 发布时间:2009-12-10 12:21:32原告严光林与被告廖正军相邻而居,被告家突然停电,需要查看线路原因,被告翻越过原告家阳台查看电线时,原告随其后翻越窗户并坠入院中致身体损

3、伤。 12月9日,宁强法院审理了该案,并适用公平原则判决被告廖正军补偿严光林损失9418.26元。 严光林与廖正军系邻居,廖正军居住严光林家房后,平时双方关系尚好。廖正军家照明电线从河堤电杆经严光林家房山墙。某日,廖正军家突然停电,为了弄清楚停电原因,廖正军来到严光林家中要求查看线路。随后两人到二楼开门后上阳台,廖正军翻过窗阳台到后平台查看电线,严光林也紧随其后,但在翻越窗阳台时不慎坠落在地。廖正军发现后,和邻居叫救护车将严光林送往医院救治。严光林住院31天,后经鉴定,为九级伤残,期间双方因协商未果,严光林以帮工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廖正军赔偿各项损失98072.6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廖正军征

4、得原告严光林允许到原告家阳台查看电线,被告并未要求原告同往平台。而是原告自己翻越阳台时不慎摔下一楼,因此被告没有过错责任。原告诉称与被告是帮工关系,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认定。但鉴于被告家电线经过原告家山墙,原告系自愿帮助被告查看电线翻越阳台时摔伤,被告系受益人,依照法律规定的公平原则,被告应对原告遭受的直接损失予以适当补偿。法院遂判决被告廖正军补偿原告严光林损失9418.26元。 案例二消防窗高度不够致人坠楼身亡 物业被判赔偿案例http:/ 发布者:物业管理论坛 热度13票 浏览29次 【共0条评论】【我要评论】 时间:2010年3月16日 21:178岁幼童从28层高楼的消防窗意外坠楼身亡

5、,孩子父母发现这栋高楼的物业公司对安全隐患未尽到管理责任,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沈河区法院一审判决,物业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赔偿孩子父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精神抚慰金共计132269元,物业公司提出上诉。近日,物业公司的上诉已被沈阳市中院驳回,判决已生效。8岁幼童28层坠楼身亡悲剧发生在2006年8月的一天。苏童(化名)在父母的陪伴下来到沈河区彩电塔附近一高层住宅里,到家教老师家去补习,补习结束后他们被突如其来的大雨阻挡,只好又返回楼内。三人乘电梯到达28层后,由于电梯门关闭过快,只有苏童一人跑下电梯,而苏童的父母还没来得及出来,电梯门就迅速关闭下行了。等他们重新乘电梯返回28层时

6、,却始终找不到孩子的身影。这时,他们才发现苏童已从28层的消防窗跌下,躺在了楼下的血泊中。无法接受事实的苏童父母认为,该住宅的物业公司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在服务方面有瑕疵。因为该高楼位于楼梯间的所有的消防窗是常年开着的,而且没有任何的防护措施。同时,窗台与地面之间的距离低于国家标准的0.8米。而物业公司既没有设置警示性标志,也未采取任何防护性措施,是导致苏童从该楼层消防窗处坠楼的主要原因。因此,其对苏童坠楼摔死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物业公司辩称自己无责物业公司辩称,虽对苏童坠楼死亡一事表示同情,但却不应承担法律上的赔偿责任。而孩子父母所讲的电梯开关速度过快问题,物业公司

7、认为这与孩子坠楼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并且该楼使用的电梯是合格的,已经向法院提交了电梯合格检验的证明。至于消防窗距地面高度是否符合标准,这是设计单位的问题,与物业公司无关。物业公司对该楼进行管理,权利、义务来源是根据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物业管理条例中对物业公司的职责有明确的规定,其工作就是维修、养护和管理,即对该楼盘区域内的现状进行管理。关于原告主张应在楼梯间设立警示标志一事,物业公司认为在这里不存在安全隐患,所以没有设置的必要。同时,物业公司主张原告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而没尽到监护责任,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物业公司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消防窗存隐患物业担责法院认为,经

8、现场勘验,这一高层住宅的消防窗距离地面的高度为0.69米,未达到国家规定的0.8米强制性标准,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被告作为专业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对此了解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在适当的区域设置警示标志或防护设施,被告未尽到上述义务,应对苏童坠楼死亡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苏童的父母作为苏童法定的监护人,负有监护责任,而在苏童从进入电梯到坠楼死亡这一过程中疏于监护,因此,应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承担60%的赔偿责任。高层民用住宅,在法律对此无明文规定的前提下,其建筑设计应当参照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原则规定予以执行,即窗台低于0.8米时,应采取防护措施。物业公司提出消防窗及消防通道均为未经改动的

9、原有设计状态、不应安装任何防护措施的主张,因物业公司承担的是物业管理责任,其应当预见潜在的缺陷与隐患,详尽并完善各项管理措施。至于其承接的建筑是否存在缺陷,并不能成为其免除管理不力的民事责任的抗辩理由。案例三酒店因房客醉酒坠楼身亡被判赔偿18万元http:/ 本报讯 宴请朋友后,又和朋友到酒店桑拿中心消费,已经处于醉酒状态的王波从桑拿中心客房的窗户跌下楼身亡。王波的家属以酒店存在安全隐患且未尽到及时抢救的义务为由,将酒店告上法庭。酒店该不该赔偿?日前,崇州市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酒店须赔偿王波家属18万多元。今年2月6日晚,王波携妻子和家人宴请朋友吃饭,觥筹交错之后,王波又邀朋友到崇州某酒店桑拿

10、中心消费。来到酒店,王波给自己和朋友各开了一间VIP客房。而让王波的妻子没想到的是,几个小时后,已是次日清晨,她接到电话,老公从酒店十几层的客房内坠下,死在了酒店的停车场。案发后,公安机关展开调查,死者王波的尸体解剖报告上记载,他心血中乙醇浓度为162.7mg/100ml,其坠楼时处于醉酒状态。公安机关最终认定:“无犯罪事实,王波系意外坠楼、非正常死亡”。今年4月,王波的家属认为酒店的客房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加之未尽及时的抢救义务,才导致王波死亡,应承担赔偿责任,于是将酒店告上法庭,要求索赔各项经济损失57万多元。法院工作人员在对王波事发时入住酒店的VIP客房进行现场勘查中发现,该客房内的沙发

11、摆放在窗户下面,降低了窗户的安全高度,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加之王波坠楼后,酒店的保安人员巡逻未及时发现,确实未尽到及时的抢救义务。由于死者王波的尸体解剖报告上记载其心血中乙醇浓度为162.7mg/100ml,证明王波坠楼时处于醉酒状态,其对“意外坠楼”死亡损害后果的发生也存在相应的过错。据此,法院判决酒店承担王波死亡产生的总损失45%的经济损失,即给付赔偿费用18万多元。保洁员擦窗坠楼身亡 法院判决死者负主要责任 主家承担民事责任 2011-02-24 11:11:19 来源: 前往论坛讨论 保洁员擦窗时坠楼孙某和黄某既是同一个公司的保洁员,又是邻居,平时关系非常要好。由于黄某在公司时间长,在

12、外保洁服务口碑好,很多客户都愿意留下她的号码,直接联系,省下付给保洁公司的费用。出于对孙某的好感,又加上保洁本身工作异常繁重,3年来黄某经常约请孙某一起去保洁,得到的报酬彼此平分,双方合作一直挺愉快。2010年7月20日,黄某接到了老客户陈某的电话,征得陈某同意后,黄某和孙某一起接了这笔保洁业务,约定一天报酬100元。次日上午6点,黄某带着孙某到陈某家进行保洁服务,陈某简单提出了一些要求后,自己便忙着洗衣服,留下两人继续工作。8时30分许,孙某站在陈某家不锈钢防护窗上擦玻璃时,由于防护窗焊接处脱落,孙某坠至底楼,经抢救无效死亡。双方庭上激辩惨剧发生后,经启东市社会调解服务中心调解,孙某家人得到

13、了陈某家给予的3万元料理孙某的后事。但随后孙某家人将陈某告上了法庭,要求陈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办丧人员的交通费、办丧人员的误工费,合计256439.03元,因其已支付30000元,尚应赔偿226439.03元。陈某辩称,黄某与陈某间所达成的口头保洁服务协议,是承揽合同关系,黄某承揽保洁服务后请孙某一起完成保洁服务,故陈某与孙某间不存在雇佣关系。本起事故的发生是由于孙某脚踩防盗窗,导致人和窗一起坠楼的,孙某从事家政服务多年,应当预见到有事故发生的可能,但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具有一定过错。作为一起承揽保洁服务的黄某,在工作中没有协助孙某,也没有及时提醒孙某脚踩

14、防盗窗可能发生的危险。故孙某死亡其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要求法院驳回对其的诉讼请求。主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孙某与黄某共同向陈某提供劳务,按照陈某的要求为其清扫卫生,在此过程中,陈某只验收窗明几净的成果,并不干涉具体的工作程序,即双方之间不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双方的劳动报酬也是一次性结算。因此,陈某与黄某、孙某之间,符合承揽关系的特征,应属承揽关系。孙某从事保洁工作多年,在擦窗户爬高、踩踏时应当引起高度注意,而且窗户的防护栏对业主而言一般仅作防盗、晾晒使用,在选材、安装上相对正规的建筑防护栏的安装标准而言较低,这符合普通业主的正常思维及生活经验。对孙某而言,以维护自身安全的角度

15、其更应引起高度注意,避免踩踏,避免使防护栏过度受力。结合案情来看,防护栏的受力点已变形,故可以推定孙某在擦窗户时踩踏了防护栏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孙某应负有主要责任。陈某在保洁人员工作时未履行提示、告知义务,具有一定过错,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案例四大学生上厕所坠楼身亡 学校被判赔10万余元2011-10-24 11:09:38来源: 郑州晚报(郑州)有315人参与 手机看新闻 核心提示:郑州23岁的大四学生小伟晚上上厕所不幸身亡,经法医鉴定,为高空坠落死亡。警方随即宣布排除他杀,不予立案。家属认为学校卫生间便池设计高度不合理致小伟坠楼,遂将学校告上法庭。法院一审判决学校支付10万余元赔偿,并认定小伟坠楼死亡与学校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死者的叔叔拿出了在出事地点拍摄的照片。半夜上厕所怎么就坠楼了呢 23岁大学生的悲剧与便池高度有关? 死者的叔叔拿出了在出事地点拍摄的照片。 给远在天津的妈妈打电话,和同学QQ聊天商量到哪儿去玩3年前的2月27日晚,23岁的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下称郑州航院)学生小伟(化名)在睡觉前做了很多事情,甚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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