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第二版)课件_房绍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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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绍坤 范李瑛 张洪波 编著,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第二版),第一章 婚姻家庭法概述,3,本章结构,第一节 婚姻家庭与婚姻家庭制度 第二节 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第三节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4,第一节 婚姻家庭与婚姻家庭制度,一、婚姻家庭的概念 (一)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 婚姻,是指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1)从主体上说,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 (2)从目的上说,婚姻是男女双方以共同永久生活为目的的结合 (3)从效力上说,婚姻是男女双方确立配偶身份的结合。 (4)从与家庭的关系上说,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和产生的前提。 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

2、和生活单位。 (1)家庭是由亲属所组成的亲属团体 (2)家庭有共同的经济,是最基本的消费单位。,4,5,第一节 婚姻家庭与婚姻家庭制度,(二)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1)男女双方的结合应当具有永久性和合法性 (2)婚姻双方与其他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应当具有一致性 二、婚姻家庭的属性 (一)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 指婚姻家庭关系赖以存在的自然因素。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和人类的性本能,是婚姻的生理学上的基础;通过生育繁衍而形成的血缘关系,是家庭这一亲属团体在生物学上的特点。,

3、5,6,第一节 婚姻家庭与婚姻家庭制度,(二)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 指社会制度赋予婚姻家庭关系的本质属性。 从历史上来看,婚姻家庭是适应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而出现 社会属性则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决定着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内容和发展方向。 三、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 (一)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 (二)组织消费的职能 (三)教育的职能 四、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 (一)群婚制,6,7,第一节 婚姻家庭与婚姻家庭制度,血缘群婚制是群婚制的低级形式,是具有血缘关系的同辈男女之间形成的婚姻集团。 亚血缘群婚制是群婚制的高级形式,虽仍是一种同辈男女之间的集团婚,但却在两性关系上排除了姐妹和兄弟。婚姻双方分属

4、于不同的氏族,子女只能成为母方氏族的成员。 (二)对偶婚制 对偶婚制是指一个男子在一群女子中有一个主妻,而一个女子在一群男子中有一个主夫,这一男一女在一定时期内脱离群婚相对稳定地单独生活。对偶婚是从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的过渡。 (三)一夫一妻制 一夫一妻制又称个体婚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任何人不得在同一时期内有两个以上配偶的婚姻制度。,7,8,第二节 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特点 形式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指以婚姻家庭法(或亲属法、婚姻法、家庭法)为名的规范性文件。实质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是指一定国家中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可以表述如下:婚

5、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具体来讲,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所产生的特定范围内的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婚姻家庭法的特点: (一)适用上具有极大的广泛性 (二)婚在内容上具有鲜明的伦理性 (三)规定多为强制性规定,8,9,第二节 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二、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一)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的范围 从范围上来看,我国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既包括婚姻关系,也包括家庭关系。 婚姻关系是指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家庭关系是指作为家庭成员的特定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按照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作为法律调整

6、对象的还应包括家庭关系以外的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9,10,第二节 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二)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的性质 1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 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存在于具有特定亲属身份的自然人之间,这种关系本身并不具有任何经济内容。 2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 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具有一定的经济内容,涉及有关主体的物质利益。但是,这种财产关系不能脱离婚姻家庭人身关系而独立存在,它是依附、从属于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的,具体表现为发生上的从属性、内容上的从属性和终止时的从属性。,10,11,第三节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一、婚姻自由原则 (一)婚姻自由原则的概念和内容 是指婚

7、姻关系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自由行使婚姻问题的选择权和决定权,另一方和第三人不得以任何手段加以强制。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的内容。 婚姻自由权是法律赋予自然人的一项人身权利,具有专属性,只能由婚姻当事人本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保障婚姻自由原则实施的禁止性规定 1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11,12,第三节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二、一夫一妻原则 (一)一夫一妻制的概念和要求 一夫一妻制亦称单偶制,是指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婚姻形式。 实行一夫一妻制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保障男女两性性别比例平衡的自然要

8、求;婚姻的本质的反映;实现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的必要条件。 按照我国一夫一妻原则的要求,婚姻只能是一夫一妻互为配偶的合法结合,任何人不得同时有两个以上的配偶;有配偶者在婚姻终止即配偶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或离婚前,不得再行结婚;禁止重婚,重婚者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二)禁止重婚,12,13,第三节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所谓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再行结婚的行为。法律上的重婚是指前一个婚姻关系并未终止,一方或双方又与他人骗取登记而形成的重婚;事实上的重婚是指前一个婚姻关系并未终止,一方或双方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周围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而

9、形成的重婚。 重婚是对一夫一妻制的严重破坏,禁止重婚是当代各国立法的通例,我国重婚是结婚的禁止条件,是婚姻无效的原因,是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和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过错事由。在刑法上,重婚行为依法成立重婚罪 (三)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是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和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过错事由。,13,14,第三节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 (一)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这是对男女平等原则的必要补充。也是妇女生理因素的要求。 (二)保护儿童合法权益 (三)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四)禁止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

10、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间具有特定的亲属关系。实施者首先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对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施暴者必须承担刑事责任。,14,15,第三节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五)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虐待是指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手段,如打骂、冻饿、恐吓、限制人身自由、有病不予医治等,对家庭成员进行精神上和肉体上的折磨、摧残,使其遭受严重痛苦的行为。 遗弃是应当履行扶养、抚养和赡养的法定义务而不履行,使被害人的身心遭受严重损害的行为。 遗弃和

11、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行政和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行为人虐待和遗弃的刑事责任。 五、计划生育原则 计划生育是指有计划地调节人口增长的速度,提高人口质量。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15,16,第三节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调节人口增长速度,二是提高人口质量 实行计划生育的必要性和意义在于:是物质生产和人口生产必须保持一定比例的客观规律的要求;是我国国情的需要。 六、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原则性规定 (一)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 夫妻间的忠实主要是指夫妻共同生活中应当保持性生活的专一性,不得从事婚外性行为;广义上还包括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以

12、及不得为第三人的利益而牺牲、损害配偶他方的利益。 (二)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相互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16,17,第三节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调节人口增长速度,二是提高人口质量 实行计划生育的必要性和意义在于:是物质生产和人口生产必须保持一定比例的客观规律的要求;是我国国情的需要。 六、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原则性规定 (一)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 夫妻间的忠实主要是指夫妻共同生活中应当保持性生活的专一性,不得从事婚外性行为;广义上还包括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以及不得为第三人的利益而牺牲、损害配偶他方的利益。 (二)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相互帮

13、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17,18,第三节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三、男女平等原则 (一)男女平等的概念和内容 作为我国婚姻家庭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男女平等专指妇女在婚姻家庭领域与男子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 (二)男女平等原则的贯彻,18,1甲、乙经过五年的自由恋爱,决定于2008年8月10日登记结婚。甲母得知甲、乙要结婚的消息后,于2008年8月6日送给乙钻戒一枚作为礼物。结婚登记前,乙又向甲母索要二万元人民币。甲与乙登记结婚后尚未共同生活,即因婚礼举行问题产生矛盾而无法调和。乙提出离婚,甲同意离婚,但要求乙返还其母给付的钻戒和二万元,乙则以

14、上述财产为甲母自愿给予为由拒绝返还。甲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请求乙返还接受其母的钻戒和二万元。 问:(1)如何认定甲母给付财产的性质?(2)甲是否有权请求乙返还甲母给付的财产?(3)乙是否有义务返还甲母给付的财产?,19,19,2甲系某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员,在其21周岁时与女青年乙(20周岁)欲登记结婚。因乙在外地工作,甲便在乙未到场的情况下,给自己开具了结婚证。乙凭此结婚证在单位申请了住房,但双方基本上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三年后,甲又利用自己是婚姻登记员的便利,与不知情的丙领取了结婚证,后被乙发现。 问:(1)如何认定甲的行为的性质?(2)如何认定丙的行为的性质?,20,20,20,

15、1如何从法律意义上界定婚姻家庭? 2如何理解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 3婚姻家庭有哪些社会职能?这些职能对社会文明进步起什么作用? 4婚姻家庭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关联性表现在什么地方? 5婚姻家庭法有何特点? 6如何理解婚姻自由?怎样才能实现婚姻自由? 7我国一夫一妻制原则的本质要求是什么?,21,21,21,第二章 亲属制度,23,本章结构,第一节 亲属的含义和种类 第二节 亲系和亲等 第三节 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第四节 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24,第一节 亲属的含义和种类,一、亲属的含义 亲属是指人们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婚姻为亲属之源,血亲为亲属之流,姻

16、亲则是以婚姻为中介而发生的 生物学上的亲属是指以两性和血缘关系为纽带的亲属;法律上的亲属是指法律承认并规定权利义务的亲属,即仅包括一定范围的生物学上的亲属以及法律拟制血亲。 亲属这种社会关系一经法律调整,便形成亲属法律关系。亲属法律关系兼具身份和财产双重性。 亲属法律关系的产生基于特定的法律事实。亲属关系的发生,必须具有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三个原因之一。 亲属关系产生后,主体间的亲属身份和称谓是固定的。 法律确认的亲属之间互有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24,25,第一节 亲属的含义和种类,二、亲属的种类 (一)配偶 配偶即夫妻,是男女双方因结婚而形成的亲属关系,是在亲属关系中处于核心地位的近亲属。 (二)血亲 血亲是指有血缘联系的亲属。根据血亲间血缘来源的不同,可分为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或准血亲。同时以血亲间血缘联系的程度不同,还可将血亲分为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 自然血亲是指有自然血缘联系的亲属。拟制血亲是指相互之间本无该种血亲应当具有的血缘关系,但法律确认其与该种血亲具有相同的权利义务的亲属。,25,26,第一节 亲属的含义和种类,(三)姻亲 姻亲是以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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