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财务一定要注意这几个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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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憨牛网官网:公司财务一定要注意这几个误区误区一: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误区解读:企业在固定资产持有期间发生评估增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同时评估增值不涉及该固定资产的所有权转移,则不需要计入收

2、入缴纳企业所得税。误区二:为通过资格考试的员工报销报名费不能税前扣除政策依据:根据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国家发改委教育部科技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的规定,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属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列支范围。误区解读:因此公司支付的报名费属于职工教育经费,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误区三:企业取得免税收入对应发生的成本、费用不能税前扣除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六、关于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扣除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

3、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误区解读:企业取得免税收入对应发生的成本、费用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误区四:租入房屋进行装修取得的进项税额要比照不动产的规定进行分期抵扣进项税额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二条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误区解读:上

4、述政策中的关键词“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因此,租入房屋的装修费用不属于政策规定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的情况,不需要分期抵扣。误区五: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要缴纳增值税政策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七)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三十五条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三)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误区解读: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可以按规定去税务机关

5、代开免税的增值税发票,身边最明显的例子是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二手车)免征增值税。需要提醒的是,自然人销售房屋和土地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或享受免征增值税。误区六:所有的合同都需要缴纳印花税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误区解读:根据上

6、述规定,在条例所列举凭证的范畴之列才需要缴纳印花税,比如旅游合同不在条例所列举凭证的范畴之列,因此,不需要缴纳印花税。误区七:一般纳税人企业不可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免征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优惠政策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规定:“将免征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三万,季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月销售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季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的缴纳义务人。”误区解读:一般纳税人可以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免征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优惠政策。误区八

7、:房屋转租收入需要缴纳房产税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误区解读:由于转租者不是产权所有人,因此对转租者取得的房产转租收入不征收房产税。房产转租,不需要缴纳房产税。误区九:增值税专用发票跨年了或过了认证期限不能开具红字发票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误区解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进行红字发票的开具处理,发票过了认证期限但是符合该文件规定开具红字发票情形的,可以按该文件规定开具红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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