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见异物检查法讲义--余立+庞青云(北京药检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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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见异物检查法,北京市药品检验所 余立 庞青云,可见异物检查法,一. 概述 二. 方法 三. 现状 四. 问题,一. 概述,1. Chp.2005新增附录 国食药监注2005373号附件: “可见异物检查法补充规定” 2. 与不溶性微粒检查相衔接的一个项目,3. 可见异物的定义: 可见异物是指存在于注射剂、滴眼剂中,在规定条件下目视可以观测到的不溶性物质,其粒径或长度通常大于50m。,4. 类型: 外源性物质:纤毛、金属屑、玻璃屑等 内源性物质:原料相关的不溶物、药 物放置后析出的沉淀物等,5. 增订可见异物检查法的意义 (1)临床需要 (2)生产环境、过程及处方的间接控制 (3)药典发展的需

2、要,6. “可见异物检查法”相比“澄明度检查法” (1)取样量少了 (2)标准提高了,二. 方法,1. 可见异物的检查方法包括: (1)灯检法:经典方法 (2)光散射法:灯检法不适用的品种选用本法 (3)显微镜法-破坏性检查,可作为企业对异物进行定性、查因的手段,2. 方法简介 (1)灯检法: 装置:光照度可调节,有黑白背景 人员:视力测验4.9或以上矫正后应5.0或以上;无色盲 检测:旋转和翻转药液使可见异物悬浮后用目检视,(2)光散射法 仪器:可见异物测定仪 检测过程:校准(用40m、60m标准粒子) 计算检测限度值(相当于50m粒子的象素)上样品瓶调整视窗设置旋瓶时间、静置时间、测定限值

3、等样品测定给出有无粒子的结果,检测原理:以激光为光源,当入射光照射溶液时,溶液中存在的不溶性物质使入射光发生散射,散射的能量与不溶性物质的大小有关。仪器通过对激光散射能量进行测量并与规定的阈值比较,确定溶液中是否存在体积达到或超过规定的固体物质。,3. 方法比较 (1)灯检法简便、实用、成本低,适合多数品种。但受主观因素影响较大,对粒子捕捉、辨别、判定的尺度不一。 (2)光散射法较为客观,但目前存在成本高、适用品种少、参数设置不当影响检测结果等缺点。,4. 供试品溶液的制备 (1)溶液型样品:直接测定 (2)无菌原料、注射用无菌粉末: 除另有规定外,取供试品5份(5支/瓶),用适宜的溶剂及适当

4、的方法使药粉全部溶解后检查。,*适宜的溶剂: a. 应无可见异物。 b. 对水溶性药物,一般使用不溶性微粒检查用水。 c. 溶剂量应确保药物溶解完全(但一般不超过制剂容器体积)并便于观察,*适当的方法 a. 溶解方法应与其制剂使用说明书中注明的临床使用前处理的方式相同。如除振摇外还需辅助其他条件,则应在各品种正文项下进行规定。,5. 对光照度的要求: (1)无色供试品溶液:10001500lx; (2)透明塑料容器包装或有色供试品溶液:20003000lx; (3)混悬型供试品仅检查色块、纤毛等明显可见异物,光照度为4000lx。,6. 判断标准: (1)不得检出:烟雾状微粒柱,金属屑、玻璃屑

5、、长度或最大粒径超过2的纤维和块状物等明显外来污染的可见异物。 (2)可以复查:检出2以下的短纤维及点、块等。,7. 复查标准: (1)溶液型静脉用注射剂:20支中有1支检出,另取20支复查,不得检出 (2)溶液型非静脉用注射剂:20支中如检出,另取20支复查,初复试40支中检出不得超过2支,(3)溶液型滴眼液:20支中如有检出,另取20支复试,初、复试的供试品中,检出不得超过3支。 (4)混悬型注射液和滴眼液:不检查其它可异物,(5)注射用无菌粉末:5支中检出1支不符合规定,另取10支复试,应符合规定 化学药 每支(瓶)中4个 生化、抗生素和中药 规格2g 每支(瓶)中10个 规格2g 每支

6、(瓶)中8个,(6)无菌原料药:5份中如有1份不符合规定,另取10份同法复试,均应符合规定。 化学药 每份中2个 生化、抗生素和中药 每份中5个,(7)补充说明: a. 既可静脉用也可非静脉用的品种应执行静脉用制剂的标准 b. 冻干粉针属于注射用无菌粉末 c. 大输液属于溶液型静脉用注射液,三. 现状,1. 我所近3年来的可见异物出告情况 国内3994批样品:77批不合格(1.9%) 进口5658批样品:5批不合格(0.08%),2. 参加2010年版药典可见异物课题协作 组的检验情况 (1)到目前为至,11个药检所共检测: 生化药:78批(18批不合格,23.1%) 化学药:116批(31批

7、不合格,26.7%) 抗生素:79批(19批不合格,24.1%) 中药:14批(6批不合格,42.8%),(2)不合格原因: 玻璃 纤毛 金属 白块 点 生化药(18批) 13 1 1 0 3 化学药(31批) 9 5 0 10 7 抗生素(19批) 9 7 0 2 1 中药(6批) 0 4 0 0 2,四. 问题,1. 如何界定“明显外来可见异物”? 纤毛和块状物可能只是主药或辅料的结晶? 2. 如何理解“液体色泽较深”?,3.当供试品容器不适于检测时,需转移至 “专用玻璃容器”中,但对容器未作明确规定 4. 小于50m目视可见的粒子(与标准粒子比较)是否计数?目视检查法是否应有下 限,下限

8、多少适宜, 能否利用参比物质?,5. 参比物质与标准粒子的区别 6. 光强度规定的合理性:光强度规定下 限的必要性 7. 20支取样量是否具有代表性?50支? 60支?100支?,8. 初复检结果难以吻和,特别对于去标签注射液,易引起纠纷 9. 原料药“最大规格”不好掌握 10. 超大规格注射用无菌粉末样品的限度如何规定、原料药如何与其衔接匹配,11. 如何看待和使用“除另有规定外” 12. 非溶液型滴眼剂如何进行此项质量控制 13. 注射剂的限度是否过严?是否需要分别设出厂和贮存期限度?滴眼剂的限度是否需要放宽? 14. 出现玻璃屑的样品能否允许复试?,14. 是否需要规定检查时间?每次的取样数是否需要规定? 15. 小装量(1ml)注射剂无法观察 16. 可见异物检查法中要求: (1)生产厂家在注射剂、滴眼剂生产时应符合GMP要求,产品在出厂前应采用,适宜的方法检查可见异物并同时剔除不合格产品,如何做到? (2) 临床使用前,应在自然光下目视检查药品(避免阳光直射),如有可见异物,不得使用。,联系方式,余立: 办公: (010)66124411 Email: 庞青云: 办公:(010)66110879 Email: 通讯地址:100035 北京市药品检验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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