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数字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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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劳动法数字、公式、规定、口径等资料日工资、小时工资计算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加班工资计算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一)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二)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

2、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三)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经济补偿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

3、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年休假天数计算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职工新进用人单位符合上述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前款规定的折算方

4、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医疗期计算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总工作年限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

5、以下5年以上5年以下5年以上10-15年15-20年20年以上医疗期3个月6个月6个月9个月12个月18个月24个月累计病休周期6个月12个月15个月18个月24个月30个月说明: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1天开始,累计计算;员工享受资格医疗期并不是一次性全部享受,而是在一定时间内累计计算;医疗期中“月”的天数,按原劳动部规定是按30天核算;医疗期满后,继续留用,或计算周期结束医疗期未满的,自下一次病休起可重新核定医疗期。病假工资计算病假工资计发模式计算方法代表地区模式一:根据职工工龄确认病假工资计发比例根据职工工龄和连续病假时间确定病假工资计发比例。原政务院、上海、黑龙江等模式二:根据职工本人工资

6、的一定比例计发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深圳、陕西模式三:根据合同约定或者制度规定的规则或国家有关规定计发(如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则转为模式一)由劳资双方在合同或制度中约定或规定病假工资计发规则北京、江苏、浙江、安徽、辽宁、江西、吉林、广东等注:病假工资保底底线:最低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病假工资封顶上限: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上海)产假天数计算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生育津贴计算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

7、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五险一金计算通用缴费公式:缴费基数* 缴费比例=应缴费用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平均工资,新入职员工缴费基数为其入职第一个月满勤工资(包括各种补贴,津贴)缴费基数各地不同,参照上社保所在地缴费基数。全国各地婚假天数北京: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上海: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广东: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天津: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重庆: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江苏: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海南: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山东:婚假

8、3天+晚婚假14天=17天浙江: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福建:晚婚的婚假=15天吉林: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湖南: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陕西: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四川: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江西: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黑龙江: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辽宁: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内蒙古: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宁夏: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青海: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山西:晚婚的婚假=1个月甘肃:晚婚的婚假=30天广西:婚假3天+晚婚假12天=15天云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贵州: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

9、3天河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河南:婚假3天+晚婚假18天=21天湖北:婚假3天+晚婚假15天=18天安徽: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西藏:婚假3天+晚婚假7天新疆: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中国人民解放军: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全国各地女职工晚育假、男职工护理假天数河南:晚育假90天,护理假一个月海南:晚育假90天,护理假10天黑龙江:晚育假90天,护理假5-10天山西:晚育假30天,采取长效节育措施再加60天,共90天,护理假15天贵州:晚育假最长90天,护理假7天福建:晚育假45天-90天,护理假7-10天辽宁:晚育假60天,护理假15天湖南:晚育假30天+30天

10、=60天,护理假15天山东:晚育假60天,护理假7天安徽:晚育假30天+30天=60天,护理假10-20天广东:晚育假15天+35天=50天,护理假10天陕西:晚育假15天+30天=45天,护理假10天云南:晚育假30天+15天=45天,护理假7天河北:晚育假45天,护理假10天广西:晚育假14天+20天=34天,护理假10天北京:晚育假30天上海:晚育假30天,护理假3天天津:晚育假30天,护理假7天江苏:晚育假30天,护理假10天吉林:晚育假30天,护理假7天四川:晚育假30天,护理假15天江西:晚育假30天,护理假10天内蒙古:晚育假30天,护理假10天青海:晚育假30天,护理假10天湖

11、北:晚育假30天,护理假10天新疆:晚育假30天,护理假15天重庆:晚育假20个工作日甘肃:晚育假15天,护理假15天宁夏:晚育假14天浙江:晚育假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西藏:晚育假加产假1年工伤常用数据一、行政部门处理时限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处理的结案期限为:90日内。2、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特殊情况下的结案期限为:180日内。3、职工所在单位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要求是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4、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要求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

12、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5、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的时间要求为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6、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时限要求是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7、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和用人单位的期限要求是自工伤认定决定做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二、其他人身伤害相关法定时间1、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2、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自理能力的,护理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3、视为工伤的情形之一是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一定的时间内抢救无效死亡,该时间是:48时

13、内。4、申请鉴定的申请人对鉴定的结论不服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的期限是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5、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期限是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其它劳动仲裁时效1年未休年休假的3倍工资实际另付2倍法律中的1年以上、3年以上均包含本数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2年经济补偿并非都有12年限制政策/口径/规定2014年七部重量级的劳动人事方面法律法规政策(含征求意见稿)劳务派遣暂行规定(1.24)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20)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2.24)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4.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

14、干问题的规定(6.18)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12.23)企业裁减人员规定(征求意见稿)(12.31)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主要劳动法规政策上海市提高城镇企退、镇保、城乡居保人员养老金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关于统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资下限和单位缴费比例的通知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2014修订)天津市劳务派遣用工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暂行规定天津市关于2014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15年度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5.0

15、2.01实施)县处级女干部、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最新规定(2015.03.01实施)深圳市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5.03.01实施)关于调整北京市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5.04.01实施)广东省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5.05.01实施)各地司法裁判口径: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的处理地区法律依据内容上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四、涉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几个问题(二)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当事人订立了固定期限合同的效力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与用人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及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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