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2008年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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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4-2008年司法考试历年真题,刑事诉讼法答案,客观试题 一、刑事诉讼法概述 (一) 单项选择题,答案D 考点程序公正的含义 解析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实体公正是指结果的公正,指司法裁判应以客观存在的事实为根据,适用后法律正确,判决结果符合事实真相。 程序公正是指过程的公正,指诉讼参与人对诉讼能充分有效地参与,程序得到遵守,程序违法得到救济。程序公正的内容包括程序公开、程序中立、程序参与、程序平等、程序安定、程序保障等,选项ABC均为程序公正的内容,应当被排除。选项D为实体公正的内容,是正确答案。 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相结合是刑事诉讼基本理念的重要内容。除此之外,刑事诉讼

2、的理念还包括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权相结合,诉讼效率等方面,理论性极强。应该侧重理解这些基本理念的含义及内容。,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一) 单项选择题,1 答案C 考点审判原则 解析集中审理原则,又称不间断审理原则,是指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应当在不更换审判人员的情况下连续进行,不得中断审理的诉讼原则。本题题干正是这一审判原则的体现。 A选项中的公开审判原则 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必须公开进行,既要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又要允许记者采访和报道。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 B选项中的言词审理原则,是指法庭对案件的审理,对证据的调查采取言

3、辞陈述的方式进行。被告人、被害人进行口头陈述,证人、鉴定人进行口头作证,检察官、辩护人进行口头询问和辩论。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未经当庭以言辞方式调查的证据资料,不得作为判决的依据。 D项所说的辩论原则,则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和争议的问题陈述各自的主张和意见,相互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题中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显然没有体现上述三项的要求。,2 答案B 考点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解析根据刑法第270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非法侵占他人财务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因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4)项规定,对于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属于“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法定

4、情形之一”,法院只能作出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的判决。选项A、D错误。又因为经法庭审理认定某甲的行为属于侵占行为,其并非无罪,因此法院不能作出无罪判决,而应当裁定终止审理,选项C错误。,3 答案 C 考点审判阶段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5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

5、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本题属于被告人死亡的情形。 审判阶段对于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的处理方式为两种:一是判决宣告无罪;二是裁定终止审理。选项A、D被排除。判决宣告无罪的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是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已经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已经死亡的被告人无罪的,本案中并无事实和证据材料能够确认已经死亡的被告人无罪,因此人民法院应当以裁定终止审理,而不能以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4 答案B 考点侦查阶段对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的处理方式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15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

6、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本题属于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情形。 具有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是刑事诉讼法中的一个重点问题,其考点都在于诉讼的不同阶段对上述情形的不同处理方式不同:在立案阶段,发现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如果属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如果属于公诉案件,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立案的决定。已经立案追究的,在侦查阶段,侦

7、查机关应当撤销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审判阶段,对于第一种情况,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人民法院应以判决宣告其无罪。对于其他几种情形,应当以裁定终止审理。不过,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已经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已经死亡的被告人无罪,因此人民法院应当以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二) 多项选择题,1 答案BD 考点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15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

8、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A中犯罪嫌疑人甲和被害人乙在审查起诉阶段就赔偿达成协议,并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所以A选项错误。选项B,属于第15条第(4)项规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的情形,是正确的。选项C,缺少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项规定的:“不认为是犯罪的”的要件,所以是错误的。选项D中,符合第15条第(5)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的情形,是正确的。综上,应选BD。,2 答案BD 考点法院

9、终止审理的情形 解析选项A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项规定的,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所以 应由人民法院以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而不是以裁定终止审理,选项A错误。 选项B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5)项规定的,即被告人死亡的。同时,本案中并无事实和证据材料能够确认已经死亡的被告人无罪,因此人民法院应当以裁定终止审理,而不能以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选项B正确。 选项C在立案阶段就由人民法院以不立案的方式终止了诉讼,尚未进入审判阶段,因此更谈不上裁定终止审理的问题,选项C错误。 选项D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4)项规定的,即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根据

10、刑诉解释第1条第(1)项的规定,虐待案属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王某以遭受虐待为由提起自诉,后又撤回自诉的,应由人民法院以裁定终止审理,选项D正确,三、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一) 多项选择题,答案 BC 考点诉讼参与人 解析诉讼参与人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除国家专门工作人员以外的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4)项规定,诉讼参与人共有七种: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公诉人不属于诉讼参与人。因此,选项A错误。 证人是在诉讼外了解案件情况的当事人以外的人。在诉讼过程中,证人既可以为控方所用,也可以服务于辩方,但都是向

11、法庭作证。故证人不承担控诉职能,选项D错误。,四、管辖 (一) 单项选择题,1答案 C 考点 特殊情况之在中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管辖 解析 刑诉解释第8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犯罪案件发生在公海,即中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很显然,应由犯罪发生后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即丙市港口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选C。,2 答案D 考点审判的指定管辖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这一规

12、定表明,有些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是根据上级人民法院的指定而确定的,理论上称之为指定管辖,是相对于法定管辖而言的。指定管辖一般适用于两类刑事案件:一类为地域管辖不明的刑事案件,例如刑事案件发生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交界处,犯罪地属于哪个人民法院管辖的地域不明确,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有上级人民法院指定某一个下级人民法院审判。这样就可以避免案件无人管辖或者因管辖争议而延误案件的处理。另一类为由于各种原因,原来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适宜或者不能审判的刑事案件,例如,为了排除干扰,保证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其管辖的某一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以保证案件能够得到正确、及时的处理

13、。本案属于后一种情形,即王某作为甲省的副省长涉嫌受贿一案,由于王某担任甲省的副省长,其职务决定了他在方方面面可能存在着众多的利害关系人,所以无论在甲省的任何一级法院审理,都有可能受到干扰。因此,为了排除这种干扰,保证司法活动顺利进行和审判结果的公正,有必要通过指定管辖将该案移送甲省以外的其他人民法院审理,如题干中的乙省W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诉解释第17条规定: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尚未开庭审判的,在必要时,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对于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

14、管辖。因此,参照这一规定,这种指定管辖的权利只有相关法院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法院才能享有。本案中,由于是跨省指定,所以这些相关法院的共同上级法院不可能是某个省的人民法院而只能是最高人民法院。因此选项ABC 错误,D正确。,3 答案 A 考点法院指定管辖与检察院起诉的关系 解析由于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不同,指定管辖中的案件移送程序是不同的。本案是盗窃案,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因此,该案原则上应作为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但是刑诉解释第1条第(2)项规定,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如果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且被害人有证据证明,

15、则该案也可以作为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即属于刑法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因此,在本题尚未明确交代人民检察院是否已提起公诉,被害人有无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本案也有可能是自诉案件。概而言之,本案既有可能是公诉案件,也有可能是自诉案件。 因此指定管辖中的案卷移送程序也分两种情况讨论(1)如果本案是公诉案件,根据刑诉解释第19条的规定A区人民法院在收到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B区人民法院管辖决定书后,不再行使管辖权,并应将全部案卷材料退回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即A区人民检察院,而不能直接移交或通过中级人民法院移交B区法院。选项A正确。

16、(2)如果本案是自诉案件,根据刑诉解释第19条的规定A区人民法院应将全部案卷材料直接移送被指定管辖的B区人民法院。选项B也正确。,4 答案 A 考点 专门管辖 解析专门管辖是指,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各种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个专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第一审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的分工。我国已经建立的具有刑事管辖权的专门法院有军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刑诉解释第20条规定:现役军人(含军内在编职工,下同)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专门法院管辖;涉及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选项A属于现役军人和非军人共同犯罪且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情形,应当由军事法院管辖,是正确选项。,5 答案B 考点 级别管辖 解析要解决级别管辖的问题,应该分两步走:一、对审级作出判断。具体到本案,就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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