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及律师制度考点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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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证与律师制度考点提纲上篇 公证制度第1章 公证法律制度概述1、 公证的概念(识记)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合法性、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2、 公证的法律性质(识记)公证的法律性质是公证机构的民事证明行为。3、 公证法的概念(识记)公证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为规范公证活动,保障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依法履行职责,预防纠纷,保障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既有实体法的内容,又有程序法的内容。4、 根据公证法的范围大小,对公证法的划分(领会)狭义的公证法仅仅指系统规定有关公证活动的法律规范的公证法典,广

2、义的公证法是指一切规定有关公证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5、 公证法的作用(领会)公证法是公证工作的基本法,它对公证制度的法律地位和公证执业活动的基本原则,以及公证机构、公证员、公证程序、公证效力和公证法律责任等具有重要的意义。6、 公证法学的概念(识记)公证法学是法学中的一个部门法学,是对公证立法和公证法的适用进行理论概括的科学。7、 公证法律制度的概念(识记)公证法律制度是规范公证证明活动以及进行公证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以及其他公证参与人办理公证事项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8、 公证法律关系的概念及要素(领会)公证法律关系是受公证法所调整的公证机构、公证当

3、事人、公证利害关系人及其他公证参与人,在办理公证事项,进行公证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以公证法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其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主体包括:1. 公证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公证机构是公证证明活动的主持者。(识记)2. 当事人:是指与公证事项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在公证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公民或法人。(识记)3. 公证利害关系人:是指与公证事项有法律或者事实上的利害关系,因公证机构向其核实有关情况而参与公证程序,享有一定权利和负有一定义务的主体。(识记)4. 其他公证参与人:是指

4、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事项的过程中,为了调查核实有关情况,保障公证程序的顺利进行,而参与公证程序活动的人。主要包括证人、翻译人员、勘验人员、鉴定人员和其他协助人。(识记)公证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领会)公证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公证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负有的义务。(领会)9、 公证的特征(识记)第一,公证是一种证明活动;第二,公证是一种非诉讼活动;第三,公证证明具有特殊的法定效力。10、 在法律规范的体系中,与公证法关系最密切的是民商事实体法和民事诉讼法。(识记)11、 公证法与民商法的关系(领会)(1) 民商法是公证制度的基础;(2) 公证法是正确实施民商法的

5、保证;(3) 公证法和民商事法律是不同的法律规范(1) 公证制度属于程序法的范畴,民商法属于实体法的范畴;(2) 公证法属于公法的范畴,民商法属于私法的范畴;12、 公证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领会)(1) 联系(1) 公证法与民事诉讼法都是程序法,在许多法律制度上有相似之处,两者可以相互借鉴;(2) 公证法的实施有利于减轻人民法院的负担,起到预防纠纷和减少诉讼的目的;(3) 经过公证的法律文书、事实和行为可以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4) 经过公证赋予的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可以依照民事执行程序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 区别(1) 性质不同。公证属于非诉讼活动,是证明行为;民事诉讼是司法活动,

6、是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体现。(2) 法律后果不同。(3) 不服法院裁判与不服公证解决的方式不同。13、 新中国公证制度的初创和初步发展是从1949年到1957年。(领会)14、 公证法律制度的作用(领会)(1) 公证法律制度对市场交易安全的保障作用(2) 公证法律制度的预防纠纷作用15、 公证的预防性(识记)公证活动一般发生在纠纷发生之前,有助于降低当事人的交易风险和交易成本,有助于消除纠纷隐患,促进当事人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从而达到预防纠纷和减少诉讼的目的。16、 公证的独立性(识记)公证的独立性是指公证机构独立地行使公证证明权,独立承担责任。17、 公证的专业性(识记)第2章 公证活动的基

7、本原则1、 公证活动基本原则的概念(识记)公证活动的基本原则是指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二、公证活动基本原则的意义(领会)公证的基本原则是公证活动的前提、基础和依据,体现了公证活动的性质、任务、职能和活动规律,是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实施公证行为的法律准绳。3、 真实原则的概念(识记)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在办理公证业务时,要查明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也就是说公证文书中所证明的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是确实发生的事实,没有任何虚假因素。4、 真实原则的内容(领会)(一)当事人申请公证确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二)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必须真实可靠1.对民事法律行为类公证证明事项的真实

8、性审查标准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仅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的真实性承担证明责任,对法律行为的载体的内容不承担责任。2. 对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类公证证明事项的真实性审查标准(识记)公证机构和公证员除对待证事项所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外,还必须对其实质内容进行审查,保证其内容必须是真实、合法的。3. 对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类公证证明事项的真实性审查标准对文书文本相符类公证,通常不对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对证书类公证,必须对内容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4. 公证员必须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并且认真、系统地分析审查判断证据。五、合法原则的概念(识记)合法原则,是指公证机构证明的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形式、内容

9、、取得方式及公证程序,都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违反国家政策的公共利益。6、 合法原则的内容(应用)1.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进行公证活动,都要遵守公证法及其配套的行政法规、规章中有关公证制度的规范,恪守职业道德,遵循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2.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才能办理,并依法进行核实、审批,不得擅自出证,出具的公证书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格式和要求;3.应当遵守与公证业务相关的实体法的规定。七、独立原则的内容(领会)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业务的依据是事实和法律,公证机构是国家专门设立的法律证明机构,独立行使司法证明权,依法履

10、行公证机构的职责,不受任何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预。8、 自愿与法定公证相结合原则的概念(识记)自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业务,必须根据当事人的自愿申请,由当事人基于自己的真实意愿自行决定是否申请办理公证。法定公证,是指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必须采用公证形式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行为,或者确认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当事人必须申请办理公证,否则就不发生法定效力。我国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实行自愿与法定公证相结合的原则。9、 自愿与法定公证相结合原则的意义(领会)法定公证与自愿公证相结合既贯彻了意思自治原则,又保障了市场运行中重大而复杂的法律关系被强制“事前调整”,有利于发挥公证作为民、商事活动的

11、过滤器,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的作用。10、 回避原则的概念(识记)公证活动的回避原则,是指公证员在公证活动中不能办理与本人、配偶及他们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的公证,以防止因不公正而损害他人或公共利益。11、 回避原则的意义(识记)一可以防止公证员因沾亲带故,对公证的事项先入为主,利用职权徇私舞弊,作出不公正的偏袒证明;二可以避免引起他人对公证工作的嫌疑和非议,以利于公证工作的顺利开展。12、 公证中回避的方式(领会)一是公证员依法自行回避,二是当事人申请回避13、 公证员回避的法定情形(领会)第一,公证员不许办理本人、近亲属的公证业务;第二,公证员不许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12、公证业务;第三,公证员不许办理本人与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正确办证的公证业务。14、 保密原则的概念(识记)保密原则是指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以及其他受公证处的委托、邀请或因职务需要而接触公证证明事务的人,对其在公证活动中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隐私不得泄露,负有保密义务。15、 使用本国和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的概念(识记) 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在公证活动中应当使用本国和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各种行为,并使用本国的和本民族的语言文字制作公证文书。第三章 公证机构与管理体制1、 公证机构的性质(识记)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公证机构既非

13、国家机关,亦非企业事业单位,而是类似法律服务性质的中介机构,专司证明活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公证机构的特征(识记)(1)公证机构的法定性;(2)公证机构是非营利性法人;(3)公证机构的独立性(识记)第一,行使职权的独立性,即公证机构依照法律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第二,承担责任的独立性,即公证机构以自己的财产对外承担法律责任。(4) 公证机构是统一行使证明职能的机构;(5) 公证机构具有服务性;(6) 公证机构具有非政府性。非营利性和独立性是公证机构的两个基本特性。3、 公证机构的任务(领会)公证机构的任务是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办理下列

14、公证事项:合同;继承;委托、声明、赠与、遗嘱;财产分割;招标投标、拍卖;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司章程;保全证据;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公证机构的任务还有: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可以办理下列事务:(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2)提存;(3)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4)代写与公

15、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提供法律咨询。4、 公证机构的禁止行为(领会)(1)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2)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3)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4)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5)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6)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五、公证机构的权利(识记)1.核实权;2.受理或不予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的权利;3.终止公证或拒绝公证的权利;4.解答法律咨询、调解公证事项的纠纷,办理法律规定的其他法律事务的权利。六、公证机构可以受理的事项(识记)(1)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2)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3)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范围(即公证机构的任务);(4)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25条的规定和该公证机构在其执业区域内可以受理公证业务的范围(即公证执业区域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符合前款第1、2、4项规定条件的,公证机构应当受理。七、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的事项(识记)(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2)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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