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监测和评价管理的有关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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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管理制度1、总则1.1为了正确评价生产环境中粉尘、噪声、高温、毒物对职工健康的危害程度并进行监护,鉴定各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成效,应对生产环境中的尘毒、噪声进行定点、定期监测,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1.2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1.3本规定适用于内蒙古庆华集团庆华煤化有限责任公司煤焦油加氢项目。2、职责安全管理部负责生产环境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监测点的定点和定期监测。3、工作要求一、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监测点由安全

2、管理部会同各单位依据下列原则和标准确定。1根据粉尘、毒物经常逸散和产生噪声、高温的范围,职工经常停留或持续操作的地带,能反映职工实际接触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的地点作为监测点。2凡属同种物质存在同一厂房,不应以作业岗位确定监测点,应按实际情况确定监测点。3在同一地点有两种毒物存在时,应分别按实际存在的毒物的种类,确定若干个监测点。4在同一个地点有混合性粉尘存在时,只确定一个粉尘监测点。5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监测点一经确定,既应作为固定的监测点,并建立监测记录。二、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监测点不得随意增减和变动,因故需要增减或变动时,必须由安全管理部审批。三、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监测由安全管理部负责监测,每月一次,并认真记录。四、安全管理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对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超标时,安全管理部与超标单位应立即分析原因,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立即整改。六、安全管理部建立公司职业危害监测档案,并保存监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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