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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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 政 法 学,第3章 行政行为概述,2002年9月8日,某市某区街道办事处将其闲置的一处临街房屋租给张某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租金为每年1.2万元。一年后,张某以原定租金过高,现生意亏本为由,只交纳了租金6000元。双方经过多次协商但没有达成一致意见。2003年10月10日,该街道办事处主任指令该办事处城市监察分队的3名队员,身着制服,佩戴执法标志,将张某的店铺查封,同事禁止张某继续使用该房屋。张某认为街道办事处的查封行为属于违法的行政强制措施,在2003年11月3日向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区政府认为本案不属于行政案件,没有受理。张某又在200年11月17日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

2、求法院撤销该行政强制措施。 问题: 本案中街道办事处的行为是民事行为还是行政行为?区分二者的主要标准是什么?,第一节 行政行为的含义和特征,一、行政行为的概念 行政行为是指具有行政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对此概念,应从以下几点来理解和把握: 第一,行政行为是具有行政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 第二,行政行为是基于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行政职责而实施的行为。 第三,行政行为是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这是行政行为的法律要素。 总之,主体要素、职权职责要素和法律要素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这是我们界定是否为行政行为的基本标准。,二、行政行为的特征 对行

3、政行为概念的界定是分析和探讨行政行为特征的基本前提,反过来对行政行为特征的分析,也是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行政行为的概念和内涵。行政行为的特征表现为: (一)从属法律性 (二)单方意志性 (三)强制性 (四)公共服务性 (五)裁量性 (六)效力先定性,第二节 行政行为的内容与分类,1、内容 (一)赋予权利或剥夺权益 (二)科以义务或免除义务 (三)确认法律事实和法律地位 (四)变更法律地位,2、效力 公定力 确定力 拘束力 执行力,第三节 行政行为的分类,(一) 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以行政相对人是否特定为标准划分。如何区分? 有以下几个标准:1、行政行为针对的对象是否有特定性。2

4、、行政行为的内容可否反复适用。3、是否直接产生法律上的效果。即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是否产生直接影响。,判 断,1、湖南省某县县长向其下属的一个乡发布命令,该乡种植的所有金银花必须喷洒某种杀虫剂。 2、某大桥出现安全隐患,公安机关禁止所有车辆都必须改道。 3、98大洪水过后,湖南某地发现几百起传染病,卫生部门遂发布命令:所有居民在未去当地医疗机构打完预防针以前,不得饮用自来水。,甲市人民政府在召集有关职能部门、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公司(以下简称城市公交公司)召开协调会后,下发了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明确:城市公交公司的运营范围,界定在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公交公司在城市规划区内开通的线路要保证正常

5、运营,免缴交通规费;在规划区范围内,原由交通部门负责的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的查处,交由建设部门负责。会议纪要下发后,甲市城区交通局按照会议纪要的要求,中止了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的查处。 田某、孙某和王某是经交通部门批准的三家运输经营户,他们运营的线路与会议纪要规定免缴交通规费的城市公交公司的两条运营线路重叠,但依会议纪要,不能享受免缴交通规费的优惠。三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会议纪要中关于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规定,并请求确认市政府会议纪要关于中止城区交通局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查处的内容违法。 问:甲市人民政府下发会议纪要的行为是抽象行为还是具体行为?,(二) 羁束行政行为与

6、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以法律是否对之严格拘束,是否给行政主体留有选择、自由裁量余地为标准划分。 (三) 依职权行政行为和依申请行政行为 以行政主体是否可以主动实施为标准划分。 行政行为的这一分类有利于分析行政行为的实施条件和判断行政主体是否不作为。,第四节 行政行为的成立与合法要件,1、要件 成立要件 (1)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具有行政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具体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受行政委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这是行政行为成立的主体要件。 (2)必须是实际已经行使了行政职权或履行了行政职责。这是行政行为成立的客观要件。 (3)主观要件。意图或意思表示

7、 (4)行政行为还必须具有法律效果,即对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否则,即使有行为的意思表示,也不能称为行政行为的成立。 是功能要件。,合法要件 行政行为成立,必然发生法律效力,但已成立并发生法律的效力的行政行为并不一定是合法行为。行政行为合法,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法定条件。 (一) 行为主体合法 (二) 行为权限合法 (三) 行为内容合法 (四) 行为程序合法,第五节 行政行为的失效无效、撤销与废止,(1)行政行为的无效 对于一些重大明显违法的行政行为,法律规定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2)行政行为的撤消 行政行为经过特定机关或行政主体自己认定违法的情况下,依据法定程序予以撤消,使其自始不发

8、生法律效力。(注意无效和撤销法律后果的区别) (3)行政行为的终止 因发生不适合行政行为所适用的的情形,特定机关经法定程序使其向后不再发生法律效力,有效是指行政法的两大原则: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如果一个行政行为既合法又合理,两大原则都具备,那就是有效的。 无效,如果某项行政行为重大且明显违法,那么它就是无效的;如果是一般的违法或者不当,那就是可撤销的。无效如果在生活中存在的话,它是没有公定力的,如果救济的话,它是没有时效限制的。它是有溯及力的,如果给公民造成了损害,应当予以赔偿。 可撤销行为是有公定力的,在撤销之前,行政机关要执行,相对人要遵守、服从。救济是有时效限制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被撤销,是有溯及力的,对公民构成损害时,应当予以赔偿,行政行为的“成立” 讨论:行政处罚法第41条规定:“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不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问题: 1)“不能成立”应如何理解?是不合法?无效?还是根本不存在?成立的要件为何? 2)当事人对不成立的行为如何行动?,无效的困惑 分析: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缺乏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行为无效”。 A谁来判定行为的无效? B判定标准何在? C对无效行为当事人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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