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培训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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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食 品 稽 查 分 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食药监食2011178号 2011年04月18日 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 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在认真总结餐饮业食品索证管理规定(卫监督发2007274号)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

2、年四月十八日,规定的发布,此规定替代原餐饮业食品索证管理规定 此规定生效之日起原规定废止,3,4,为规范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含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行为,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公众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规定。,规定制定的目的和依据,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 第一条,法律依据,适用范围,食品相关产品应包括下列内容:,执法主体,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并落实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保障食品安

3、全。 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采购没有相关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等证明材料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义务,餐饮服务提供者禁止采购下列食品:,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食品安全法第七十条,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不得采购 没有相关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等证明材料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除下列之外,还应做到,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内部管理,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指定经培训合格的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长期定点采购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

4、品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批发市场采购,并应当索取、留存有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货方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容,索证索票,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 第七条,购物凭证是指能够满足食品溯源所需要的有效凭证,包括发票、收据、供货清单、信誉卡等。,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货方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容。,购物凭证的 定义及内容,食品安全溯源体系,最早是1997年欧盟为应对“疯牛病”问题而逐步建立并完善起来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这套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由政

5、府进行推动,覆盖食品生产基地、食品加工企业、食品终端销售等整个食品产业链条的上下游,通过类似银行取款机系统的专用硬件设备进行信息共享,服务于最终消费者。一旦食品质量在消费者端出现问题,可以通过食品标签上的溯源码进行联网查询,查出该食品的生产企业、食品的产地、具体农户等全部流通信息,明确事故方相应的法律责任。此项制度对食品安全与食品行业自我约束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食品溯源,索证索票的管理要求,1.从生产加工单位或生产基地直接采购时,2.从流通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批量或长期采购时,3.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少量或临时采购时,5. 采购畜禽肉类时,6.实行统一配

6、送经营方式的,8.批量采购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的,4.从农贸市场采购和从个体工商户采购时,7.采购乳制品的,9.采购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饮具的,查验、索取并留存加盖供货方公章的许可证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 或每笔送货单,从生产单位 或生产基地 直接采购时,查验、索取并留存加盖供货方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查验、索取并留存加盖供货方公章的产品合格证 明文件复印件,索证索票的管理要求,查验留存加盖公章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1 批量或 长期采购,2 少量或临时采购,查验留存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确认是否有营业执照

7、,确认是否有食品流通许可证,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从流通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采购时,索证索票的管理要求,从农贸市场采购的,从个体工商户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市场管理部门或经营户 出具的加盖公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应当查验并留存供应者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 营业执照或复印件、购物凭证和每笔供应清单。,索证索票的管理要求,采购畜禽肉类的,索证索票的管理要求,可以由餐饮服务企业总部统一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建立采购记录。,各门店应当建立并留存日常采购记录。,门店自行采购的产品,应当严格落实索证索

8、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索证索票的管理要求,索证索票的管理要求,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入库前,餐饮服务提供者应查验所购产品外包装、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规定,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建立采购记录。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电子记录。 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从固定供应基地或供应商采购的,应当留存每笔供应清单,前款信息齐全的,可不再重新登记记录。,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食品包装标识的查验,保质期,食品的名称,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生产日期或者上产批号,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

9、上标注,散装食品:是指无预包装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不包括新鲜果蔬,以及需清洗后加工的原粮、鲜冻畜禽和水产品。,食品安全法 第六十八条,食品包装标识的查验,1、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3、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5、产品标准代号,7、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 标准中的通用名称,9、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 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2、成分或者配料表,4、保质期,6、贮存条件,8、生产许可证编号,10、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 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 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

10、定的,从其规定 食品安全法 第六十七条,食品包装标识的查验,1、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3、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5、产品标准代号,7、生产许可证编号,9、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 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2、成分或者配料表,4、保质期,6、贮存条件,8、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10、“食品添加剂”字样,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食品安全法 第七十条,食品包装标识的查验,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载明下列事项:,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七条,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

11、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从固定供应基地或供应商采购的,应当留存每笔供应清单,前款信息齐全的,可不再重新登记记录。,采购记录,食品采购记录,采购记录的内容,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产品类别或供应商、进货时间顺序整理、妥善保管索取的相关证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进货记录,不得涂改、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索证索票的管理,1,4,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违反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二)、(五)款进行查处。(注: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款),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 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 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食品安全法,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省、自治区和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结合本地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本规定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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