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与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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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与传媒,民法的概念 民法一词有广义与狭义的区别。广义的民法是指调整民事活动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不仅包括形式上的民法或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规和其它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狭义的民法,是指形式上的民法。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以,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与媒体的关系主要牵涉到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密切联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它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因人格和身份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人格,是指与公民、法人作为民事主体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如生命、健

2、康、姓名、名誉及知识产权等。 身份,是指因血缘、婚姻等身份关系而发生的收养、抚养、赡养、监护等社会关系。,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第九十四条:“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 第九十五、九十六条分别规定了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专利权、商标权和发现权、发明权。 第九十九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

3、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零二条:“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新闻侵权的法律责任 停止侵害 赔礼道歉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赔偿损失,新闻侵权诉讼: 由新闻传播媒体引起的是否构成侵权的法律诉讼,称为新闻侵权诉讼,通常表现为侵害隐私权、肖像权、著作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知情权等权能。 自八十年代以来,此类官司持续上升,有社会的原因,也有媒体自身的原因。,新闻侵权的主体 可分为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权利主体是指侵权行为的受害者,义务主体是指实施侵权的行为者,即造成新闻侵权的公民和法人。 有关的法

4、律规定 一九九三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六条规定:“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只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只诉新闻出版单位的,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起诉讼的,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一九九八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因提供材料引起的名誉权纠纷,认定是否构成侵权,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一)主动提供材料,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二)因被动采访而提供新闻材料,且未经提供者

5、同意公开,新闻单位擅自发表,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对提供者一般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虽系被动提供新闻材料,但发表时得到提供者同意或默许者,致使他人名誉受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侵权的客体 是指公民或法人的人格权。 人格权:是指人格主体依法享有的维护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权利。人格权的内容包括姓名权、名称权、隐私权、荣誉权、名誉权、肖像权、著作权等。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新闻侵权的主要形式 一九九三年高院关于审理名誉

6、权案件的解答第七条规定:“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一九九八年高院的解释第九条规定:“新闻单位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价,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内容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其名誉权;主要内容失实,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名誉 是指社会上人们对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情操、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分为外部名誉与内部名誉两个部分。 名誉权 是指公民和法人享有的对其名誉不受他

7、人侵害的权利。 名誉的特点 法律的规定性,财产的关联性、人身专有性,绝对性。,新闻诽谤 新闻诽谤是侵害名誉权的典型行为。是指故意捏造或散布虚假的事实以毁损他人的名誉。有口头诽谤与文字诽谤两种。它既可以构成对公民名誉权的侵害,也可以构成对法人名誉权的损害。 某种言论如果经社会中具有正常思维能力的成员判断,认为有损于他人的名誉,该言论即构成诽谤。诽谤的范围,以第三人知悉为最低限度。 新闻侵权行为中,诽谤主要表现为文字诽谤的形式。一是在新闻作品中存在诽谤的内容;二是新闻作品虽然事实真实,但使用了诽谤的言辞;三是损害名誉的内容和言辞在新闻作品中指向特定的人。,新闻侮辱 侮辱,是使相对人人格或名誉受到损

8、害、蒙受耻辱的行为。诽谤只有语言的方式,侮辱既可以以语言方式进行,也可以以行为方式进行。当侮辱是以语言方式进行的时候,二者的区别是:诽谤的言辞是无中生有,而侮辱则是将相对人现有的缺陷或其他有损于人的社会评价的事实扩散、传播出去,以诋毁他人的名誉,致其蒙受耻辱。 作者利用媒体在新闻作品中,以有损报道对象名誉的言辞对其进行定性和评论,将构成新闻侮辱而造成名誉侵权,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新闻内容严重失实 失实与诽谤共同的表现,都不是反映新闻真实事件的本身;不同的地方,诽谤是捏造事实,无中生有,带有主观故意。失实,是没有元元本本地反映事实,甚至是歪曲了事实,但是没有主观的故意,只是由于采访不深入等原因

9、导致内容失实,犯有行为上的过错。,死者的名誉权 一九九三年高院的解答规定:“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抗辩事由 抗辩事由,是指在侵权案件中,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指控和请求,提出一切有关免除或者减轻其民事责任的主张。抗辩权是对抗他人权利的一种法定权利,而抗辩事由则是足以对抗他人权利的事由。,新闻内容基本真实,内容恰当。 新闻消息来自权威部门。 公正评论。 从事正当的舆论监督。,隐私与隐私权的概念,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

10、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和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它存在三种形态:个人信息是无形的隐私,个人私事是动态的隐事,个人领域是有形的隐私。 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隐私权的主体、客体与法律特点,主体:指依法可以享有隐私权的人。 客体:个人信息(即所有的个人情况与资料)、私人活动(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和个人领域(即私人空间)。 法律特点:独立性、限制性与二重性。,隐私权的独立性:它是一种独立的人格权,与名誉权、肖像权等人格权不同。目前我国法律尚未隐私权作为独立的权能,关于它的独立性还存在不同的认识和争

11、论。 隐私权的限制性:它是一种绝对权,但对其主体和范围都有所限制。关于其主体,有人认为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都有隐私权,而有人认为只能为自然人所享有。有人认为死者应享有隐私权,而有人认为不能享有隐私权。关于隐私权范围,凡,隐私是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生活秘密,反之,如果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就不能成为隐私。所以隐私权的范围也要受到社会公共利益的限制。 隐私权的二重性:它既有消极权能,也有积极权能。法律赋予权利人禁止他人对自己的私人信息进行窃取、披露的权利,禁止他人跟踪自己、非法调查自己的权利,禁止他人侵入自己的私生活领域的权利。权利人对自己的隐私有知晓权、修改权、保有权和使用权。,隐私权的内容,

12、隐瞒权:指权利人对于自己的隐私进行隐瞒不为他人所知的权权。 利用权:权利人对自己的隐私有积极、能动地利用的权利。当然,此种利用不得违反法律,也不得违悖社会的公共利益和良善风俗。 维护权:权利人对于自己的隐私享有维护其不可侵犯、在受到非法侵害时可以寻求司法保护的权利。,隐私权的演进,隐私权经历了萌生、发展和张扬的过程。在原始社会,人类“知耻感”的原始的感知,就是一种隐私的意识。进入阶级社会以后,由于社会关系的复杂化,人的隐私范围也进一步扩大起来,特点是统治阶级的这种意识更加强烈。这种强烈的隐私意识甚至通过法律规定加以保护。近代以后,人本思想与人权观念促进了人们对个人的私生活的追求,资产阶级将其视

13、为表达权利的应有内容,从而提出了隐私权的概念并最终得到法律的承认。,1890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路易斯布兰代斯与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塞缪尔沃伦在哈佛法学评论发表隐私权一文,始先提出隐私权的概念。 1902年,一名妇女因其肖像被印在面粉的包装木箱上,该妇女提起诉讼,主张自己的隐私权,但最终败诉。 1905年,佩维希奇诉新英格兰人寿保险案,法院始确立隐私权。 进入电子时代,公民的隐私权更容易遭受侵犯,维护隐私权成为当今社会受到广泛关注的活动。,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目前法律尚未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以规定,现行法律对其保护主要分三种情况: 对公民的人身、人格尊严、家庭和住宅等最基本的

14、隐私事项予以保护。宪法、刑法、治安管理法都有相关规定。 对单项属于隐私的事项以专门立法予以保护。如民诉法、刑诉法与未成年人保护法都有有关的规定 明文规定禁止擅自公布和宣扬他人隐私。民诉法、刑诉法与行政诉讼法都有个人隐私案件不公开审理的规定。,新闻侵害隐私权,是指在新闻作品中公开他人的隐私而使他人的隐私权受到伤害的行为。权利人希望自己的隐私“不为人所知”,而新闻报道的特点是“广为人知”,这就构成了新闻报道权与隐私权的冲突,冲突的结果,如果新闻媒体将这种事实加以报道,必然导致权利人的隐私权受到伤害。,侵权方式,主要是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包括录音、录像、图片、文字叙述等。而文字报道也分指名道姓、叙述

15、事件真相、具体指向明确、揭人伤疤等方式。 一般因三种原因:一是作者并不认为自己披露的是他人的隐私,二是作者认可采访对象在接受采访时的表达,就意味着同意发表,公之于众,三是作者不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或者干脆认为自己是出于良好的目的而进行报道的。,新闻侵害隐私权分故意与过失:有的是出于故意,有的是出于过失。故意侵害隐私权,是新闻作者明知披露事件真相会给报道对象造成伤害和名誉贬损,侵害其隐私权,但仍然要如此报道,这在行为上就是故意了。不过,在新闻报道中侵害隐私权者,大多数为过失行为。一些新闻作者因法律观念淡薄,无意间侵害了报道对象的隐私权。 新闻侵害隐私权的对象是公民个人。,隐私权与其它权能的关系,

16、与姓名权的关系:姓名权是一种独立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其内容主要包括姓名决定权、姓名使用权、姓名变更权三项。侵害姓名权的行为主要是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权、盗用他人姓名权、假冒他人姓名等行为。从客体范围来说,隐私权要大于姓名权。二者的联系是,姓名是一人格的一种识别标志,也属于隐私的内容。因此侵害姓名的行为,可能同时也是侵害隐私权的行为。,隐私权与肖像权的关系:肖像是指以一定的物质形式再现出来的自然人的形象。肖像权在我国是一种独立的人格权。英美法系的国家一般将肖像作为隐私的一部分加以保护,如果将他人肖像公开,就是侵害了他人隐私权。但细绎其义,二者尚有区别:客体不同,肖像权的客体肖像,隐私权的主要客体是个人秘密信息。二者侵权构成不同,侵害肖像权主要是毁坏、侮辱性使用,擅自使用及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侵害隐私权则主要将他人秘密信息公开,即使不以营利为目的,只要将受害人的此种信息公开,就构成了侵权。,隐私权与名誉权的关系:名誉权是一种独立的人格权,目前将隐私权的侵权保护归入名誉权保护范围,但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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