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理解四种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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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正确理解四种形态篇一:运用“四种形态 ”绝不意味着对违法犯罪的腐败分子以纪代法、高举轻放,“ 极极少数 ”也不意味着打虎数量的绝对减少,而是说要尽最大努力防止党员干部成为“阶下囚 ”。要改变的,不是腐败分子的结局,而是堕落的轨迹,通过在法律底线之上设置多道防线,防止小缺点变成大错误,拦截从违纪走向违法。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强调,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舆论对此高度评价,认为这体现了我们党对管党治党规律和反腐败规律的认识进一步深化,有利于落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不过,也出现了一些困惑和误读,需要及时予以澄清。“四种形态” 提出后,网上出现了一些声音

2、,揣测这是不是意味着反腐转向、节奏放缓、力度减弱?类似的反腐“拐点” 论并非第一次出现。党的十八大以来,正风反腐的雷霆之势远远超出了一些人的惯性思维,总有少数人明里暗里期待所谓的“ 拐点” ,隔一段时间,就有相关论调冒头。比如,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依法治国,依规管党治党,有人就说,反腐败将由治标转向治本,治本就会少查案少抓人。被查后,有观点又说,这么大的老虎都倒台了,反腐将见好就收。“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 ”提出以后,有人曲解为 “抓小放大”,等等。这些看似言之凿凿的论调,不仅在党中央坚若磐石的反腐意志面前无比苍白,也很快就被坚持不懈的反腐实践一一证伪,不攻自破。此次也不例外。“四种形态”

3、话音刚落,福建省省长苏树林即被拿下。那么,“四种形态 ”究竟意味着什么 ?王岐山同志说得很明白,监督执纪之所以要运用“四种形态” ,目的是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必须改变要么是“好同志” 、要么是 “阶下囚”的状况。无数案例表明,从“好同志 ”到“阶下囚”不是一两天。在数年乃至十多年的时间跨度内,曾经的“好干部 ”思想防线一点一点松懈直至垮塌,行为一步一步失范直至脱缰,从破纪到破法,小错终成大祸。从“好同志 ”到“阶下囚”也并非自由落体运动,不少人都有过彷徨、纠结、后怕的心路历程。遗憾的是,每一个紧要关头并没有关键的“大喝一声”“猛击一掌 ”。多次蒙混过关,或者被“ 高高举起,轻轻放下 ”,甚

4、至还边腐边升,让一些干部越来越无所戒惧,最终坠入谷底。基于对反腐败斗争的深刻总结,我们党认识到,避免“好同志” 断崖式下沉为 “阶下囚 ”,就要管住二者之间的空白地带。用什么管?用纪律管。始终把纪律挺在前面,通过严明纪律管住全党,这是治本之策。纪律如何严明?运用 “四种形态”织密纪律之网,形成党组织监督管理干部、防止党员干部走向违法深渊的红色警戒区。也就是说,运用“四种形态 ”绝不意味着对违法犯罪的腐败分子以纪代法、高举轻放,“极极少数” 也不意味着打虎数量的绝对减少,而是说要尽最大努力防止党员干部成为“阶下囚” 。要改变的,不是腐败分子的结局,而是堕落的轨迹,通过在法律底线之上设置多道防线,

5、防止小缺点变成大错误,拦截从违纪走向违法。不让一名党员脱管,不忽视小瑕疵小毛病,抓紧每一次教育挽救干部的机会,这显然是越来越严格,何来“拐点” 一说?“四种形态”的重要意义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与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相统一。监督执纪的“ 四种形态 ”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思想的细化延展,既契合全面从严治党的迫切要求又具有现实操作性,为挺纪在前提供了制度载体和机制保障。实践证明,干部从“好同志” 堕落成“ 阶下囚 ”,中间有一个逐渐蜕变、量变走向质变的过程。“四种形态”就是要管住这个“ 中间地带”,布下监督执纪的“天罗地网” ,在挖掉 “烂树”的同时,注意整个“森林 ”的健康;在瞄准少数“老虎”、“

6、苍蝇” 的同时,严格以纪律约束党员干部。通过 “四种形态” ,让纪律和规矩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成为不可触碰的底线。推动严惩腐败与正本清源相统一。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既不是要减弱惩腐力度,也不是要“抓小放大 ”,而是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一手抓高压惩腐不手软,一手抓正本清源不懈怠,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就是治本之策。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立案审查是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 ”,也刻画出党员干部接受监督、自警自律的“四道防线” 。 “四种形态”深化了对违纪违法问题的规律性认识,把握了党员干部从“破纪” 到“违法”的演变路径,设立层层防线,把反腐败工作深入到了“破纪” 之初。这体现了标本兼

7、治,也体现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延伸和拓展。推动惩前毖后与治病救人相统一。惩前才能毖后,治病方能救人。对犯错误的干部高抬贵手、放过一马,看似爱护,实为纵杀。严管厚爱是最真诚的爱护,动辄则咎是最有效的挽救。“四种形态 ”科学区分了党员干部违纪犯错的不同情形和程度,既不纵容小节,也不放过大错; 既不养痈遗患,也不一棍子打死,是对症下药、治病救人的四剂良方。要通过“四种形态” ,切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推动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相统一。落实“四种形态” ,党委纪委是责任主体。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党组织的日常工作,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都是党章规定的主体责任。立

8、案审查也必须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中央纪委和各级纪委在党中央和同级党委、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对违纪违法干部的审查都是经中央和同级党委批准进行的,历来如此。各级党委要切实落实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纪委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共同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 ”,推进党的纪律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准确把握“四种形态”的基本内涵批评教育意在“勤浇树 ”,重在形成常态。批评和自我批评是党的建设的重要法宝,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党内政治生活的一个基本原则。批评和自我批评就是党组织、党员个人对党内同志,党员个人对党组织的缺点错误及时指出、深入剖析,在原则问题上进行积极的健康的思想斗争。祸患生于幽微,防范当于未然

9、。当党员干部出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时,如果有人及时“拉拉袖” 、提个醒,就有可能将这些问题制止在萌芽状态; 在问题比较严重时,如果有人大喝一声、猛击一掌,就有可能起到猛然警醒、悬崖勒马的作用。各级党组织要坚持领导带头,创造常态化的工作机制和良好的党内环境,形成有利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浓厚氛围。组织处理意在“正歪树 ”,重在宽严相济。组织处理是指对一些违反或涉嫌违反纪律的对象,在给予纪律处分的同时,配之以组织措施或单独采取组织措施的一种案件处理手段,其类型主要包括诫勉、调离现工作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使用、劝退除名等。组织处理作为一种与纪律处分优势互补的执纪手段,要做到综合

10、权衡、宽严相济。对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可采取组织处理方式;认为仅给予处分还不足以发挥惩戒作用的,可建议对被审查人采取免职、调离岗位等组织处理措施;对按照规定可给予党纪上严重警告以下处分、具有减轻处分情节的,如认为采取组织处理方式已达到惩戒目的的,可不再给予纪律处分。需要强调的是,组织处理不能替代纪律处分,对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仍须给予相应的处分。纪律处分意在“治病树 ”,重在违纪必究。纪律处分是指对违反党纪政纪的对象,按照规定的程序所给予的一种党纪政纪处分。纪律处分必须实行“零容忍” ,违纪必究。严明党的纪律,不在于每个违纪分子都重罚,而在于没有漏网,对所有违纪违规行为形

11、成威慑,使人们破除侥幸心理。追究了 10%,遗漏了90%,只能让违纪现象更加严重。因此,在执纪策略把握上,要坚持快查快结,缩短审查周期,涉嫌违法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让所有违纪行为都进入纪律审查视野,这是最根本的预防,也是最有力的惩处。立案审查意在“拔烂树 ”,重在形成遏制。在监督执纪中,虽然对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是极极少数,但却是纪律审查中违纪与维纪之间矛盾和斗争表现最尖锐、最激烈的领域。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全党要保持高压态势不放松,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发现多少查处多少,不定指标、上不封顶,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

12、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监督执纪要运用好“四种形态”纪律检查机关是管纪律的,而不是管法律的。纪委的职责就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用党章党规党纪去对照党员干部的行为,依纪依规监督执纪问责。当前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挺纪在前、“三转 ”往下沉,将工作理念和思路从“盯违法”向“ 盯违纪”转变,对破坏纪律的行为零容忍。纪律审查要冲着纪律去,用纪律的语言去描述违纪行为,线索处置、纪律审查、执纪审理等各个环节,都要以纪律为尺子。监督执纪方式要多元化、经常化,对反映领导干部的一般问题线索,要区分性质类别和轻重缓急,既要对确有的问题运用立案审查、纪律处分、组织处

13、理等处置方式,又要善于通过警示谈话、纪律诫勉、函询了解等手段,把踩到纪律底线的党员拉回正轨。篇二: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强调,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舆论对此高度评价,认为这体现了我们党对管党治党规律和反腐败规律的认识进一步深化,有利于落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四种形态”绝不意味着对腐败分子高举轻放,而是要防止“好同志”沦为“阶下囚”“四种形态” 提出后,网上出现了一些声音,揣测这是不是意味着反腐转向、节奏放缓、力度减弱?类似的反腐“拐点” 论并非第一次出现。党的十八大以来,正风反腐的雷霆之势远远超出了一些人的惯性思维,总有少数人明里暗里期待所谓的“

14、拐点” 。这些论调,不仅在党中央坚若磐石的反腐意志面前无比苍白,也很快就被坚持不懈的反腐实践一一证伪,不攻自破。那么,“四种形态 ”究竟意味着什么 ?王岐山同志说得很明白,监督执纪之所以要运用“四种形态” ,目的是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必须改变要么是“好同志” 、要么是 “阶下囚”的状况。无数案例表明,从“好同志 ”到“阶下囚”不是一两天。在数年乃至十多年的时间跨度内,曾经的“好干部 ”思想防线一点一点松懈直至垮塌,行为一步一步失范直至脱缰,从破纪到破法,小错终成大祸。从“好同志 ”到“阶下囚”也并非自由落体运动,不少人都有过彷徨、纠结、后怕的心路历程。遗憾的是,每一个紧要关头并没有关键的“

15、大喝一声”“猛击一掌 ”。多次蒙混过关,或者被“ 高高举起,轻轻放下 ”,让一些干部越来越无所戒惧,最终坠入谷底。基于对反腐败斗争的深刻总结,避免“好同志 ”断崖式下沉为“阶下囚”,就要管住二者之间的空白地带。用什么管?用纪律管。始终把纪律挺在前面,通过严明纪律管住全党,这是治本之策。纪律如何严明?运用“四种形态”织密纪律之网,形成党组织监督管理干部、防止党员干部走向违法深渊的红色警戒区。也就是说,运用“四种形态 ”绝不意味着对违法犯罪的腐败分子以纪代法、高举轻放,而是说要尽最大努力防止党员干部成为“ 阶下囚 ”。要改变的,不是腐败分子的结局,而是堕落的轨迹,通过在法律底线之上设置多道防线,防

16、止小缺点变成大错误,拦截从违纪走向违法。不让一名党员脱管,不忽视小瑕疵小毛病,抓紧每一次教育挽救干部的机会,这显然是越来越严格,何来“拐点” 一说?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各级党组织肩负主体责任“四种形态” 前面的“监督执纪”四个字,让一些人认为,这仅仅是对纪委提出的要求。这也是误读。原文回放,王岐山同志是这样讲的: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要运用好监督执纪的“ 四种形态” 。显然,用好 “四种形态”是对各级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提出的明确要求。怎样理解党组织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首先,“ 四种形态”的具体内容中,无论是党内关系正常化,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还是组织处理,党纪处分,乃至立案审查,都是管党治党的日常工作,都要由各级党组织特别是党委来领导决定和组织实施。其次,我们党实行党管干部原则,党组织负责选拔、任用和管理干部。管理本身就包含着监督,也就是说,党组织既要选准用好干部,也要把干部管严看住,为人“戴帽” 时不愿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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