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避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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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船舶值班与避碰,宁波大学海运学院,教材和主要参考书,教材:船舶避碰与值班 吴兆麟 主编 主要参考书: 国际海上避碰规则释义 蔡存强 主编 海上避碰规则指南 赵劲松 主译 船舶避碰决策 郑中义等 船舶避碰学原理 赵劲松 等 船舶操纵与避碰考证指南,一、船舶避碰与值班课程的内容 船舶避碰与值班课程包括船舶避碰和船舶值班两部分内容,前者是重点。 二、规则的作用 规则的主要作用是指导船舶驾驶人员如何采取正确和有效的避让行动,以预防和避免船舶相遇时发生碰撞事故。同时,当船舶碰撞事故发生后,它也可用于判明碰撞船舶双方的责任,为公正地处理这类海事提供法律依据。因此,它在碰撞前是行动的指南,碰撞后是法律的依据

2、。,绪 论,三、规则的历史沿革,1早期海上避碰规则(从古代到第一次讨论海上避碰规则的国际会议),2近代海上避碰规则(1910年至1965年期间执行的国际海上避碰规则),3现代海上避碰规则(1960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与现行的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四、规则的内容 规则分为五章38条和四个附录。具体有: 第一章 总则(第13条) 第二章 驾驶和航行规则(第419条) 第一节 船舶在任何能见度情况下的行动规则(第410条) 第二节 船舶在互见中的行动规则(第1118条) 第三节 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时的行动规则(第19条) 第三章 号灯与号型(第2031条) 第四章 声响和灯光信号(第3237条)

3、 第五章 豁 免(第38条) 四个附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节 适用范围 一、条款内容(第一条) 1、本规则条款适用于公海和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一切水域中的一切船舶。 2、本规则条款不妨碍有关主管机关为连接于公海而可供海船航行的任何港外锚地、港口、江河、湖泊或内陆水道所制定的特殊规定的实施。这种特殊规定,应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条款。,3、本规则条款不妨碍各国政府为军舰及护航下的船舶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或者为结队从事捕鱼的渔船所制定的关于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的任何特殊规定的实施。这些额外的队形灯、信号灯、号型或笛号,应尽可能不致被误认为本规则其他条文所规定的任何

4、号灯、号型或信号。 4、为实施本规则,本组织可以采纳分道通航制。 5、凡经有关政府确定,某种特殊构造或用途的船舶,如不能完全遵守本规则任何一条关于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的规定时,则应遵守其政府在号灯或号型的数量、位置、能见距离或弧度以及声号设备的配置和特性方面为之另行确定的尽可能符合本规则条款要求的规定。,4)确定“另行规定”的要求 应尽可能符合规则的要求。 思考题: 1、规则适用范围。 2、特殊规定(地方规则)制定的机关、水域以及与规则的关系。 3、哪些船舶可以制定何种额外信号,有何要求。 4、规则有关分道通航制条款的适用范围。 5、有关政府在确定“另

5、行规定”时,应遵循什么原则。,第二节 一般定义 一、条款内容(第三条) 除条文另有解释外,在本规则中: 1、“船舶”一词,指用作或者能够用作水上运输工作的各类水上船筏,包括非排水船筏和水上飞机。 2、“机动船”一词,指用机器推进的任何船舶。 3、“帆船”一词,指任何驶帆的船舶,如果装有推进器但不在使用。 4、“从事捕鱼的船舶”一词,指使用网具、绳钓、拖网或其他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捕鱼的任何船舶,但不包括使用曳绳钓或其他并不使其操纵性能受到限制的渔具捕鱼的船舶。,5、“水上飞机”一词,包括为能在水面操纵而设计的任何航空器。 6、“失去控制的船舶”一词,指由于某种异常情况,不能按本规则条款的

6、要求进行操纵,因而不能给他船让路的船舶。 7、“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一词,指由于工作性质,使其按本规则条款的要求进行操纵的能力受到限制,因而不能给他船让路的船舶。“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一词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船舶:,(1)从事敷设、维修或起捞助航标志、海底电缆或管道的船舶; (2)从事疏浚、测量或水下作业的船舶; (3)在航中从事补给或转运人员、食品或货物的船舶; (4)从事发放或回收航空器的船舶; (5)从事清除水雷作业的船舶; (6)从事拖带作业的船舶,而该项拖带作业使该拖船及其被拖物体驶离其航向的能力严重受到限制者。,8、“限于吃水的船舶”一词,指由于吃水与可航行水域的水深和宽度

7、的关系,致使其驶离航向的能力严重地受到限制的机动船。 9、“在航”一词,指船舶不在锚泊、系岸或搁浅。 10、船舶的“长度”和“宽度”是指其总长度和最大宽度。 11、只有当一船能自他船以视觉看到时,才应认为两船是在互见中。 12、“能见度不良”一词,指任何由于雾、霾、下雪、暴风雨、沙暴或任何其他类似原因而使能见度受到限制的情况。,12、能见度不良 “能见度不良”是由于天气或其他类似原因而使能见度受到限制的情况,能见度不良不能等同于非互见。 “任何其他类似原因”包括来自本船、他船或岸上的烟雾及尘暴等。 思考题: 1、有关定义的适用和限定条件。 2、解释机动船、帆船、从事捕鱼的船舶、失去控制的船舶、

8、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限于吃水的船舶、在航、互见、能见度不良的定义。,第二十条 适用范围 1本章条款在各种天气中都应遵守。 2有关号灯的各条规定,从日没到日出时都应遵守。在此时间内不应显示别的灯光,但那些不会被误认为本规则条款订明的号灯,或者不会削弱号灯的能见距离或显著特性,或者不会妨碍正规瞭望的灯光除外。 3本规则条款所规定的号灯,如已设置,也应在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从日出到日没时显示,并可在一切其他认为必要的情况下显示。 4有关号型的各条规定,在白天都应遵守。 5本规则条款订明的号灯和号型,应符合本规则附录一的规定。,一、各种天气 规则要求船舶在各种天气中都应按章显示号灯和号型。也就是说:

9、 1不管当时的天气是晴天还是雨天、雪天,也不管当时所处水域的能见度是否受到限制。 2没有大小船舶的区别,即使是小船也应显示规定的号灯号型。 3为紧急情况备用的号灯号型应妥善保存并保持随时可用状态。 4如果在恶劣天气条件下因有人身危险而耽搁对号灯或号型的修复或更换,则应在航海日志中作好记录。,二、号灯的显示时间 根据规则的规定,号灯的显示时间为: 1从日没到日出, 2能见度不良的白天, 3在一切其它认为必要的情况下。 所谓“在一切其它认为必要的情况下”通常是指在日出到日没期间,由于下小雨或乌云密布使光线很暗的阴天,这时虽然不能认为是能见度不良,但也应显示号灯。,三、不应显示的灯光 1会被误认为本

10、规则条款订明的号灯 2会削弱号灯的能见距离或显著特性的灯光 3会妨碍正规瞭望的灯光,四、显示号型的时间 白天 这里“白天”的范围不仅仅是从日出到日没,还包括日出之前和日没之后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里光线依然很好(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晨昏蒙影期间)。因此,能见度不良的白天,晨昏蒙影期间,既要显示号型,又要显示号灯。 五、同时显示号灯、号型的时间 1、能见度不良的白天; 2、晨昏蒙影期间。,第二十一条 定义 1“桅灯”是指安置在船的首尾中心线上方的白灯,在22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的正前方到每一舷正横后22.5度内显示。 2“舷灯”是指右舷的绿灯和左舷的红灯,各在112.5度

11、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的正前方到各自一舷的正横后22.5度内分别显示。长度小于20米的船舶,其舷灯可以合并成一盏,装设于船的首尾中心线上。 3“尾灯”是指安置在尽可能接近船尾的白灯,在135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的正后方到每一舷67.5度内显示。 4“拖带灯”是指具有与本条3款所述“尾灯”相同特性的黄灯。 5“环照灯”是指在360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灯光的号灯。 6“闪光灯”是指每隔一定时间以频率为每分钟闪120次或120次以上的号灯。,二十三 号灯的能见距离,第五条 瞭 望 每一船在任何时候都应使用视觉、听觉以及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一切有效

12、手段保持正规的瞭望,以便对局面和碰撞危险作出充分的估计。,1瞭望的含义 通常是指对船舶所处水域环境和情况,特别是船舶及其动态进行观察、了解和判断。对正在发生的各种情况的鉴别过程。 2保持正规瞭望的重要性 3适用范围 1)船舶 2)任何时候 4瞭望人员 1)瞭望人员:一般指值班驾驶员和瞭望人员。 2)瞭望人员的资格:由“健康”的、具备一定航海专业知识的称职航海人员来承担,不能由船上服务员等其他人员来担任。 3)瞭望人员的数量和位置 位置应根据当时实际情况恰当地指定,增设在船的前部。,5瞭望的手段 1)视觉瞭望 最基本和最主要的瞭望手段。 2)听觉瞭望 听觉是能见度不良时保持正规瞭望的基本手段,在

13、狭水道中或海上用来守听他船的操纵和警告信号从而判断来船的行动和意图。 3)一切有效手段 一切有效手段主要是指望远镜、雷达、VHF、VTS等。各种瞭望手段都有其优点,也有其局限性,因此,在瞭望时应注意对上述各种瞭望手段的综合运用。,6正规瞭望 规则未对“正规瞭望”作明确定义,但在海上实践中正规瞭望至少应考虑以下各点: 1)配备足够、称职的瞭望人员; 2)应选择能获得最佳的瞭望效果的瞭望位置; 3)应使用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下的一切有效手段; 4)应保持连续、不间断的瞭望; 5)应对船舶周围的情况包括本船的情况进行全方位、科学的系统观察; 6)应注意本船各种设备的工作情况,对操舵系统应经常进行核对,

14、并查看航海仪器设备是否正常。,7瞭望的目的 对当时局面和碰撞危险作出充分的估计。 STCW规则规定,瞭望应达到下列目的: 1)针对操作环境中发生的重大变化,利用视觉和听觉以及所有其他可用手段保持连续的戒备状态; 2)全面判断碰撞和搁浅和其他危害航行安全的局面和危险; 3)探明遇险船舶或飞机、遇难人员、沉船、残骸和其他碍航物。,第六条 安全航速 每一船在任何时候都应以安全航速行驶,以便能采取适当而有效的避碰行动,并能在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距离以内把船停住。 在决定安全航速时,考虑的因素中应包括下列各点: 1)能见度情况; 2)通航密度,包括渔船或者任何其他船舶的密集程度; 3)船舶的操纵性能,特

15、别是在当时情况下的冲程和旋回性能; 4)夜间出现的背景亮光,诸如来自岸上的灯光或本船灯光的反向散射; 5)风、浪和流的状况以及靠近航海危险物的情况; 6)吃水与可用水深的关系。,1安全航速条款的适用范围 1)每一船舶 只要是规则适用的每一在航船舶,包括“失控船”、“操限船”和“限吃水船”,都应保持安全航速行驶。 2)任何时候 不论白天还是黑夜,能见度良好和能见度不良,大海还是狭水道,都应保持安全航速行驶。,2安全航速的含义 能采取适当而有效的避碰行动,并能在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距离以内把船停住的速度。由此可见,“安全航速”和“缓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1)能采取适当而有效的避碰行动 船速的高低,

16、直接影响船舶能否采取适当而有效的避碰行动,这种行动,不论是变向和变速,都直接与当时的速度有关。速度太快,船舶转向的纵距和冲程也大,但速度太小,转向效果差,并有可能失去舵效而失去对船舶的有效控制。 2)并能在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距离以内把船停住 在很多碰撞事故中,操纵人员在碰撞前都采取了停车或倒车的行动,但仍不能避免碰撞,其主要原因是航速过高。 3)“安全航速”和“限速”的关系,3决定安全航速应考虑的因素 规则未对安全航速作出定量解释,但为能给海员以具体的指导,列举出了影响安全航速的因素。 1)所有船舶应考虑的因素 (1)能见度情况 能见度情况是决定安全航速的首要因素。 (2)通航密度 通航密度是指单位面积水域中船舶的密集程度。通航密度越大,可航水域范围越小,所采取的避碰行动必然受到其影响。因而,在决定安全航速时应予以正确考虑。,(3)船舶的操纵性能,特别是在当时情况下的冲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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