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第二章第六节)职业技术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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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企业法律制度,2.6 企业破产法 一、破产申请 1、破产法德概述 (1)破产的概念 是指债务人因管理不善或其他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由人民法院主持,依法清算财产,处理债权债务关系,最终取消其主体资格的过程。 (2)破产法的概念 是指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产清算分配,公平清偿债权人,或通过和解协议,进行整顿、清偿债务的法律规定的总称。 破产法调整破产债权人和破产债务人之间因破产而产生的特殊债权债务关系。 2、破产界限(又称破产原因) (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即资不抵债) (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但

2、以下两种情况不予宣告破产:一是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二是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清偿债务的。,3、破产申请的提出 申请的主体 债权人 债务人 二、破产申请的受理 1、破产案件的管辖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 2、(1)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7日内应给予申请人答复。 (2)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破产案件之后,10日内通知债务人,并且发布公告。债务人提交债务清册,人民法院收到债务清册之后10日内应当通知已知债权人。 (3)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一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4)人民法院受

3、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无效。 三、债权人会议 1、债权人会议的组成: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但不是所有的债权人都享有表决权。 组成:(1)全体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 (2)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不得行使表决权。) (3)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无表决权),2、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1)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债权申报期限届满15日内,由人民法院召集。 (2)以后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1/4债权以上的债权人提议召开。 3、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1)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担保及其数额; (2)讨论通

4、过和解协议草案; (3)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4、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1)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资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 (2)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必须占无资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3)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四、和解与整顿 1、和解 (1)概念:是指债权人会议,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就债务企业延期或减免清偿债务,企业进行整顿等问题达成协议,以便债务人恢复生机并使债权人有可能比通过破产程序得到更大满足的一种法律制度。,(2)和解协议草案 由债务人提交,经债权人会议与人民法院认可之后,由人民法院发布公告,

5、中止破产程序。 2、整顿 (1)概念:是指债务人及其主管部门在和解协议生效后,对被申请企业的经营管理组织机构等进行调整,使企业在法定期限能够扭亏为盈,清偿债务的一种法律制度。 (2)和解与整顿并非企业破产的必经程序。和解与整顿只适用于由债权人提出申请破产的案件,并且必须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3个月内提出。(3)整顿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整顿期满,企业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整顿,并宣告破产。 五、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 1、破产宣告 (1)概念:是指人民法院在确认债务人已符合法定破产条件后,依照法定程序,以裁定形式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司法行为。 (2)宣告破产的情形 企业因经营管

6、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应当宣告破产。整顿期间不执行和解协议,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及有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而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整顿、宣告破产的。 整顿期满,不能按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2、破产清算 (1)清算组:人民法院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2)破产财产,是在破产宣告时属于破产企业能用于清偿破产债务的财产。 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止前所取得的财产; 应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部分; 破产宣告时破产企业未到期债权扣除未到期利息,视为已到期的债权,列入破产财产; 人民

7、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被破产企业违法处分的,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的财产。 (3)破产债权,是指基于破产宣告以前的原因成立的,依破产程序申报并确认的,可从破产财产中受到清偿的无财产担保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债权。 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债权; 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债权; 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债权,其数额超过担保物价款的未受清偿部分;,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与其他破产债权一起或得赔偿,但应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作为被保证人的企业在被宣告破产前,保证人代其清偿债务的,保证人代其清偿的数额为破产债权; 清算组决定解除

8、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损害而发生的损害赔偿争议,经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赔偿额; 票据发票人或背书人被宣告破产,而付款或承兑不知其事实而付款或承兑所产生的债权。 (4)破产费用,是指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为债权人共同利益而优先于破产债权从跑破产财产中拨付的费用。 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和分配所需的费用,包括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5)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非配。 破产财产清偿完毕,没有得到清偿的费用或债权,不再清偿。 六、破产法律责任 对企业破产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应当受到相应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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