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约新规范介绍-ism内审员知识更新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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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要求介绍 中国船级社 2014年5月 ISM/ISPS内审员培训教材之- 目 录 1. 船舶能效 2. 压载水公约 3. 香港公约 4. 禁用石棉 5. 强制性极地船规则 6. 船上噪声水平规则 7. 液货船强制配备稳性仪 8. 救生艇钩评估 9. 其他IMO/IACS要求 10. MLC,2006 1、船舶能效 市场机制(MBM) (1)基本情况 7种市场机制 (2)影响/建议 市场机制措施(MBM)将极大影响航运市场的优胜劣汰,可能会变相 导致EEDI适用于现有船,为满足能效要求而对现有船舶进行改造成本极 大。 除IMO的SEEMP外,业界开始自发对现有船的能效水平作评估(如 Righ

2、tShip,以及IACS开始研究的现有船能效评估方法),通过市场手 段加快淘汰能效差的船舶。 航运界应积极参与研究MBM,特别是其监测、报告和验证(MRV)机 制建设。 1、船舶能效 MARPOL公约附则VI有关船舶能效要求的 修正案(MEPC.203(62)决议)于2013年1 月1日正式生效。 现阶段船舶能效设计指数(EEDI)适用于 新船及经过特别重大改建的现有船。 SEEMP则适用于所有船。 1、船舶能效 免除持有SEEMP及签发IEEC证书的船舶范围: 平台(包括FPFOs/FSUs)、 钻井装置、 没有任何推进系统的船舶如驳船。 2、压载水公约 (1)基本情况 压载水公约生效条件:

3、30个国家,35%世界商船总吨位,12个月以后生效。 截止2013年6月底,有37个国家批准了压载水公约,约占世界商船总吨位的 30.32%,尚未达到生效条件。 公约一旦生效, 凡生效前建造的适用船舶应立即持有压载水管理证书,设备安 装、检验发证没有缓冲期,需要在公约生效前提前发证。 IMO鼓励缔约国对 其管辖船舶提前进行检验发证。 2、压载水公约 BWM公约目前存在的问题 压载水系统可靠性 现有船实施问题 区域性要求问题 船舶检验发证 港口国检查 就IMO“压载水公约”而言,压载水置换要求仅是一种过渡性管理措施, 而最终的压载水管理目标是必须对加装到船上的压载水进行处理达到D-2标 准后,才

4、允许排放。 目前实施这一目标的主要手段是通过船舶安装获得型式认可的压载水处 理系统(BWMS),对压载水进行处理来满足。 2、压载水公约 1:如果公约在2014年及以后生效,则在公约生效日期后的首次换证 检验时满足D-2标准。 2:如果公约在2016年及以后生效,则在公约生效日期后的首次换证 检验时满足D-2标准。 建造日期(年)建造日期(年) 压载水容量压载水容量 (m3) D2标准强制实施日期标准强制实施日期 2009年前年前 1500-5000 在在2014年年的的交船交船周年日后的首次换证检验周年日后的首次换证检验时时1 5000 在在2016年年的的交船交船周年日后的首次换证检验周年

5、日后的首次换证检验时时2 2009年及以后年及以后 5000 公约生效日期后的首次换证检验时公约生效日期后的首次换证检验时 2009年及以后但在年及以后但在 2012年前年前 5000 在在2016年年的的交船交船周年日后的首次换证检验周年日后的首次换证检验时时2 2012年及以后年及以后 5000 公约生效日期后的首次换证检验时公约生效日期后的首次换证检验时 MEPC 65调整D-2标准实施时间表(制定大会决议(A28) 2、压载水公约 MEPC.228(65)-BWMS型式认可信息报告(MEPC.175(58))修正 案 BWM.2/Circ.42通函-BWM公约及G2导则的压载水取样和分

6、析指南 BWM.2/Circ.43通函-BWMS型式认可过程的主管机关指南修正案。 BWM.2/Circ.44通函- 近海供应船压载水管理方案 BWM.2/Circ.45通函压载水公约A-1.5“重大改建”统一解释 BWM.2/Circ.46号通函 -压载水公约适用于MOUs的解释。 截至2013年7月,共有45个压载水处理系统(BWMS)获得基本批准; 31个BWMS(中国有3个)获得IMO最终批准;33个BWMS获得型 式认可(国内有5个获得CCS型式认可)。 MEPC 65最新情况 2、压载水公约 (2)影响/建议 尽管IMO已经批准了压载水取样和分析方法指南,但目前由于PSC检查导则

7、还在制定中,在PSC检查过程中如何应用取样分析方法还存在不确定性。 关注将在2013年11月召开的A28关于压载水公约D-2标准实施时间表调整 的大会决议最终结果。 预计在公约生效后会有大量船舶为等待安装BWMS而停运,对BWMS的可 获得性提出挑战。建议航运界积极考虑选择安装BWMS,以便公约生效时能 平稳过渡。一些特殊航线的国际航行船舶(如美国航线)更需申请安装 BWMS和提前检验发证。 CCS已于7月出台“压载水公约实施建议(2013)”,协助业界选择合适的 BWMS,合理安排申请检验发证。 船舶符合压载水公约应持有的文件 (1)压载水管理计划(BWMP) 船舶应持有一份按照MEPC.1

8、27(53)决议制定的并经主管机关或RO批 准的压载水管理计划(BWMP)。在不迟于申请初次检验发证时提交 BWMP 批准。 (2)压载水记录簿(BWR) 记录船舶给予压载水的一切相关操作要求。 (3)国际压载水管理证书 船舶应进行检验发证,持有一份有效的国际压载水管理证书。 港口国港口国检查检查(PSCPSC 检查检查) BWM公约第9条授予了港口国对到港船舶进行检查包括取样检检查包括取样检 查查的权利。不同于其他公约如SOLAS公约/MARPOL 公约关于 PSC 检查的要求,BWM公约允许PSC检查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 采取压载取样检查方法来判断船舶是否符合D-2 标准。 美国“船舶压载水

9、排放规则”的相关要求 2012年3月23日发布了最终的“美国水域船舶压载水活生物体排放标准” 规则(33 CFR part 151)。该规则已于2012年6月21日正式生效。 USCGUSCG“美国水域船舶压载水活生物体排放标准美国水域船舶压载水活生物体排放标准”的实施的实施要求要求 2 2. .1 1 适用船舶适用船舶 根据该法案,所有设有压载舱、从事国际航行的非娱乐性船舶 (包括美国旗和外国旗),应符合USCG 压载水管理要求。 2 2. .2 2 实施要求实施要求 (1)2013年12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应在交船时安装经 USCG 认可的BWMS; (2)2013年12月1日以前建造

10、的现有船舶应满足: 如果未安装经下述或的BWMS,根据船舶的压载舱容,仅 在2014 年1 月1 日或2016年1月1日以后第一次干坞检验前 船舶允许在离岸200海里外采用压载水完全置换的方法; 根据其压载舱容,不晚于2014年1月1 或2016年1月1日以后 第一次计划的干坞检验时完成安装经USCG 认可的BWMS; USCGUSCG“美国水域船舶压载水活生物体排放标准”的实施要求 如船舶在上述表4规定日期之前安装了经主管机关认可的BWMS, 且符合下述2.2(3)中要求,可作为“替代管理系统 (AMS)”。但采用AMS自表4要求该船实施压载水排放标准的日 期起不应超过5年。 (3 3)BW

11、MSBWMS 认可认可 上述(1)和(2)要求安装的BWMS,应经UCSG按照“46 CFR part 162”进行认可。 上述(2)要求的“替代管理系统(AMS)”,制造厂应向 USCG 提交书面申请,请求USCG 确认其BWMS 是“替代管理系统 (AMS)”,详见“33 CFR part 151 /Subpart D / 151.2026”, 简要摘录参见附录2。 截止2013年5月31日,USCG已接受11款压载水处理系统(BWMS)作 为可替代管理系统(AMS)。 3、香港公约 (1)基本情况 2009年IMO 在香港外交大会上通过了2009年际安全与无害环境船 舶拆解公约(“香港公

12、约”),对船舶设计/建造/营运、拆船设施、有害材 料的控制及人员保护等提出了要求。 全生命周期 船舶的设计、建造 船舶的营运和维护 检验、发证、批准 船舶的拆解 船舶设计 船舶建造 船舶营运 船舶拆解 3、香港公约 目前预计满足如下条件即可生效: 不少于15个国家加入; 上述国家的商船总吨位合计不少于3.82亿GT;和 上述国家在过去10年的最大年度总拆船量合计不少于1.25千万GT。 截止2013年7月,法国、荷兰、意大利、土耳其、圣基茨和尼维斯联 邦签署了公约,欧盟其他国家正准备加入。 公约生效后,新船应存放一份由船厂制定的有害物质清单(IHM)。 现有船也应由船东制定IHM (取以下最早

13、者): 不迟于公约生效后5年;或 在前往拆船设施之前。 隐含的追溯性要求涉及上船取样检测,难度更大。 有害材料清单需根据2011年有害物质清单制定编制导则编制。 船舶在营运阶段,清单应始终保持更新。 3、香港公约 3、香港公约 MEPC65的进展: 同意对现有阈值标准的修订: 石棉阈值实际可为0.1%或1%; 多氯联苯(PCB)从“无阈值”修订为50 mg/kg; 多氯化联萘(PCNs)从“无阈值”修订为50 mg/kg; 其他暂维持不变,同意对IHM导则的修订。 为减轻船厂、产品厂的工作量,在IHM导则2条中增加“固定” 和“非固定设备” 定义;明确非固定设备无需列入IHM的Part I,

14、需要在后期拆解阶段列入IHM的Part III。 成立会后通讯组开展“完善IHM阈值及免除条件”工作。 3、香港公约 (2)影响/建议 香港公约履约将对整个产业供应链造成强烈冲击,新造船和营运船制 定IHM的工作量极大。 现行产品中若含有被禁用的物质,需尽快开发替代产品,否则将被迫 退出市场。 未及时制定清单并持有证书/符合证明的船舶,市场竞争力和在船舶买 卖中将处于劣势。考虑现有船的追溯性要求,对现有船应考虑尽早制 定相应清单。 签订新造船订单时可要求船舶持有IHM证书/符合证明。 针对潜在的法律和经济风险,全面提升对供应链的管理和控制,防止 不符合公约要求的产品装船所导致的风险(如索赔、弃

15、船)。 我社将于近日发布香港公约实施指南,协助业界解决实施中面临 的问题。 4、禁用石棉 (1)基本情况 SOLAS II-1/3-5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适用于SOLAS公约的所有船舶 应禁止含有石棉的材料新装上船。在香港公约中对石棉有同样要求。 IACS制定的统一解释(UI 249)对船级社执行方式和检查范围进行了统 一。IMO基于此批准了MSC.1/Circ.1426。 IACS 2013年7月制定REC.130“验证无石棉材料的程序” 石棉的阈值:2013年5月的MEPC65上,达成折中方案,即在IHM导则 中,将石棉“无阈值”改为“原则为0.1%”,同时增加一个脚注:“然 而,如

16、果使用1%作为阈值,应记录到IHM中” 由于SOLAS已禁用石棉,有国家提出需要对 现有船执行1%的标准,对新船和新产品可实 施0.1%的标准,IMO海安会/DE分委会将考 虑SOLAS公约下石棉的阈值标准。 4、禁用石棉 2011年5月巴黎备忘录正式发布了基于MSC.1/Circ.1374的港口国控制 石棉检查导则,同时将石棉缺陷代码纳入船舶缺陷表。 2011年10月荷兰主管机关致信,明确表示对不满足公约的新造船将给 予滞留。 澳大利亚2011年开始对船舶是否含有石棉进行PSC检查并采取滞留/禁 止驶入其水域等措施。 (2)影响/建议 主要问题在盘根,垫片,防火材料,保温材料,阀门,涂料,电缆,贯 穿件。 如何对供应链进行有效管理产品厂、船厂、船东面临的难题。 国家应考虑产业立法,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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